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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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水利是国家重点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当前,水利行业项目较多,投资较大,资金投入的高峰期往往会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近年来,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水利建设领域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关系着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不可等闲视之。

有专家预言,水利系统是继交通领域成为腐败案件高发区之后又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地方。

因为水利建设在许多方面和交通建设有着惊人的相似。

水利建设投入的资金巨大,仅2003年,全国一年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就高达750亿元。

腐败带给水利建设不同于交通的是:

道路建设上的“豆腐渣”工程,受损的可能只是一条路而已;水利工程一旦成了“豆腐渣”工程,毁的可能就是一座城市,殃及无数条人命。

所以,在水利建设领域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力度,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学述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

“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

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水利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

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

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也即:

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

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社会危害性。

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

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三是犯罪主体。

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

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

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

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

“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

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

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

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

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

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

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

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

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

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

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

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

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

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

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

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

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

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

“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

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

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

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水利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㈠特点

一是违规设立“小钱柜”、“账外账”且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发案率高。

二是涉及建筑工程项目的占较大比重。

如利用工程决策权、行政审批权或是权力的影响力从中受贿等,常常是“1个承建商把多名干部拉下水”。

三是窝案串案中多出现领导“大贪”、下属“小贪”现象。

由于账外资金管理混乱,监控制度跟不上,攀比贪污成一大危害,一些人认为某某肯定用了不少,自己不贪就是吃亏,于是也跟着贪。

而经“共同讨论”进行的公款分占,更是大有大“得”,小有小“落”。

广东番禺水利局,从正副局长到下属干部,竟有9人因职务犯罪落马!

其中,原该区水利局局长黄菊美受贿28.3万元、原副局长黎永辉受贿人民币74万元、1万美元。

原磨碟头工程管理所所长、出纳、会计共同贪污150多万元、石龙联围管理所人员共同贪污20多万元。

㈡原因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水利系统立案查处的 被告人徐某贪污受贿一案,2000年4月,被告人徐某在任市水建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解决公司费用为名,从个体建筑工头吴某某处取得水泥、石子发票7份,共计金额155790.5元。

尔后,以处理公司费用为由,骗取主管领导签批后交财务入帐,指使会计记入公司工程成本、开现金支票给吴某某。

2000年5月31日,吴某某从财务领到该款后按徐要求代为保管。

同年9月19日,徐某在调任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管理处处长时,未将该款移交,其中的15万元用于其在水建公司的个人入股股金。

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徐某在任水建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或索要承接该公司工程的个体建筑工头钱某某、周某、谭某某等人现金、为其支付各种费用共计8.2789万元。

2000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徐某在任长江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承接该公司工程的个体建筑工头胡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万元。

1996年12月,个体建筑工头谭某某承建了水建公司承包的华宇电厂煤场打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为得到时任水建公司经理助理兼项目经理的被告人徐某的协调、照顾,谭金保于1997年2月先后2次送徐现金共计1.5万元。

被告人徐某共贪污15.57905万元,受贿8.2789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3万元,商业受贿1.5万元。

2003年9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商业受贿罪四罪并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1、理想信念缺失是根本原因。

思想决定行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人很容易受到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加上不注意加强自身学习,放松对自我的要求。

理想和信念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变的脆弱无力,不堪一击。

没有了正确思想的指引,失去了衡量行为的准则,手中的权力渐渐变成了交换物质利益的筹码。

正如被告人徐某归案后,他在悔过书中写到:

我是一名受党培养多年的基层干部,1989年大学毕业,踏上社会后,曾经和大家一样有过青春的豪言壮语,也曾经想干出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因此,刚开始时一心钻研业务,勤勤恳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但是,随着职位的升迁,我的思想变了,信念动摇了,看着周围的许多人,住别墅,穿名牌,自己心里开始失衡了,慢慢步向腐败的深渊,并且越陷越深。

2、水建市场的无序竞争成了间接原因。

一些包工头为了把工程搞到手,从工程立项招标到工程验收,直至评比的全过程,通过各种关系,对发包方主要领导干部、实权人物,以朋友的名义进行所谓的“感情投资”,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冲击了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水建市场的秩序。

如:

徐某在负责水建项目的过程中,成为包工头的重点进攻目标,使他从开始的被动受贿进而发展到对承建项目的个体建筑工头“吃拿卡要”,或提出帮助解决其父生病住院期间的费用,或“借”钱入股等。

一些包工头也主动“投其所好”,为徐某支付有关费用,并送烟、送酒、送钱等。

 3、权力失控被滥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缺位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徐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水利局每年工程量好几亿,但在水利工程的转包上,“暗箱操作”、“领导说了算”的现象导致个体包工头千方百计与他拉关系,走后门。

他在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又是签批“一枝笔”。

自身本就意志不坚强,再加上监督不力,权利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会被滥用,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㈢预防对策

1、狠抓思想教育工作。

注意创造和运用特殊的教育方法,对水利系统干部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一把手”、中层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思想道德、法制和廉政教育,绝不能因工作繁忙而忽视和放松。

从大量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的大多是受贿案件,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又多是由于不健康的心理使然。

所以,从思想教育入手,通过细致入微、循序渐进、反复循环的正反两个方面事例进行教育,增强大家拒腐防变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健全制度建设。

(一)必须规范市场运作,实行“阳光操作”。

通过改革,实行并推广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制度,把那些技术水平低、管理差、质量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淘汰出局,使工程建设企业真正成为不受权力干预的市场主体。

同时对承建工程主体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对于在水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要进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二)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岗位轮换。

腐败现象暴露出我们在用人机制上的问题,对领导的选拔、考核、任用、管理、监督、教育机制上的不完善使得徐某成了边升迁边腐败的典型。

徐某案件警示我们,对与工程、建筑活动有关的关键岗位上的重点人员应适时对他们进行干部轮岗,这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3、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而要预防腐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所以水利系统要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权力异化。

如在易出问题的工程建设前期和建设期,要针对招投标、采购、质量监督、监理等重要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办法。

分析徐某案例,不难发现,关键问题还是工程建设中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

因此我们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建立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核心,以组织领导、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保证、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六大体系”为保障的新型建管机制。

对工程建设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全程跟踪监督,从源头上遏制预防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的产生,确保各项水利工程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建成,做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㈣检察机关与水利系统联手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

坚持打防并举,努力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水利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要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扎实有效地开展重点预防和专项预防,逐步建立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努力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欢迎大家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市院举报电话为:

2252000。

七、强调三点

1、人的主观意识的变化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2、算两笔帐:

⑴国家帐;⑵个人帐;

3、建议三条⑴敢于守住清贫;⑵乐于奉献;⑶远离生活的“高压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以上是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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