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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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沪城建院〔2018〕33号2018年3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而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强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执行,进一步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师科研、教研水平,推进优秀人才的培养,推动科研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沪教委科〔2017〕100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获得的计划项目经费。

按不同立项方式与资金来源,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或机构批准立项的、政府财政拨款直接或间接支持的各类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经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三条统一管理。

凡以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政府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集中核算、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作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法人责任,并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任务,接受其监管和评估。

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涵盖学校、二级学院(部)、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分级管理体制。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与二级学院(部)为科研项目的开展,以及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与条件保障。

(三)制定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监控经费依法合规使用。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绩效激励政策,充分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和积极性。

(五)组织开展科研经费的绩效考核与监督工作。

上述职责中,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协同、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并履行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的管理职责。

(一)学校科技处主要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和科研项目结项管理;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审批科研项目预算及调整申请;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收支等管理监督;协助财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二)学校财务处负责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负责集中核算各类科研经费、预算统筹;负责各类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审核科研经费决算报表;负责会同科技处完成项目经费的结账工作;负责指导二级学院(部)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经费管理人员的财务培训。

(三)学校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常规耗材集中定点采购的机制,加强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与闲置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学校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人事处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绩效的奖惩机制。

纪检办公室主要负责对科研、财务、二级学院(部)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工作,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二级学院(部)负责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指导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任务书)初审工作;配合财务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负责本学院(部)的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学校把科研经费管理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法依规按实际需要、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细化预算支出内容。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

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直接责任。

严禁项目负责人违规购置设备、耗材等。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类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确定。

各类科研经费具体开支范围,纵向科研经费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横向科研经费,按项目合同条款执行;其他科研经费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与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及二级学院(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直接费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

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等。

(二)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案例分析资料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会议费的使用上,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四)材料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材料、部件、外购件,以及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应该尽可能通过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等方式,满足科研对设备的需求。

(七)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学生、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原则上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项目的校内项目组成员不能申领劳务费,如果纵向科研项目有另行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项目合同条款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视情况参照上海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符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九)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直接汇入其本人银行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十)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费用超出部分或上述费用未列支的其他支出,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费用

一般不超出项目经费的10%。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上述八项直接费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及与项目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四条 科研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类别的科研经费,分别按下列规定编列预算:

(一)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根据相关主办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与标准,在项目预算申请中足额编列间接费用预算,对于未有相关规定的在项目预算申请中编列10%间接费用预算。

(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根据项目协议总额的10%编列预算。

(三)学校科研项目编列10%间接费用预算。

科研间接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

(二)二级学院(部)审核。

项目所在学院(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规定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

(三)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核。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须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核)。

(四)分管校领导审批(核)。

分管校领导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2万元以上,校长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5万元以上,并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批;对须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由学校按校内程序审核申请后,根据相应经费管理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

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给子项目合作单位的,子项目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承诺书,以保证其依照合同预算开支。

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负责。

子项目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须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整个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章项目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各类直接或间接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和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按项目设专户核算收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科技处,科技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立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手续时,纵向项目应提交含有预算的项目批复书(如批复书不含预算,则须提交经学校盖章包含预算的项目申报书);横向项目应提交项目合同。

所有立项项目应填写项目预算细化表,经科技处审核、财务处复核后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相应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财务处为每个科研项目办理立项手续时,应从核拨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列支间接费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列支、分配与使用的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学校制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批复和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

各项支出应按国家或学校的相关规定,凭内容真实、合法合规、审批手续完备的票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按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下列四种情况下的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报销,经其所在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审批、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应经本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核,附出差审批表到科技处审核;经费2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经费5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审批后报销。

(二)在开展与科研活动相关的野外考察、数据采集、访谈等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支出真实性的前提下,由发生支出的当事人书面签字说明具体用途、过程与支出情况,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批同意后,附所在单位签字的说明报告报科技处审批;经费2万元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经费5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审批后报销。

(三)按批准的预算或协议规定向外单位转拨科研经费,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经费2万元以上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5万元以上的须报校长审批。

(四)购置各类科研设备,由科技处审批后到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设备购置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类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各类支出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加强科研协作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和学校领导审批,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三)对于以我校名义立项、校外人员担任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二级学院(部)指定校内负责人,并办理校外负责人的相关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在使用时,应按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支出种类与支出金额,分别采用公务卡、银行转账、转账支票等支付方式,尽可能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凡需要签订各类业务或经济合同的业务,应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审批与签订手续,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各二级学院(部)或科研院所不得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如果需要采购金额较大的设备、软件、服务等,应按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二十八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数据库使用权、版权等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科研项目负责人与所在学院或科研院系应妥善保管与使用。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本校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类科研项目严禁发生下列支出或情况: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五)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

个人。

(六)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七)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八)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九)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决算和验收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结转资金是指科研项目在研期间,按规定结转下一财政年度继续使用的科研经费;科研结余资金是指科研项目已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时尚未列支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的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部门的规定管理。

结转资金一般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在1年内,由学校通过预算安排用于与项目负责人相关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1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立项部门收回。

(二)横向科研经费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合作科研合同的有关规定管理。

合同没有规定的,结转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完成结题手续后,结余资金由学校通过预算安排用于科研发展。

(三)校内科研经费的结转结余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用于科研发展统一管理。

(四)各类科研项目终止、撤项及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完成的,其对应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先行冻结,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对不符合要求的决算,财务处和科技处有权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十日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和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部)办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提出立项申请,将项目结余资金用于开展原项目的深入研究和拓展研究,用于项目的直接费用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经费监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科技处应认真履行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外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应切实加强对科研经费的日常财务监管,及时发现与防范各类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行为,并对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建立科研经费审计制度,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探索对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部)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督和检查责任,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预算调整和经费外拨,以及劳务、专家、外拨等重大经费支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

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作出突出成果的项目、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部门,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四十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科研、财务、监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城建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沪城建院〔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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