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第四章重点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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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四章重点部分
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此章是新增的一章,但其内容属于旧教材第二章5、6小节。
在“大宗交易”知识点中,新增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主要考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
回转交易制度。
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规定。
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
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
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
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
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定义: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1.进行大宗交易的条件(重点掌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l00万元人民币。
2.大宗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30~11:
30、13:
00~15:
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
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
00~15:
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4.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
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自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重点掌握)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重点掌握)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l00元面额为l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l00元面额为l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30、13:
00~15:
30。
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
00~15:
30。
(2)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15~11:
30、13:
00~15:
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方可成交。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
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精讲第四章2
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主要考点】
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管理规则。
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
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指数包括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新上证综指、上证l80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指数包括深证成分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l00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基金指数等。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其中,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l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
知识点201(P26-28):
证券经纪业务介绍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
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四要素: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
证券经纪商即券商(证券公司),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
券商必须遵照客户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可出多选题)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通过经纪商进入。
经纪商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信息服务。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其业务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特点。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
无故违反委托人的指示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经纪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保密资料包括:
(只要是客户信息都是)。
知识点202(P28-32):
经纪关系的确立。
投资者首先要开立证券账户(股东代码卡)。
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过程包括:
1、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一环节起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2、客户与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简称三方存管);《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3、客户在证券营业外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注意书中无通讯密码)
目前按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2007年已全面实施第三方存管。
变化主要体现在: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签订合同。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银行保证客户随时能查询。
可见,三方存管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全新管理制度。
知识点203(P32-36):
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义务。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括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关系变现为: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
(答案一目了然)。
2、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等;
(2)接受交易结果,履行交割清算义务;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3、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其他一目了然。
4、证券经纪商的义务。
主要体现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
比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客户优先,委托优先;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具有包括:
(1)坚持了解客户原则;
(2)不接受全权委托;其他一目了然。
知识点204(P36-47):
委托买卖。
委托指令是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指示。
内容包括: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
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
买卖证券的数量分为: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1手或1手的整数倍。
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表2-2(P38)中记住买卖股票、基金、权证均为1手的整数倍买入,零数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买入债券,上海是1手的整数倍,深圳是10张的整数倍(债权的1手=10张,1张=100面值债券),零数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上海是100手整数倍,深圳是10张;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上海是1000手整数倍(深圳无买断式回购交易)。
表2-3(P38)中,股票、基金、权证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万股或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不超过1万手(10万张),债券买断式回购不超过5万手。
委托价格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1、市价委托。
是客户指令要求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是: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执行指令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是: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2、限价委托。
是客户指令要求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的优点:
证券可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
缺点是:
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成交速度慢(同价同时,市价委托优先限价委托成交),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上交所接受下列市价申报(不要选入深圳的项目):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最优5个价位内逐次最优价格成交,最优5个价位成交完成后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最优5个价位成交完成后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转成限价申报。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
深交所接受下列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对手方最优一档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一档价格
3、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无转限价);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对手方所有档价格成交,如还有剩余,剩余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对手方所有档价格成交,要么全部成交,若有剩余则全部都不成交,做自动撤销。
计价单位:
股票:
每股价格;基金:
每份基金价格;权证:
每份权证价格;债券: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债券交易有两种:
全价交易:
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成交,和净价交易:
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成交。
我国过去交易所债券采用全价交易,2002年后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息,到期日当天不计息。
例如:
债券面值100,票面利率5%,起息日8月5日,交易日是12月18日,则计息天数为136天,计息额=100*5%*136/365=1.86。
申报价格最小单位: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为0.01元,基金、权证为0.001元,上海B股为0.001美元,深圳B股为0.01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上海为0.005元,深证为0.01元。
委托指令有效期分为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从约定时起到约定日期均有效)两种。
我国现为当日有效。
委托指令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
证券营业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核。
第一,验证。
主要对委托的合法性(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和同一性(委托人、证件和委托单之间一致性审查)进行审核。
第二,审单。
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第三,验证资金及证券。
委托申报原则: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原则”(不要同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搞混)。
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申报方式有:
有形席位申报(红马甲)和无形席位申报(电脑)。
B股由境外的证券代理商委托交易所B股场内交易员申报。
申报时间(注意不要同交易时间的内容搞混):
交易日为周一到周五,节假日休市。
上海申报时间为9:
15-9:
25(上午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
20-9:
25不接受撤单申请)、9:
30-11:
30、13:
00-15:
00。
深圳申报时间为9:
15-11:
30(其中9:
20-9:
25不接受撤单申请,9:
25-9:
30继续接受申报,但不做处理)、13:
00-15:
00(14:
57-15:
00,为深圳收市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申请)。
证券交易考试要点
(一)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
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证交所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会员资格
一般来说,证交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
沪深证交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⑴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⑵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⑶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⑷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⑸其他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沪深基本一致】
1、会员的权利。
⑴参加会员大会;⑵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⑶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⑷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⑸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⑹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
⑴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⑵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⑶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交所无此规定];⑷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⑸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⑹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证券公司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5%
2、证券交易所会员受理。
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日常管理
定期报告义务:
每月前7个工作日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行为。
可采取的措施:
⑴口头警示;⑵书面警示;⑶要求整改;⑷约见谈话;⑸专项调查;⑹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⑺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
会员:
⑴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⑶暂停或者限制交易;⑷取消交易权限;⑸取消会员资格。
【后三项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会员高管:
⑴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⑵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5个工作日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条件:
依法设立且满1年;承认证交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
⑴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⑵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⑶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⑵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⑶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⑷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