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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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新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
单位(盖章):
东湖区民政局
机构全称
东湖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裴爱英
地址
东湖区子固路135号
网址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其他
队伍状况
编制人数
15
实际人数
26
持有行政执法
证件人员总数
3
其中,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3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印发东湖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审查意见
负责人:
裴爱英2009年5月20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凡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
2、“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请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前的方框内打“√”;
3、“法律依据”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
附件2: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20件)
单位(盖章):
东湖区民政局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
施机关
共同或配合机关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2001年4月28日修正
民政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1998年12月29日修正
民政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9.4.1
民政部门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1981.10.13
民政部门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10.25
民政部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
民政部门
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1
民政部门
5
婚姻登记条例
2003.10.1
民政部门
6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10.1
民政部门
7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3.1
民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5.2.1
民政部门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2.6.1
民政部门
3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
2005.5.27
民政部门
部门规章
1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5.25
民政部门
2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5.25
民政部门
3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12.30
民政部门
4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2008.4.28
民政部门
政府规章
1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2.10.1
民政部门
2
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5.2.1
民政部门
3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2008.3.1
民政部门
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