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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往来资金清理.docx

法院往来资金清理

法院往来资金清理

篇一:

法院对现金返还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现金交付的效力确认

2021-11-20

每周四下午茶与清茶您品茶论道,聊聊民商事谈谈诉讼中最新疑难法律问题。

在日常交易中,支付款项的方式多种多样,现钞而最为传统的交付现金方式,恰恰在司法实践中显而易见面临极其多争议。

“一手交钱”的模式进入诉讼中,遭遇了当事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的两重难题。

针对现金交付这一争议焦点,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查阅了二百余例最高法院、各地高院的相关人员案件,尝试就此问题进一步探析法院的审判思路和价值倾向。

今日,天同诉讼圈(微信号:

tiantongsusong)与您分享。

案件审理中的“烫手山芋”

以“现金交付”为案件伊奥尔迪县的情况,多见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租约等纠纷中,此案其中八成以上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出借方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款项,但只有《借款协议》、《借据》、《收条》的孤立证明。

更棘手的是,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借款的来源复杂,部分借贷还会通过其他合同关系掩盖借贷关系;或将利息约定在本金缔约中事先扣除,导致借据金额与逮捕证一般来说借款金额不同等。

法院对现金交付钱款款项的挖掘,直接影响着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问题拟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额度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推断借贷是否事实是否发生。

”从中虽可窥寻法院在认定支付藉此情况的侧重角度,但显然太为笼统,笔者看来有必要通过判例对笔者之进行填充。

一小部分案件认可现金交付效力

在笔者梳理的案件中,认可现金交付给效力的判决屈指可数。

但对于这少数几位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明晰法院的申诉方向,为律师在代理同类全权负责案件时挖掘事实及组织证据提供线索。

一、付款方证明交付关系及内容存在;收款方有异议,需对此举出反证

在的交付一方能够能够提供双方相关合同、协议作为其交付保证金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节,诸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过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作出逻辑自洽的描述时,便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主张,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

1.付款方在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在(2021)民一终字第61号判决中,最高院改判认可了民间借贷案由下现金支付的事实:

“本院认为,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并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文句等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自诉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借款人不能圆满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推翻模式合法的借据、收据,收款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存在现金支付的案件中,书面证据相比之下薄弱,只有提货方签具的《借据》等孤证。

收款一方企图以存在逃税、胁迫等情形,否认对方已经收款的事实。

但对于已有表面证据的前提虽有下,异议已经完成方必需完成更高的证明标准。

最高法院(2021)民申字第983号再审案件中,债务人以自己是在对方暴力血腥打击下被迫出具《还款计划》,但他却没有收到任何款项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该公司在《还款计划》上盖有真实公章,对真实性无异议;而暴力、胁迫的情况也未有充分证据并无证明,也未法定期间撤销之。

加之,双方在《还款计划》之前普遍存在多笔还款往来,此时出借人无需再进一步提供双方资金往来凭证,已完成了对现金支付这些行为的证明责任。

各检察机关对于有表面证据支持存在支付行为,而己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基本基本公开审判思路与最高院一致。

如在安徽高院(2021)皖民二终字第00092号判决中,中航公司称“借条系在污辱的情况下书写”,但其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供方便相应的证据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中航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偿还借款计270万元,故法院并未对受欺诈的事由作出认定。

二、除借据、收据外,存在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可能

审判中,法院对有免产生的可能性十分相当关注,这对付款方意味着更高的证明标准。

比如,大额现金的交付可能、当事人是否便于交付现金等。

1.合同对交付方式有约定

一般情况下,对于百万以上的现金支付,其认可几率概率远远低于小额支付。

但在某(2021)民一终字第13号案中,彭晨方是认可了付款方支付现金达960万元的事实。

理由是双方约定收款订金6360万元部分为现金,部分为汇款,且收款方也载明了《收款收据》,其对收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收货收款方也不尽然充分证据推翻该《收款收据》。

故付款方支付现金960万元购房订金,符合合同约定。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现金支付方式在双方约定和结合案情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而对现金支付事实作出肯定性认定。

2.结帐方有支付能力

大量案件中,法院不认可现金支付的效力原因在于认为现金支付来源、支付能力存疑。

因此,付款方对大额现金的“支付能力”也正式成为法院的审查核心。

在广西高院审理的(2021)桂民一终字第4号中,收款方认为双方有大量往来通过银行转账交易,而出借人住外地,不方便、也不适合携带大量现金,进而否认对方的支付这些行为。

而法院结合双方过往的交易情况,认为付款方“在银行有存款1亿元的事实,不能否认周某具有支付110万元现金的能力”,再结合双方的《合作意向书》,认为“带有一定的商业融资性质,因此双方大额的借款行为并不违反商业活动的一般特征。

1亿元与110万元的对比,立竿见影地体现出了付款方的支付能力。

通常情况下,法院还会根据现金支付金额的个数,具体询问被告当事人其现金来源,综合判断付款一方是否真实情况具备支付综合类能力,进而对支付事实作以肯定。

3.存在过往的大宗交易习惯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认为:

“交易习惯”是指因单个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证券交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委托人习惯做法。

”而在习惯中,律师则需要帮助当事人寻找能够证明在某地、某行业范围内“通常采用”的相关做法,来推论现金支付的合理性。

比如在上海高院审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公司称邝某侵吞大量公司钱款。

而法院在传唤该公司财务人员后,查明该公司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劳务维护费用费用均由现金支付。

法院认为,是现金支付等陈述也与酒吧经营的特点相符。

当现金交付符合双方惯常交易习惯,则可以得到法院一般性认可。

大部分案件的现金支付事实未被法院认可

在大量现金支付情况未被认可的案件中,法院的理由开始集中在“不符合交易习惯”、“不符合常理”、“前后矛盾”上。

天同律师认为,对一些典型片断加以把握,现阶段可以在未来案件代理过程中,着重攻克这些难点,更好地维护举报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情景一:

小额资金银行汇款,大额资金现金支付

最高院(2021)民申字第1316号案中,法院对本案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作出了质疑,认为:

“从某公司已向焦某支付款项的方式看,……其给付焦某49999万多元时款项时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而相对于200万元的大额现金却元采用现金支付,不符合其大宗交易习惯。

情景二:

关系疏远/商人思维,却进行现金交付

浙江高院(2021)浙商外终字第47号案件中,付款方称自己将550万元交由朋友缴交给收款方。

法院认为,付款方的陈述不符常理,双方“并不直接认识,双方借款关系缺乏巨额转交他人交付的信任基础”、“做资金生意,则其对借款往

来理应比普通人更重视更为交付凭证,……历史交易明细也反映其有巨额资金银行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

情景三:

虽有借条,但前后表述矛盾

民间借贷案件在无锡、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案件数量愈来愈多,法院在判决表皮中常常利用当事人自己的叙述来否认其表面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否定现金交付的存在。

如福建高院在(2021)闽民终字第478号案件中认为,“上诉人认为另外10万元系在《借条》出具当日以现金支付给孙某的,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

且上诉人在本次一审庭审中改变了其在原一审庭审中关于讼争借款80万元系现金交付某、转账70万元给第三人系另一借贷关系的陈述,两次陈述存在重大出入,上诉人仍对未能合理解释”,进而对付款人的现金支付主张不予支持。

表面上看,银行转账法院对案件中现金支付的结论的认定标准很高,但实际上是因部分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有出入,而重点查明事实;更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以现金支付为由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

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在研究相关人员案例后,天同律师发现各地法院针对不同数额的现金支付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倾向各不相同。

针对这种倾向,一些观点认为,对于小额借款则出借方只需借条即可,无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婚姻关系贴现真实存在,而将举证责任推给收款人。

但天同律师认为,不应因总金额不同而改变对扭转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应推断出需提高或降低具体的证明标准。

比如,对于小额借贷,考虑到出借人一般都具备支付能保持能力,只要出借人提供借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公函的,便可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推定借款事实存在。

但对于动辄百万、千万的大额款项,则需要进一步须要审查出借人的支付实力、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往来两国政府交易往来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在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约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二条等规定中,也采取相异的观点。

篇二:

如何清收欠款?

企业如何清收欠款

企业中的欠款又称应收账款,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主们为了扩大,允许企业或进行赊账,这几年房地产世界经济不景气,导致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处于房地产链条中的欠款处于赊欠状态,清收欠款也是供应商的当下的一个任务。

如何对应收账款进行清收,如何清收欠款: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诉讼方式,另外一种是申诉方式。

非诉讼的方式有:

1、签订还款协议,2、签订双方或多方抹账协议,3、签订担保合同,播发催款函或律师函。

4、申请仲裁,5申请支付令等。

非诉讼方式清欠有何优点和不足:

成本低,时间段,负担小,方式灵活自由。

不足之处:

不具有强制力,结果无法保障。

诉讼方式催收欠款:

优点:

开始执行的全面铺开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力,可以采取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事先固定对方财产。

劣势:

采取诉讼的方式会产生诉讼费,保全费(最高5000元、最低30元),耗费一些时间,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

普通程序期限6个月。

后期执行同样存在存在耗费路程。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在两年之内不起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不予保护,债务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变为奇异之债。

我国我国欠款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还款期限届满时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提起担保人仲裁、诉讼、申请支付令可以引起诉讼时效求解重新计算;债务人承诺履行的,自债务人承诺履行之日重新计算

防止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

一、每隔一段时间三次与债务人进行一次书面对账,目的是通过主张债权使诉讼时效频繁开始重新,达到不超过诉讼时效的目的。

这时目前公认的最简便最行之有效的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办法

注意:

1、建议指派专人负责对账事宜,不建议采用邮寄对账单手段邮寄对账,最好亲自上门

2、每次催收时间最长不建议超过一年,即最好在年底与所有买方均各个进行对账

3、对账单其要求写清欠款数额,防止因其他证据缺失导致将来可能提起的失利和为将来可能申请支付令做准备

4、对账单其要求债务人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用快递邮寄催款函或律师函,快递最好选择顺丰或EMS,在快递单上注明:

“请支付材料款200万元”,保存好快递单。

还有可以通过信件方式发催款函。

注意保存邮件

案例:

工业泵厂与沧州机厂于2021年2月13日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

总价为100万元,工业泵厂先预付15%的订金(15万元),余款85万元在提货之时一次性付清,工业泵厂支付了合同的预付款后,双方因故未能履行。

该笔预付款一直存于邢台机厂公司。

2021年3月21日,邢台机厂公司收到一份落款为红星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询证函》,该函表述的内容是:

红星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业泵厂进行年报审计,对工业泵厂和邢台公司的往来帐项进行询证。

并公报本函仅为复核初审帐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在函的下部列明: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于帐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本单位150000元预付款。

”并有工业泵工场在盖章此函上盖章确认。

邢台机厂公司收到濮阳此函后当天也进行了盖章确认。

2021年1月26日,工业泵厂派人向邢台机厂索要该笔欠款,邢台机厂公司婉言拒绝支付。

工业泵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至邢台机厂支付欠款,邢台机厂英国公司已该笔已欠款发生于2021年2月,至今已超过2年末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企业询证函》尽管存在“本函仅为审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的内容,但不影响函中有邢台机厂公司初步认可欠工业泵厂150000元预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企业询证函》属于邢台机厂公司与工业泵厂之间的对帐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严重后果,诉讼时效期应从2021年3月21日时起算。

故判决迁安机厂公司向工业泵厂支付欠款150000元。

?

诉讼时效届满前,如果还没有决定是否采用诉讼方式清收欠款,可以引

导债务人签订偿还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此时,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中会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必就措施:

利用录音续接追诉:

在对方没有思想马上准备的前提下,设法让对方承诺管理职责履行支付款项义务。

1、强调欠款数额

2、强调打电话时间

3、强调一直向对方主张权利

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形: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不断增加变现等原因,以致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负责国家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以致无法解除合同

3、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繁重,以致无法解除合同

4、恶意转移财产以致不实无法清偿债务

补救措施:

一、达成一致意见以物抵款的抵账协议

尽管发现对方已经或基本丧失偿还能力,要及时向对方民族自决权利,先下手为强,可以同对方达成还款备忘录,同意用实物折抵欠款,减少损失注意问题

所有权、出让不明竞得或者有争议的实物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实物,

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本作实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不得接受为抵债资产

选择诉讼需要考虑的因素:

与对方基本并无业务往来,如果有管理业务往来建议要慎重决定是提起诉讼

二、对方要有偿还能力,否则连四处奔走的钱小钱要不回来,损失更大

三、所需费用低于能够顺利实现的债权

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举报人主体资格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以合同中曾记载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2、若记载的当事人是市场部,应当受害人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3、若记载的原告是子公司的,建议将子公司的母公司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子次子母公司列为共同当事人的意义:

?

在实践中,因债权人在提起人格混同诉讼前,往往只能取得工商登记被告的备案资料,而但凡懂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很有可能在行为之前就做足了将来债权人提起人格混同诉讼的思想准备。

所以,此类案件,股东实施的滥用行为开始实施通常比较阴暗,债权人很难中才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找到有利的证据,故此类诉讼法院一般会制订举证责任倒臵的方法,要求母公司证明子母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责任混同等),如果母公司不能证明,则会认定子母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

篇三:

多客户存款且未及时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的案例

超额扣划客户存款且未及时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的案例

一、案例展示

柜员协助法院办理两笔存款扣划业务,柜员工作疏忽未要求法院执行人在执行疏漏情况确认书上签名。

法院要求扣划3万余元转入指定账户,柜员实际扣划本息合计4万余元,并全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五户,两日后才将法院扣划金额3万余元转入指定账户,剩余金额挂在其他应付款户,未退回将原客户账户。

二、案例分析

(一)《金融操作规程》明文规定:

有权政府机构要求扣划,有权机关执法人员需在《协助有权职能部门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签名确认。

本案例中,柜员显然对商户签字风险认识不足,形成潜在的风险隐患。

(二)柜员账务预处理不及时,导致法院扣划资金未及时到达法院指定账户,存在内部人员盗窃或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同时易引起法律纠纷。

(三)由于柜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实际扣划金额与法院通知不符,且将客户的剩余活期存款转入内部户,未归还客户,严重违反制度有关规定,更易引起客户投诉影响银行脸孔形象。

三、案例启示

在办理协助扣划业务发展时,应追踪扣划资金的流向,及时将扣划的存款划入须机关指定账户;认真核对记账内部信息,减少操作失误形成的风险事件及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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