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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汛工作制度

唐山市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规范防汛办公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防汛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汛前、汛后及日常工作

第一条每年2月至3月组织召开全市防办主任会议。

总结上一年度防汛工作,部署汛前的防汛准备工作。

3月底前提出当年防汛工作安排意见。

第二条每年4月底前根据人员变化情况,提出调整市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包河、包库、包滞洪区责任人建议名单,落实联络方式;督促各县(区)落实本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包库、包重点河段责任人。

第三条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辖河道、水库防洪预案,沿海防风暴潮预案的修订、完善。

第四条修改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每年6月15日前下达执行。

第五条做好市防汛指挥部成员会、全市防汛工作会及其他有关防汛会议的准备工作。

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随时向领导提供防汛资料和防汛情况。

第六条以省防办下发的《防汛检查手册》为依据,按照市防办有关文件要求,层层进行防汛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各县(区)及工程管理单位5月底前完成自查,市防办6月15日前完成全市检查。

第七条6月底前完成市级领导包河、包库、包重点河段防汛检查。

第八条按照省防办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灾情报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

正常情况下,6—9月于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灾情;发生较重灾情时,要一次一报,随时统计,随时上报。

第九条10月10日前完成当年防汛工作总结。

第十条自本年度10月至下一年6月,检查水毁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情况,根据轻重缓急编排修复计划,筹措落实修复资金,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河道、堤防、水库、闸涵等工程设施和通信网络等非工程措施项目的应急度汛工程计划编报。

第二章汛期值班

第十二条每年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

第十三条每班有带班领导1名,司机1名,值班人员2名,水情组、电台值班人员各1名,遇有强降雨、台风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况时,防办人员全体到岗。

第十四条值班上岗时间。

水情组:

白班8:

00--18:

00,夜班18:

00--次日8:

00;其它:

8:

30—次日8:

30。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纪律,按时交接班,做到不漏岗、不空岗,24小时不断人。

值班人员因事不能到岗,请自找其他值班人调换,并告知防办领导。

第十六条带班领导要亲自值班,掌握近期和当日的雨水情情况,负责处理本班事宜。

第十七条值班期间值班司机必须在岗,保证防汛用车。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接待来人、来电要用语文明,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九条遇有降雨过程,务于8:

30前向有关领导报送前一日降雨量。

第二十条随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遇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洪水预报,立即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做好上传下达。

第二十一条对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和数据,要认真审查核实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出入、有疑问的,要进一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发生重要汛情、重大险情、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不得隐瞒或延误。

第二十三条未经防办领导批准,值班室的办公设施、资料不得外借、外阅、外传、外用;非防汛人员不得动用防汛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饮酒、游戏打闹。

非值班人员不得到值班室串岗和休息。

第二十五条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交班人应向接班人员介绍本班内承办的事项及处理结果,以便接班人员了解情况和继续处理待办事项。

第二十六条爱护值班室的公共设施,保持值班室整洁。

值班人员在交班前负责搞好环境卫生。

第三章雨水情测报

第二十七条及时接收、登记雨水情电报和发送雨水情信息,对收到的水情信息半小时内全部发送,做到不迟报、不错报、不漏报。

第二十八条认真填写报汛质量统计表,做好报文检查,对于录入计算机的报文要与原始报文认真校对,发现错报及时更正。

第二十九条做好水情自测报系统的维护工作,坚持每天进行数据通讯,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第三十条加强水情计算机广域网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

网上的水情信息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修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一条每日按时更新大屏幕显示的水情信息。

第三十二条认真做好雨水情形势分析及有关预报站的前期影响雨量计算工作。

当估计有预报任务的水情站可能达到预报标准时,要尽快做好作业预报的前期准备和计算工作,及时提供水文预报结果。

第四章通信、电台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包括无线电接力站)时,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方针,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开通使用。

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呼号、频率、和联络时间规定,不准私自编用密码(密语)、代号、联络规定。

严禁伪造、谎报联络情况,不准在机上交谈私事和收发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得假冒急电或冒用它台呼号;不准故意干扰它台工作;不得私自涂改报底、工作日记及上级有关文件和电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许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不得无故拒发拒收电报和扣压电报,不得因联络困难而停止联络;不得争吵、刁难、谩骂对方。

第三十六条严禁擅自开机、关机、发射,不准擅自拆、装、修、借、改和报废无线电台及其他设备,不准与规定以外的电台联系。

第三十七条认真执行通报和通话规则及有关电报业务规定,严格遵守电报传递顺序和电报时限要求,遵守联络时间,熟练掌握各种联络规定,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和报表,做到迅速、准确、及时、保密。

第三十八条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密切协作,搞好台站之间关系,积极为对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主动协助它台沟通联络和转报转告。

第三十九条加强管理,爱护设备、器材。

搞好通信网络系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网络存在的问题,确保通信畅通,保证各类防汛信息、指令及时传递。

第四十条遇紧急汛情,及时向市无委会申请信道,扩充通信服务范围。

加强与电信部门的联系,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设施,在重点抢险前线增设临时通信中心,争取社会公众网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通信联络支持。

第五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有关防汛文件,一律由防汛办公室负责收、发、传、阅、存。

第四十二条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的重要指示和省防指部署防汛工作的文件、通知,经防办送领导阅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落实。

第四十三条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领导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批示,由防办负责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经防办领导审定后,办理转发文件,并督办落实。

第四十四条上一级防办有关单项专业性文件,经防办负责人批示后,由有关人员予以落实。

第四十五条各地防指上报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文件,市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防汛的文件,要及时送交防办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后,由防办或送有关单位落实。

第四十六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反映、工作汇报等文件、简报,由防办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人员处理。

第四十七条凡需要回复的请示、报告,送防办领导阅示后,属急事急办的文件,防办应在24小时内办理回复意见;其他文件应在3日之内办理回复意见。

遇有人员伤亡和洪涝灾害的报告,要及时向防指领导汇报,不得延误。

第四十八条防办文件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办结后及时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十九条办好《防汛简报》。

《防汛简报》必须经防办领导签批,统一编号后方可印发。

第五十条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

未经防办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灾情信息及指挥部领导成员电话等重要情况。

国内外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索取情况时,由防办领导指定专人答复。

第六章防汛物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防汛物资购置。

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防汛物资采购补库计划,经市防办与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来年7月1日前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入库。

第五十二条防汛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实行防汛物资站仓库集中专储与防汛重点部位、物资生产企业、物资流通企业代储相结合的方式,并由防汛物资站统一掌握。

第五十三条防汛物资验收。

防汛储备物资的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防汛物资站负责人、仓库负责人、代储单位负责人组成,按照水利部《防汛物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时,供货单位代表应到场。

验收合格后,填写《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准入库。

第五十四条防汛物资调用。

市级物资主要用于滦河、陡河、还乡河、蓟运河、沙河和大中型水库的防汛抢险和抗洪救灾。

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代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十五条防汛物资检查。

每年7月1日和10月15日前,由市防汛物资站分别完成对防汛物资的汛前、汛后检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

第五十六条防汛物资核销。

防汛物资定点仓库和代储单位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报废、更新的市级防汛物资,要及时专题报告市防办,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防办核实,由防办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处理所得残值交由市防办用于更新防汛物资。

市防办负责将防汛物资处理及残值回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防汛物资储备保管费。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包括代储物资仓库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和人工费等内容。

总费用按储备物资总价值的8%计算。

第七章防办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防汛方针政策,了解本地防汛工作重点,熟悉全市防汛基本情况、主要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与调度运用计划。

第五十九条高度重视有关防汛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入库(计算机数据库)工作,力争做到一目了然,伸手可得,便于随时查阅,随时调出,支持调度决策和各项防洪工作。

第六十条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完善信息网络,提高办公现代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加强防办队伍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防汛管理能力、行政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防汛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

出现灾害性天气、工程出险和较大灾情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政府领导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

每年汛期(5月20日至9月30日)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

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防汛简报》、《防汛快报》,向领导机关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

每年汛前,应对防御洪水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度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造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防洪调度制度。

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

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能力和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水情汛情情况,进行科学调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

每年汛后,水库要尽可能按汛限水位蓄满库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六、人员安全转移制度。

对因受暴雨、洪水、水库垮坝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七、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

当出现灾害天气和水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抗洪抢险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八、水旱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出现灾情时,各级防汛部门要尽快了解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第一手资料,4小时之内上报区防汛办,由区防汛办统一汇总在5小时之内上报区政府。

一旦出现死人的,必须立即报告区防汛办,做到一个群众也不能少、一个也不能漏。

灾后要每天统计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灾害情况的说明材料,同时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做好编表汇总上报工作。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2天内,各市、县(区)应将上月的灾情表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不得自行其是。

    

       九、通讯管理制度。

1、防汛抗旱通讯联络实行电信部门公众网和防汛抗旱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

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防汛抗旱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的通信联络由宁夏军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

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

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一、工作总结制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

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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