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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实施意见县政府修改后

中共弥勒县委弥勒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

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和《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发〔2011〕29号),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努力实施城镇化战略,实现弥勒科学发展、赶超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全县上下积极努力,大力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全力建设水利设施,不仅守住了全县耕地保护基本红线,实现了占补平衡,而且耕地的质量和水利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升。

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及各类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矛盾不断加剧,保护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的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保护与保障”的关系,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城镇化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及各类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坝区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双重目标,才能确保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是粮食等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保障。

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坝区耕地事关粮食安全和民生大计。

弥勒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县最高海拔2315米(东山金顶山),最低海拔862米(江边河谷),山区、半山区面积大,坝区和河谷地区仅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5%,全县大于1平方公里的坝子仅有30个,耕地资源十分有限,加之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建设发展需要,已占用了部分坝区耕地。

因此,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是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物价的重要保障。

(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县城镇化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速提升阶段,但应该看到,由于县城和大部分乡镇多处于平坝地区,多年来,城镇建设基本上以外延式扩张方式为主,城镇建设占地多为坝区的优质耕地和良田。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把城镇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把县城及集镇周边山坡未利用地与坝区耕地通盘考虑,加强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保护,有效保障产业化、城镇科学化发展用地需求,缩短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总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要使现有坝区80%的耕地得到永久保护,妥善处理好城镇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遏制城镇建设在坝区无序扩张,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走集约型、多样化、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此举是一个高瞻远瞩的重大战略,是一个带有变革性的城市建设思路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转变,符合弥勒县的客观实际,对推动弥勒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州党委、政府的战略部署,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是我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增加粮食等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全省“重要旅游城市”和“休闲度假旅游示范城市”的迫切需要。

(五)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弥勒县情,坚持完善规划、统筹协调,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以人为本、规范管理,坝区为主、全县联动,快速推进、早见成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城镇发展边界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着力提升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建设水平,重点发展特色城镇,大力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利用规划科学引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优质耕地得到有效保护,推进全省“重要旅游城市”和“休闲度假旅游示范城市建设”。

(六)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县城镇化水平力争达到46.5%左右;到2020年,全县城镇化水平力争达到50%以上。

到2015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24.65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100.65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24.23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100.65万亩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七)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以乡镇为单位,以县城和重点集镇周边为重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一2020年)、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一2020年),对县城、重点乡镇规划进行完善,加快编制山地综合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

以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为基数,不得缩减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面积,山地用地调整中注重实际建设用地的点线调整,不搞大面积块状化调整,以利于平衡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指标;同时,以今年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为契机,加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进一步优化林地空间布局,为城镇“上坡进山”发展预留用地空间,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统筹考虑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和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区面积的问题。

城镇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无缝对接,城镇规划要先行,各类项目用地范围要先行界定。

各类规划在系统内完善和制定完成后,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再按照审批权限和要求进行审批或上报审批。

上述规划必须于2011年12月初基本完成,在12月10日前统一上报州人民政府。

(八)划定城镇发展边界线,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布局。

要按照县城及各乡镇城镇化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县城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人口控制规模和各个村庄的发展规模,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分别控制和分类管理,对县城、集镇和村庄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划定出边界线,边界线外的耕地,原则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律不再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要优化城乡发展空间布局,改变传统外延式扩张城镇的发展模式,以“宜居”为根本目的,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充分利用水面、山丘、农田、林地、草地等生态景观进行分离,以道路为纽带,促进城镇、村庄组团式发展。

划定城镇和村庄边界线后,除在边界线内进行建设并不断提高承载能力外,要将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引导向周边的山地、劣地、未利用地和石漠化地区,将其作为城镇村庄和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实现耕地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相互协调,不断提高以“宜居”为目的的城镇建设水平。

主要城镇、集镇位于坝区中心位置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时原则上按照组团式城镇发展模式的要求,选择坝区周边缓坡地建设新城镇、集镇区;主要城镇、集镇位于坝区边缘或者山丘区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可视具体情况选择组团式发展或者外延式发展,但原则上避开坝区耕地,向山地方向发展,同等条件下应选择占用坝区耕地较少的规划方案;主要城镇、集镇位于河谷地带或者其他受地形条件制约的区域,无法避让优质耕地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时可适当占用耕地。

要科学测算和适当保障农村居民点用地需求,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应选择村庄周围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方案。

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应与城镇规划远期用地边界保持基本一致。

有条件建设区的面积,原则不超过允许建设区面积的20%。

(九)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强化优质耕地的保护,根据我县上报的坝区数量,待省州审批后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补划调整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原则,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保护指标和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提高调整后的质量等别,使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集中区,健全永久基本农田的有关图册、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牌并落实到地块。

除国家重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作为建设用地,违反者除拆除建筑物进行复耕外,触犯法律的交由政法机关严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程序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十)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

将坝区周边适建山地、坡地、劣质地、未利用地及石漠化地域优先纳入储备,对无地质灾害潜在危险的地域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积极引导城镇、村庄、产业向坝区边缘、适建山地发展,进一步提高各类建设占用山地的比例。

对利用山坡地、未利用地发展城镇的各类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的标准地价;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标准》的10%一50%执行;对利用山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可实行征转分离审批,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前期开发造地,再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一并上报项目的征、转、供土地审批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建设的,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使用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提高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化利用水平,鼓励挖掘利用空中和地下潜力,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重新修订规划标准,对利用空中建设高层建筑的,在规划用地条件上适度放宽容积率,提升土地承载力。

对地下开发多层建筑,满足人民防空标准的,地面建筑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凡属地下开发的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十一)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杜绝占优补劣、占坝补山等降低耕地质量的不良现象。

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提高坝区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成本。

经批准的各类城镇批次、产业建设用地,对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占用25度以下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

其中,对在1平方公里以上(含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占用耕地(含园地)的,除按照规定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需另行缴纳耕地质量补偿费。

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20倍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部门负责征收,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

我县要做好项目储备和相关前期工作,积极申报,争取省州项目在我县落地实施。

(十二)合理保障城乡发展用地需求。

充分发挥用地指标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用好、用活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大对“上坡进山”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通过争取国家和省州项目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清理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保障产业化和城镇化项目“上坡进山”合理用地需求,促进科学发展。

(十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组织编制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明年在全县集中开展一次以废弃工矿、砖瓦窑、“空心村”等废弃建设用地整治为重点的工作,逐步将坝区特别是城郊地区布局零乱、居住分散、闲置低效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和新型社区集中。

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厂房、城镇和村庄,促进空闲、废弃、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推进内涵式发展,拓展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新空间,把有限的坝区土地用活用好。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对已上报审批且在批准有效期内未实施征地,确需调整用地区位的,依法进行调整。

因特殊原因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实施的,报请原审批机关统一协调,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有偿收回重新出让和纳入政府储备等措施,及时加以利用。

(十四)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以确保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积极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沃土工程等重大工程,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

加强土壤监测,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定期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及时发布耕地质量监测。

四、政策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弥勒县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孔令清任顾问,代理县长钊辉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国土、城乡建设和林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机构另发),协调解决全县城乡建设过程中保护耕地和山地开发利用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并且要落实专门的负责领导、负责人员,负责解决涉及本部门规划完善(编制)和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城镇化推进工作。

(十六)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当地耕地保护和城乡建设的责任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针对全县已划定的工业园区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开发使用计划,充分考虑今后使用坝区耕地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成本,进一步明确涉及调整、填充的范围,以确保落实全县80%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划定;县发改局、工信局、招商局要对2020年以前可能实施的单独选址项目做好预期规划,合理引导项目的选址,尽可能避免占用耕地尤其是坝区优质耕地。

规划在2020年前建设的项目须将计划清单、各项目预期用地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收集整理,连同已立项和明确选址项目的用地范围位置图、选址位置图、坐标等的详细情况于2011年10月报弥勒县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

(十七)严格规划管理。

认真执行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

建立城乡一体、精简高效、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城乡规划管理新体制,不断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抓紧完成全县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结合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整合组建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明确部门的工作职责。

要积极构建政府为主、部门配合、“大家用、大家管”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政策,分类指导,严格规范管理,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用地。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鼓励使用荒山荒坡建城镇建村建产业的政策,建立城乡规划定期评估、动态维护和监督管理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统筹引导投资方向,把保护坝区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宜建山地作为项目论证、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

财政、工业信息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及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按照新的保护耕地和城镇发展思路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共同促进用地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

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本行业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九)加快试点推进。

在完成相关规划完善(编制)的基础上,采取点面结合方式,初步开展4个片区组团上山(雨补水库片区、锦屏山片区、县城西山片区、县城西南片区)试点工作,同时开展弥勒东南亚民族生态园、弥勒葡萄观光大道、锦屏山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试点推进工作,通过在县城周边和坝区乡镇周边选择一定的点,开展山地城镇和产业上山的试点推进工作,力争用2至3年时间见到成效。

(二十)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各类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有关产业建设资金要向特色山地城镇和产业项目建设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山地城镇建设。

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完善经费下步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所需经费的投入。

金融机构要研究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方式,把“上坡进山”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信贷支持项目。

(二十一)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将坝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纳入乡镇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和主要领导离任审计范围,由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坝区耕地保护、城镇化科学发展评价与考核办法,重点考核组织领导、配套政策措施、坝区耕地保护、宜建山地利用、用地投入强度等内容。

对保护坝区耕地、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工作成效差的乡镇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各有关部门也必须高度重视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全县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主题词:

城乡建设耕地保护△城镇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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