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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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模板.docx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模板

***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进行的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产交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各类资产、权益的网络竞价活动,适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交易竞价规则》及本细则。

在省产交所产权交易系统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及与网络竞价活动相关的主体,应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交易竞价规则》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项目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省产交所依据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约定,通过省产交所产权交易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转让标的的行为。

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细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符合受让条件并取得资格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细则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信息披露期满后,各竞买人通过省产交所的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有效报价中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细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信息披露期满后,竞买人通过省产交所的产权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不低于转让底价的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将有效报价中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省产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转让方、竞买人委托受托机构的,受托机构可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竞买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省产交所网络竞价相关规则及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省产交所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省产交所及其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第七条竞买人在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尽职调查期内,有权利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竞买人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八条竞买人在参与竞价前应在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竞买人应对其注册账户(或称交易账号)及密码安全负责,凡以竞买人的交易账号和密码登录产权交易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交易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产权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

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或无人报价的,不予成交。

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

竞买人在竞价开始后至竞价结束未登录产权交易系统报价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买资格。

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报价时间以产权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信息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条优先权人被确认优先权后,应在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竞价项目报名、根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竞价过程中,优先权人可直接报价,也可在其他竞买人报价后,表示接受该报价,如无更高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则确定优先权人为受让方。

如有更高报价,优先权人可选择是否接受该报价,优先权人不表示接受该报价的,则确定该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权人参与竞价的,按照优先权等级行权,优先权级别低的竞买人行权后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仍可行权,但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行权后优先级别低的竞买人不可再行权;优先权级别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行使优先权,即如有一位优先权人抢先报价或接受当前报价,其他优先权人的报价只能高于该报价。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价秩序,不得阻碍省产交所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省产交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向受让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根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三章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多次报价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当在省产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省产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多次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报价阶段组成。

产权交易系统设定竞价开始时间、起始价、报价周期及加价幅度,各竞买人在报价周期内竞相报价。

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竞价标的充分报价。

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十五条报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竞买人应当在省产交所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省产交所产权交易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

第十七条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

报价时段结束后,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最高报价方,省产交所应当在产权交易系统公示最高报价;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网络竞价中止和终结情形

第十八条因产权交易系统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电力供应、通讯网络等出现故障且无法及时予以修复的,省产交所有权暂停竞价系统服务,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产交所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因产权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

(二)竞买人通过省产交所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各种原因导致竞价参数设置错误的;

(四)发生标的损毁、灭失等重大情势变更情形的;

(五)竞买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省产交所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同时在省产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组织竞价。

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交易费用与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竞买人因参与竞价发生的与竞价活动相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该费用均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省产交所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向相关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按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或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均通过省产交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受让方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资料后,办理标的产权交易手续:

(一)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产权交易手续、权证变更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产交所在履行对设备、系统的管理职责过程中,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省产交所无关。

第二十五条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竞买人应及时予以关注。

由于更正、补充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省产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省产交所有权禁止该竞买人参与省产交所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他人的;

(二)扰乱竞价秩序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签订后未能履行又不按约赔偿的;

(四)成交后,不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五)提出不当要求,进行恶意敲诈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诉讼,影响项目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向省产交所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产权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活动的;

(九)省产交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凡发现省产交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交易各方均可以实名方式进行投诉:

(一)索要、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接受关联交易人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在关联交易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接受关联交易人安排的旅游活动;

(五)违反相关工作条例,违规向关联交易人透露交易信息;

(六)擅自披露、篡改“用户资料”或重要交易数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竞价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增资项目通过网络交易组织竞价的,可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条省产交所、转让方及其受托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受托机构应当对在网络竞价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出现违反本细则规定、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情形,造成省产交所或交易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过错方为已提交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该损失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过错方为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交保证金的转让方,应以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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