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合同文本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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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赁合同文本两篇

林地租赁合同文本两篇

篇一:

林地租赁合同文本

甲方(流出方):

;地址:

乙方(流入方):

;地址: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转包(租赁)山林的状况

序号

林权证号

坐落

小地名

面积

林种

树种

蓄积量

(株数)

四至

西

1

2

3

4

合计

合计转包(租赁)面积(大写):

亩。

二、转包(租赁)期限及用途

转包(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转包(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该山林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转包(租赁)山林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转包(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包(租赁)价款

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山林,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转包(租赁)的山林。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

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包(租赁)价款。

4、山林转包(租赁)期间,乙方将山林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山林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1、。

2、。

3、。

七、违约责任

转包(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转包(租赁)合同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支付。

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弥补违约金的不足。

八、其他事项

1、转包(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村(社)和镇(乡、街道)合同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方,相应增加一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二:

林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

实际租赁面积共计:

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

10000地形图》。

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

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

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

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

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林地小地名

小班

(内业号)

林权证登记

面积(亩)

实际租赁

面积(亩)

面积合计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

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

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

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

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

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

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

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

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

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

(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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