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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012年,美国以与伊朗有金融交易为由,宣布制裁中国的昆仑银行。

昆仑银行与美国金融系统的联系被切断,制裁措施还要求任何持昆仑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都要关闭账户。

在此之前,中国珠海振荣公司也被列入了美国的制裁名单,原因同样是美国认为中国与伊朗能源领域有着“业务往来”。

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国际共同体对别国的单边国际经济制裁也殃及了我国企业,使得我国企业同他国企业之间的贸易变得越来越困难,增加了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以及处理外贸事务的风险。

基于此,针对我国企业可能面临的海外利益风险找寻解决之道,并据此早作预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来探讨。

  一、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与制裁对象的关系,国际上出现的经济制裁可以分为直接制裁、次级制裁和第三级制裁。

其中,直接制裁禁止的是国内经济组织和个人与制裁对象之间的经贸来往;次级制裁指的是禁止国内经济组织和个人与外国被制裁对象之间的经贸来往;而第三级制裁则是在前两项的基础上,还要禁止与同被制裁对象继续进行经贸来往的第三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次级制裁和第三级制裁又被称为“域外经济制裁”。

次级制裁的发起国往往是以目标国违反国际法为理由,例如目标国涉及洗钱、核武器扩散、恐怖主义等问题。

直接制裁由国内法所决定,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单边域外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因其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有所冲突,其国际法效力仍需要继续探讨。

  1965年联合国大会第2131号决议规定:

“任何国家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干涉别国的国内国外事务。

”单边域外经济制裁实际上违背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但前文已经讨论过,本文中所说的次级制裁的发起往往是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

许多发达国家宣称自己所实施的制裁是一种维护和平的反措施,用于对付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从而违反了国际义务的国家。

因为“国际不法行为”这一个因素的存在,加上国际不法行为会对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实行反措施进行应对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手段,国际社会是承认将次级制裁作为一种反措施来实行的。

2001年第53届国际法委员会批准了面对国际不法行为时各国履行国际责任进行应对的提议。

因此,本论文中的次级制裁是符合国际法的,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

那么第三级制裁呢?

  事实上,单边域外经济制裁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第一类单边自助性经济对抗措施是针对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做出的应对措施;第二类单边法律性经济干涉是指国际不法行为的间接受害国使用非武力强制措施而做出的反应;而第三类经济强制措施则是指一国利用控制、禁止的方式来影响别国的金融、商业、贸易、资源等方面。

前两类措施的实施均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但是经济强制并非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

以前文对“次级制裁”的观点来看,前两者并不违反国际法;而作为经济强制的单边经济制裁则在本质上缺乏了司法性。

在单边域外经济制裁中,有部分行为的目的是推行对外政策进行经济强制。

根据第三级制裁的定义及特点,其是属于经济强制的类型。

  虽然在国际条约上以及一般的国际惯例中都没有明确禁止“经济强制”,但作为一种对别国施压的方式,经济强制必须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致,符合国际法原则。

下面将以此角度分析经济强制类型的第三级制裁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

  一方面,据前文分析,国际法上的合法制裁是一种国家责任,其前提必须是针对国际不法行为。

但很明显,采用经济强制类型的域外单边经济制裁并非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第三级制裁违反了国际法。

以美国为例,美国经济强制类型的第三级制裁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管辖原则。

域外经济制裁的对象是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为,美国不能够进行属地管辖;普遍管辖权针对的是国际法上公认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美国域外经济制裁针对的只是普通的经济贸易行为;保护性管辖的对象是外国人直接危害本国安全的行为,但美国经济强制类型的域外经济制裁针对的是第三国与被制裁国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

因此,美国的单边域外经济制裁不符合任何一项管辖原则。

其次,美国基于其外交政策或政治目的对其他国家实体、个人进行制裁的行为违反了“东道国应保护外国人”的国际习惯法义务。

最后,事实上,国际上也认为针对与目标国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三国所采取的域外单边经济制裁是一种非法干涉。

  综上所述,经济强制类型的第三级制裁既不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也不符合国际法原则,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

尽管如此,实践中各国很少反对一国对另一国实施经济强制,有些国家甚至认为采取此种制裁措施是合法有效的。

在目前禁止此种制裁的国际习惯法尚未形成的情况下,受制裁企业只能积极寻找预防和应对良策。

  二、

  现今,我国所受的国际经济制裁也主要来源于美国。

因此这里主要以美国单边经济制裁为切入点进行探讨。

美国的单边经济制裁政策包括贸易制裁和金融制裁。

其中,贸易制裁的主要措施包括:

禁止或管制目标国商品进口、禁止或管制商品出口;金融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对目标国外部融资的限制与对目标国及其公民对外投联盟资的限制。

  贸易制裁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首先,影响体现在贸易成本方面。

中国对美国的贸易依赖度很高。

如果美国对我国企业实行经济制裁措施,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将会遭到严重打击。

被制裁企业在进口贸易环节可能被迫出更高的价钱。

即使我国企业能寻找替代的贸易伙伴,其要付出的成本也更高。

其次,国际经济制裁措施打破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影响我国进出口企业以及银行。

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独立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等合同,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但近几年来,开证行受国际经济制裁的影响,将交易双方、承运人、发货港、运输工具或者原产地也作为了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理由,“制裁例外”原则逐渐形成。

一旦涉及到国际经济制裁政策,银行必须首先遵守制裁法律,落实基础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这一做法打破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降低的信用证的安全性。

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即使提交的单据相符,若进口商、开证行、进口国、承运人、运输工具等受制裁,出口商仍不能收到货款;而我国进口商可能会因经济制裁影响而不能正常支付货款。

  由于贸易禁运,我国银行若在审查单据时不注意审查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易违反有关禁运规定,造成单据被扣押、资金被冻结的局面。

原本按照UCP600,银行只负责处理单据。

但面对制裁法律,如果不了解货物相关知识、不审查货物是否在被制裁商品之列,银行极易遭受制裁,给自身造成一种被动局面。

  单边国际经济制裁对开证行和保兑行的义务也产生一定影响。

UCP600规定,只要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承付。

但在现今经济制裁形势愈加严峻的情况下,银行在处理单据时还要做到两个合规:

一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单内一致;二是根据国内和国际上的制裁法令,核查业务当中是否存在被制裁的因素。

另外,在2016年9月份,国际商会发布了官方意见,认为如果经济制裁法令明令禁止保兑行支付该笔业务款项,保兑行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这不仅意味着信用证的独立性将被进一步破坏,还意味着我国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来规避制裁风险。

  再次,欧元清算不再是一个可靠的避风港,我国进出口企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用欧元结算同样会产生一些风险。

OFAC经特别立法授权可对美国境内的所有外国资产进行控制和冻结。

美国政府也于xx年向欧盟中央银行施压,要求落实限制对被制裁国进行欧元清算的政策。

过去为了规避美国经济制裁,被制裁国都倾向于在对外贸易上利用欧元进行结算。

但现在美国政府的施压使得欧元也不再是规避制裁的有效途径。

我国企业如果想要利用欧元进行结算,也会承受制裁风险。

  金融制裁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金融制裁的目的是阻止或者阻碍被制裁国的资金流通,尤其是阻止其获取境外资金贷款、投资或援助。

以发展中国家为例,发展中国家是美国大部分经济制裁的制裁对象,其一旦遭受美国金融制裁,国家整体上利用外资的成本将会大幅提高,外资流入的规模将大大下降。

在事件之后,美国期望通过实行《爱国者法案》中的“长避管辖原则”建立全球范围内的反恐反洗钱监管架构。

这一举措将全球的商业银行都绑在了美国反恐反洗钱的战车上,也大大影响了各国的进出口企业。

  1.金融制裁措施对我国银行的影响: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不仅会因制裁遭受大量损失,其正常的业务办理也会受到影响。

任何犯罪通常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或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而任何国家的银行,只要是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元和美国的金融机构。

因此如果哪国银行不执行美国的反恐和反洗钱措施,其国际业务就可能因此被美国限制甚至关闭,损失必然难以估量。

  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7条规定,若外国人或者依据外国法律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或者按照所在地的法律送达了诉讼文书,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长臂管辖权。

第319条还规定,若相关的资金存放在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而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也设有银行账户,那么该笔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后一账户中,美国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扣押、没收和冻结措施。

可以明确的是,凡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其国内行也都有可能受到美国法院的管辖,美国主管机关可依据第319条的规定,通过我在美分行这一连接点执行客户存在国内行里的资金。

这样愈演愈烈的金融制裁使得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反恐反洗钱压力。

  同样地,目前我国的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也都在美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也都有在美国开立美元清算账户。

只要国内银行违反了美国的制裁政策,在美分支机构就可能会遭到巨额罚款,美国账户也很可能会遭到冻结,银行甚至还会被诉至美国法院,银行信誉也会随之降低。

如此,国内银行也开始加大了合规性的审查力度,极端谨慎的态度对业务的正常办理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2.金融制裁措施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第一,对进出口企业而言,金融制裁对其影响最为显著的一方面是关于金融服务禁止所带来的巨大压力。

美国在对被制裁国实施贸易制裁的时候,通常也会规定金融制裁措施进行辅助,禁止美国的金融机构或者是个人对被禁止的交易提供金融便利,例如安排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融资或者提供中介、担保等服务。

  第二,我国进出口企业在美国的资产可能会被冻结。

美国对外进行金融制裁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冻结目标国家、实体或个人在美国的财产。

  第三,投资禁止阻碍了我国进出口企业的海外投资。

以我国石油公司的海外油气投资为例,沙特阿拉伯、北美、欧洲等地区是美国或者欧洲的传统石油开采领域,但是目前我国还很难进入。

现在伊朗、缅甸、苏丹、叙利亚等国家是中国的海外油气投资国,而这些国家恰好是美国经济制裁的重点目标。

因此,金融制裁,尤其是其中的投资禁止,成为了中国进出口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主要障碍因素。

三、对我国企业应对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思考

  对于我国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而言,其面对的经济制裁风险以及受到的影响是不同的,因而应对措施也有所不同。

  我国银行应当如何应对

  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制裁。

  1.严格审查,保证业务合规:

  以美国和欧盟制定的制裁名单为例,两方拟定的制裁名单仅仅是欧美进行对外制裁的最低标准。

也就是说,即使是交易双方都不在欧美制裁名单内,其也有可能会受到经济制裁,这一点银行一定要格外注意。

银行的审查义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排查敏感国家、地区以及政治敏感人士,加强内控机制,开展严格的事前尽职调查。

以防范美国的经济制裁为例,美国财政部的SDN名单并不是我国金融机构需要排查的唯一标准,包括《爱国者法案》、《反洗钱法案》、FATF所颁布的相关法律等在内的法规,我国金融机构也需要包括在排查标准范围之内。

银行除了了解我国央行发布的敏感名单外,还需要自发地了解美国、欧洲的敏感名单,了解国际上的恐怖组织与成员信息。

银行有责任进行全面监测,通报以及拒绝执行可疑交易。

  另外,中国金融机构如果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那么应该遵从所在国以及中国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如果该规定较中国的反洗钱规定更加严格,那么应当以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同时,加强我国银行的内控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制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二,高度重视被实施全面经济制裁的国家。

目前实施过全面经济制裁措施的就只有美国。

美国财政部的制裁名单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全面制裁国家和非全面制裁国家。

美国政府会禁止美国公民与全面制裁国家进行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贸易,并禁止美国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向这些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但若是非全面制裁国家,美国财政部的制裁措施只会针对这些国家的某些实体和个人,而不是对整个国家。

银行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务必要重视被全面制裁的国家,即使贸易并不涉及被制裁商品,银行也要进行严格审查。

而对于非全面制裁国家,只要结算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不在制裁名单内,基础交易涉及的货物不属于敏感物资,那么这一类结算业务一般不会遭遇资金冻结或单据被扣押等问题。

  第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注意审核货物原产地、船舶等细节因素,注意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内容。

根据过去的实务经验,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当中主要审核承运人、进口商、对方银行、出口商、货物名称和用途、运输工具等信息。

但如前文所述,信用证的独立性被打破,一些货物原产地涉及制裁的贸易也受到了国际经济制裁的影响,因此必要时,银行也该审查货物原产地、目的地、制造商及最终用户等信息。

另外,因为“方便旗”在国际航运界的盛行,若不加注意,一些原本与被制裁国家或地区没有实际联系的交易,很容易会使用带有被制裁国家旗帜的船只进行运输,从而给交易过程带来麻烦。

在这一类案件中,银行对船舶进行的审核也是关键。

此外,有一些信息在信用证中没有规定,但是受益人在应申请人要求提交单据时,单据中若包含了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受制裁信息,那么开证行也有理由进行拒付。

  2.加强客户风险提示:

  在2016年的SoeximexSASv.AgrocorpInternationalPteLtd案件中,法国银行拒绝开证仅仅是因为涉及的货物是缅甸产大米。

大米与武器、军火交易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交易双方做的都是正常贸易,但银行仅因为货物原产地是被制裁国家缅甸就拒绝开立信用证。

大部分贸易者忽视了国际经济制裁比想象中涉及范围更广、措施更加严厉这一事实。

因此,银行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按照操作规程仔细审核单据,并且向客户提示潜在风险来维护客户利益。

对于美国全面制裁的几个国家,银行要提醒客户格外注意,给客户提供合理建议。

  3.增强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机制:

  银行在实务中要建立起自身的黑名单排查体系,做好客户背景调查。

同时,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结算体系,但银行可以寻求其他货币结算,帮助客户规避风险。

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美元结算方式的使用。

虽然目前欧元区或其他国家也加强了对制裁国清算的核查,但至少欧元或其他货币不会被扣款或没收,因此银行可以推荐客户使用非美元币种结算,这也有助于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

  4.金融机构不要走入极端:

  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国际经济制裁形势,很多银行负责审核的人员变得草木皆兵,对所有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业务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态度,这种做法会使得业务办理效率大大下降,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损害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1.预防措施:

  第一,审慎选择交易对象,确认好后续的交易流程。

企业要查询黑名单中是否有自己的交易对象,所交易的商品是否是受制裁商品,后续确定的承运人是否受到经济制裁,以及目的地是否也在受制裁黑名单中等等。

进出口企业要确保交易的每个环节都不会触碰到经济制裁的雷区。

  第二,和被制裁国的交易对象签订合同前,要重视清算安全及信息安全。

我国企业要准确了解银行正在使用的清算方法,确认清算方法和制裁名单有没有联系。

同时,企业也要提前和国内的账户行联系,提醒对被制裁国的收付汇要及时查询。

如果收付汇过程被发现受到了阻碍,后续的业务就要立即停止,以此减少损失。

  在金融制裁下,正常的清算活动会被切断,被制裁对象需要寻求其他方式将正常的交易活动继续下去。

最直接的规避手段就是利用其他国家的货币进行清算。

但是在目前美元仍是国际支付体系主导的情况下,使用别国货币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因此,我国企业还可以考虑继续利用美元进行清算,但必须隐藏一些敏感信息,找寻合适的银行,并通过特殊的资金收付汇渠道进行清算,例如利用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等方式可以减少资金进出被制裁国的次数,帮助隐藏企业的部分相关信息,以此来降低风险。

第三,制作单据时要严格依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并且应当做到在保证单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单和保单上尽量没有被制裁对象的信息出现,降低单据被扣押的风险。

  第四,为与被制裁对象的相关贸易向保险公司投保,以此来适当分担贸易风险。

  2.应对措施:

  第一,及时答复问询。

当进出口企业在遭遇这些经济制裁所带来的风险时,面对对方的信息问询,如果时间拖得越久,对方就越会觉得交易可疑,资金被冻结、交易被中止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二,进出口企业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地回复对方的问询。

回复的内容要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信息:

汇款人、收款人名称以及地址,生产商以及最终用户的名称与地址,货物的名称、型号和用途,承运船只名称、装货港、卸货港、挂靠港口以及途径国家。

  第三,杜绝虚假陈述。

若确实不能答复对方的问询,要认真说明原因,绝对不能虚假陈述。

如果进行虚假陈述,那么银行可能会将陈述记录在案,未来进出口的贸易将受到更加严格审查,这样反而会使得我国进出口企业的交易活动更加艰难。

  总而言之,进出口企业和银行都需要增强对国际经济制裁风险的防范意识,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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