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ZYTLJYGCB8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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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ZYTLJYGCB8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最终版
编号:
旭阳·幸福郡小区地下车库及室外消防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定州天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
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分公司
签订地点:
河北省定州市
签订时间:
2015.02.0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旭阳·幸福郡地下车库及室外消防】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旭阳·幸福郡地下车库及室外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定州市北门街183号
1.3承包人:
河北国华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1.4监理人:
河北佳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5设计人:
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1.6资金来源:
自筹
二、承包范围
2.1承包人应按【附件一】:
施工图纸目录中全部图纸所示内容完成本工程及其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1包含但不仅限于图纸范围内的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报警联动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的施工、设备器材购配、安装、调试,并负责整个小区消防系统整体调试及整体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其中配电室的干粉灭火系统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并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2.1.2消防报警系统除包含图纸内容外,还包含各主楼到消防控制室(大门口)的综合管线及消防控制室内所有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
各栋楼内消防报警系统由总包方负责施工,承包人负责与主楼内的消防报警系统对接,实现小区整体联动;
2.1.3外管网井盖按发包方要求刷标识色,消防井用红色油漆,油漆均应采用氟碳漆;
2.2承包人应按合同及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及施工过程等各阶段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各管网施工前需要进行优化的,必须与甲方商定,尽量使管网布置在绿化部分。
2.3上述各项对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的描述不应被视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视察现场,准确理解并熟悉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出施工图纸、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不清而要求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的要求将一律不予考虑。
三、工期
3.1工期
3.1.1本小区采用分段施工的方式,2#、3#楼之间区域: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03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5年05月01日。
地下车库部分及4、5、6、7#楼区域:
计划开工日期:
2015年08月01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5年12月30日。
1#楼区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08月01日,计划完工日期:
2016年09月30日。
3.1.2工期总天数为:
225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3.2上述工期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天数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冬雨季及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持续降雨等)、不利物质条件、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
承包人无权要求因前述原因而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
3.3工期如有变更,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
4、技术要求
4.1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2本工程质量标准及适用规范、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范且执行最新版本)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0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其它未作具体要求的,以国家、地方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为准。
其他的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验收规范。
4.3消防管道:
车库内采用镀锌钢管,沟槽或者法兰连接。
外网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连接;消火栓箱:
钢-铝合金(带玻璃门),箱内配DN65衬胶水龙带长25米,D19mm水枪一支,消防按钮。
4.4喷淋系统:
4.4.1车库喷淋系统采用镀锌钢管,管径<100丝接,管径≥100卡箍连接。
4.4.2车库喷头选用闭式玻璃球洒水喷头,直立型,K=80,ZSTZ15-68℃
4.4.3消防系统阀门均采用明杆闸阀或蝶阀,阀体材质铸铁,阀芯为铜芯或不锈钢芯
4.4.4水泵、管材、阀门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后,才能采购。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5.1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施工,除严格进行自检外,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方、监理组织的质量抽查和监督。
对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方及监理方的要求及时整改,确保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5.2隐蔽工程由承包人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发包方代表、监理检查验收,发包方代表、监理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必须到现场检验,经发包方、监理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若未经发包方代表、监理验收,乙方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3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交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含电子版)及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5.4承包人无条件提供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范围内设备材料等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
5.5主要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方指定品牌进行采购,并对主要材料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检验试验,材料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详见预算书中材料设备表)
5.6承包人必须使用预算书中注明的材料设备品牌,并于材料设备进场前报样品给发包方及监理方,经发包方及监理方签字确认后,材料设备方可进场用于施工,如承包人私自使用未经发包方及监理方认可的材料及设备,发包方不予结算相应部分工程款。
(详见附件材料品牌表)
5.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交审计部委托的专业造价审计公司审核完毕,并在结算金额审定及叁方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修金;保修款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起满二年后30日内支付(保修款不计利息)。
若工程未竣工,或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及未交清经档案部门验收合格的竣工资料、签订保修责任书,则发包人有权将结算时间相应顺延。
保修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为二十四个月;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六、合同价格
6.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小写:
¥2200000元),具体构成详见【附件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商务标报价下浮22%)。
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除发包人认可的变更签证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一次性包干。
承包人已对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的复核,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得因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特征描述错误及工程量偏差等原因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承包人亦应承担因其不平衡报价产生的风险。
6.2本合同为以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为基础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内的固定总价合同。
该固定总价为承包人按所有合同文件完成本工程所有相关工作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
开办费、协调费、人工费、设备款、材料费、成品保护费、图纸深化设计费、施工图纸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损耗费、风险费、停工窝工费、返工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技措费(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费、抢工费等)、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及渣土消纳费、提供样品样板费、试验和检验费、扰民和民扰费、完工交验费、报审手续费、工程资料编制费、保修费、不可预见费、水电费、场地狭小和交叉作业补偿费、利润、管理费、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全部费用。
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必须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不可预见风险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价格中,承包人不得再就前述范围内的任何一项费用的支付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
组成固定价格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中的各项单价和取费作为设计变更洽商等的计价依据之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同样不应予以调整。
6.3本合同价款已考虑人材机市场价格变化、政府部门政策性调整等所有的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的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
6.4承包人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已经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相关费率计取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固定价格中,一次性包死,承包人未对此部分费用进行让利,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6.5合同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引起的增减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价格: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单价执行,只计取税金,不再记取其他费用,合计金额下浮22%计入结算;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组价,只计取税金,不再记取其他费用,合计金额下浮22%计入结算;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相同项目和类似的项目,按下列原则进行组价:
C.1计价依据:
按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的计算规则计算,计取实体项目直接费,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合计金额下浮22%计入结算。
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主材费以施工当期的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为准,辅材按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执行;土建工程以变更洽商施工当期的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为准;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下浮22%计入结算执行。
D.合同外的受发包人指派的零星工作项目费用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套用2008年《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计取实体项目直接费,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合计金额下浮22%计入结算。
E.计日工:
100元/工日
6.6如合同双方因合同价格产生争议,承包人承诺继续严格履行本合同,合同价格暂按发包人意见处理。
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承包人不得以合同价格发生争议为由怠于施工或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工程款支付方式
7.1合同签订后,主要材料及设备到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660000元,(大写陆拾陆万元整);室外消防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室外工程合同额的75%,并扣除预付款金额(即1100000*0.75-660000=165000元(大写:
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其中室外工程合同额按总合同额的一半计算);
施工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共同验收合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5%,并扣除已付款金额,即2200000*0.75-660000-165000=825000元(大写:
捌拾贰万伍仟元整);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通过,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440000元(大写:
肆拾肆万元整),剩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两年,扣除相关责任款后28日内无息支付。
7.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各期款项前,必须提供与本合同内容相符、真实、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业税务发票。
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同时,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7.3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签订合同后,需提交贰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2、3、4、5、6、7#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八、工程监理
8.1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表人,该总监理工程师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职权,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事宜。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总监理工程师:
王伟华。
8.2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解除或减轻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
8.3涉及到工期延长、变更、全面停工或者合同价格调整变化、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的事项的确认,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8.4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
8.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6总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情况下无权免除或减轻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九、发包人代表
9.1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将委派代表进驻现场。
发包人代表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事宜,上述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代表签署。
9.2发包人代表姓名:
李建军;职务:
工程经理;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管理的权力。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十、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10.1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生效
10.1.1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上述指令、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0.1.2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10.2第10.1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十一、承包人项目经理
11.1承包人应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
俞海。
承包人对其项目经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作出的一切行为及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11.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1.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发包人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报告。
11.4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
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得低于本合同条款第8.1条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且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5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
11.6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生产协调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项目经理应保证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否则,迟到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未经发包人批准缺席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发包人可根据会议纪要从任何一次付款中直接扣除,并计入结算。
十二、发包人工作
12.1开工前向承包人说明工作范围。
12.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3为承包人提供电源、水源,协调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工作。
12.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回复、审批承包人提出的询问或申请,审核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2.5及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完工验收、结算义务。
12.6监督并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
12.7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承包人工作
13.1施工手续办理
13.1.1承包人进场前7日内完成开工所需的备案、审批手续及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13.1.2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好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如承包人未按本条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导致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施工图的深化设计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出具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深化设计图纸、施工方法、技术、材料、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否则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基准线及土质
13.3.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放线及标高测量。
13.3.2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
13.4施工所需水、电、通讯
13.4.1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的接驳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水、电及通讯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水、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尽快组织施工,不得以水、电、通讯等未到位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要求。
13.4.2如因其它任何原因,导致临时水、电供应中断或不敷使用时,承包人有责任立即解决有关施工用水、用电的问题。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不得以水、电中断为由要求延长施工期限或要求增加费用。
13.4.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建立的所有临时供电、供水系统等必须立即拆走,拆走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同意并须对现场进行修补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满意。
13.4.4前述12.4.1-12.4.3目工作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3.5施工现场管理
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及材料、设备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13.6本工程所需施工用设备、机具由承包人自行提供,且必须是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不再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3.7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8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合法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
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9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及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13.9.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13.9.2承包人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13.10现场清洁卫生
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达到如下要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违反有关环境卫生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行政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2)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符合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
(3)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及时完成污水排放、垃圾清运,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4)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
13.11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处理
13.1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施工现场周围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
如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延长。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和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否则每发生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3.11.2承包人的施工方案中应对扰民或民扰的防范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13.12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承包人每月将工人工资发放表报发包人工程部;否则如因此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或招致行政罚款,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如发生承包人的雇员或农民工向发包人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承包人必须保证工人工资的按时发放,每月将工人工资发放表报发包人工程部,如发生因工资发生不及时导致工人上访,并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将按比例予以罚款。
13.13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的,或本工程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均作为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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