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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上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

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

(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

(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安全生产承诺书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

上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按照有关规定,保证依法办理各种证照,做到守法生产经营。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能作用到位,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四、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到位,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或冒险作业。

七、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各阶段手续,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办理《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手续。

八、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逐步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

九、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十一、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测、监控。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配齐配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

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四、保证各种生产设备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检测、检验和检修,不超期服役和带病作业。

十五、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六、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或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

十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十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九、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医疗和赔偿等事故善后事宜。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

(一)发生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

(一)发生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一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上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合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和按期换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一、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装置。

十二、严格执行采购、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资质审查规定,按规定为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十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

十五、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实行统一协调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六、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满足应急需要。

十七、生产装置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按要求积极采用自动化控制手段,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十八、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九、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十、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

 

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上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91号)要求,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合法经营,依法取得和按期换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六、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

九、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台帐及档案。

十一、库房管理、储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不采购和销售非法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不违规储存、销售A级产品。

十二、采用自备专用车辆或委托有相应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服务。

十三、不以任何形式、名义承包或出租经营项目、场所。

十四、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并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十五、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六、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

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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