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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石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06-2-20   来源:

张石高速筹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建设期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省发改委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张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段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室负责设计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工程科负责其它工程变更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五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

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第一种变更筹建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

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

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

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第二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第三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

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筹建处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十条工程变更后工程数量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变更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驻地、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的重大工程变更,对于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加费用不大于80万元的变更,由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审批。

对于单项工程增加费用超过80~300万元的,由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上报石家庄市交通局主管局长审批。

单项工程增加费用超过300~500万元的,由市交通局局长批准。

单项工程增加费用超过500万元的,由市交通局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

 1、大、中桥位、桥型、跨经、净宽、荷载标准等的改变;

 2、路面结构及厚度的调整;

 3、防护和纵向排水工程巨大数量的增减;

 4、涉及到重大技术方案的其他变更。

除上述需由市交通局批复的重大工程变更外,其余工程变更由筹建处批复.无论是现场确定还是经论证确定的工程变更,均应有筹建处的批复,才能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经筹建处或交通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筹建处可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筹建处、监理、设计、施工由哪一方面原因造成的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张石高速公路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制度和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所有工程变更项目都要执行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

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筹建处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变更申请报告、所有工程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1、总工室和工程科负责将筹建处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申请的审批结果抄送总监办。

总监办按监理有关支付程序和规定执行。

2、所有工程变更文件(申请报告和变更令申请单)均为一式5份,筹建处保留两份(总工室、工程科),监理保留两份(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保留1份。

每季度末,由筹建处总工室将所有变更设计分类汇总,上报省交通厅,并且送达省公路局备案。

3、所有工程变更令申请单未经审批的均不能支付。

4、筹建处和总监办对工程变更的申请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单位。

第十五条 一般变更(增加费用不大于80万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总工室(设计变更)或工程科(其他变更)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办公,征得筹建处同意后,施工单位可先行组织施工,而后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对工程变更种类的划分,分别对三类工程变更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类变更:

筹建处变更的程序

筹建处接到了上级变更批示和有关变更意向后,经认真核实后,将《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主送总监办,抄送驻地办、施工单位执行。

待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根据筹建处通知和实际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上报驻地办、总监办,驻地办应在3日内、总监办在7日内完成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筹建处审批。

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4日内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

第二类变更:

监理单位变更的程序

监理单位将拟变更的工程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应在接到申请书审批同意后发布《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给总监办。

总监办澄清、核实、校对后指示施工单位变更。

变更完成后变更单位按筹建处变更通知和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其附件》,经驻地办、总监办签字确认后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4日内做出审批。

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计量表。

第三类:

施工单位变更的程序

施工单位应首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上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筹建处总工室负责设计方面的变更,工程科负责其它方面的变更),筹建处在接到申请书后立即组织有关科室、驻地办、总监办、设计代表、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做出处理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和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填写工程变更令申请及附件上报驻地办、总监办,总监办根据审批权限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筹建处,筹建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变更令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结果通知总监办,总监办通知变更单位计入中间量表。

第十七条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或遇到不可遇见因素或大的自然灾害时需紧急变更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当这几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待变更开始后,必须在十日内补办变更申请书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五章工程变更令申请的审批制度、工程变更会议协调

和会议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令申请的审批制度

为保证工程变更费用批复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筹建处对工程变更令申请采用审批制度,详见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单。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的会议协调制度

当遇到重大变更或变更工作遇到困难时,处领导召集各科室参加会议共同研究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的会议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筹建处每2个月举行1次联合会议检查,检查项目由处领导根据变更情况决定。

工程科、计划科、总工室、地方科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检查。

检查的范围:

1)所有变更项目。

处领导、总工室、工程科、计划科、地方科均可对每个变更项目提出检查意见,会议共同研究处理决定。

2)检查通过的变更项目费用是该项目的最终费用,如果监理单位批复结果和检查结果不一致,总监办应按筹建处检查结果执行。

3)总工室负责监督会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工程变更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工作的奖惩和处罚细则

1、奖责:

筹建处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给予奖励。

①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设计变更要求经济合理,避免了重大技术经济损失,能给筹建处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

②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批复准确、及时,对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审核认真负责的;

③  施工单位如实上报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的;

④  筹建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认真负责,并给筹建处节省大量变更费用的;

2、罚则:

筹建处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和变更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

① 工程变更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劣,或给筹建处造成损失的;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弄虚作假的;

② 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

③ 监理工程师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接受贿赂的,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

④ 筹建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对施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的;

3、处罚细则:

一、通报批评:

① 违规情节不太严重的由筹建处通报;

② 违规情节严重的在省交通厅系统内通报;

③ 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征得交通部意见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二、对通报两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① 扣除施工单位标段总标价的3﹪;

② 扣除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的3﹪;

③ 扣除设计单位设计总费用的1﹪;

④ 扣除违规的筹建处工作人员的三个月工资。

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表.doc

工程变更令申请单.doc

变更内容详细说明.doc

工程变更金额明细表.doc

工程变更单价协商表.doc

变更工程中间计量表.doc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登记表.doc

筹建处工程变更通知登记表.doc

工程变更令申请审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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