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177858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9.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x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税收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

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

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九条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工促局。

评价材料包括: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数据初审。

市工促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3、数据核查。

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为不合格;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7、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企业。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1、2、3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四条4、5、6、7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于第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责令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促局。

第十九条市工促局每年公布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条鼓励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

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可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促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表:

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各项税费缴纳情况、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及在北京市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情况,包括企业自筹、政府投入、其他融资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二: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上缴税费总额

万元

3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6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其中:

研发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职工总数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6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7

技术中心职工数

18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9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20

技术中心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21

技术中心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22

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 

23

技术中心硕士人数

24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人月

25

技术中心在外地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6

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7

企业获北京市、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检测、实验机构数

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3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2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3

企业获得的北京市著名商标数

34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35

企业获得的北京市名牌产品数

36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及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37

获北京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L107-3)。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税款完税凭证、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及北京市认证实验室检测机构、驰名商标、中国及北京市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证明材料格式要求:

附表1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万元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

备  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土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科研房租费

间接服务人员劳务费的分摊

取暖费用

     

     1-4项小计

委外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对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系、专业或部门)

合作对方联系人

合作对方联系电话

合作方式

合作方式:

①共同研究开发;②委托对方开发

附表4 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号

出生

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技术

领域

专家

类型

电话

企业外专家请注明单位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5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通过北京市、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信息

序号

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7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信息

序号

商标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认定商品与类别

注:

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拥有的中国和北京市名牌产品信息

序号

名牌产品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

企业拥有的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9-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

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电子基金项目、中小企业基金项目等、北

京市各类重点开发项目计划(请注明何种计划)、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

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9-2在研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附表10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注:

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2、当年指报告年度

3、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1 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注1:

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

三年内指报告期年度、报告期前一年、报告期前两年三个年度内颁布标准

注3: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2 企业获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 注

注1、获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上缴税费总额:

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4、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5、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6、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产品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8、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9、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指企业开展的研发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的开发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10、周期大于或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1、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2、新产品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两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3、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报告年度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期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5、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6、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7、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8、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

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9、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0、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1、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2、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3、技术中心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4、技术中心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25、技术中心专家及博士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专家人数与博士人数的总和。

如果一人同时既是专家又是博士,则只能作为专家或者博士统计一次,不能够重复统计。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