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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3日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部分本专科学生

第一节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七条我校设有:

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专科(高职高专)、二年制专升本(高等职业本科)五种学制。

第八条我校实施学分制,本专科教育均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

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

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二年制的专科与专升本学生为三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为五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新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

第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一般为8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

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

(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分类

学校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或课程组),一般包括:

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

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二)限定选修课。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组),一般包括:

公共基础选修课、学科或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

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数量的课程(组)。

(三)任意选修课。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一般包括:

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

第十四条应修基本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修读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称为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

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

(二)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学分,应当分别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的要求,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应当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

(三)各类学制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一般要求:

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三年制专科13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科9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升本90学分左右。

第十五条学分计算

(一)一般理论教学的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8;

(二)体育课、上机实习课,每30学时计为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美术课、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为每周1学分;

(四)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经认定可计算为选修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五)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数,并按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进行取舍。

第四节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六条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宜低于15学分或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

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

(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

(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

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绩点:

43210

(三)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四)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的方法计算绩点。

(五)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

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

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

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重新学习者应缴纳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

未经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手续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

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的1/10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自行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由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视具体情况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其它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经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予以承认。

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

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当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节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已选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在校学习相关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如:

获省级以上单科竞赛优秀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以上学分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

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九节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修业年限期满时,已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凡已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部课程,但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重新学习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读。

凡选择离校修读的学生,应由个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离校修读证明,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

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学业。

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如,四年制本科学生拟提前一年者在第五学期,拟提前半年者在第六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

(三)获准提前一年毕业的学生,可随上一年级学生同时毕业和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提前半年毕业的学生先由学校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其正式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将随同一年级学生同时换发。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期间攻读双学位、选择辅修其它专业,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部分研究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十七条按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经入学审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研究生处(院)批准。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附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研究生处(院)批准后,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研究生处(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十二条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科技和社会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因课题、论文调研需要出差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或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请假的应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

获准后上联留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联交学院教学干事通知任课老师。

(二)因病请假,需有二级甲等以上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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