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1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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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125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了贯彻执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开环建〔2010〕25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本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作为建设业主(或代业主)的财政(或国有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不含填土平整工程、供电工程、景观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

由于项目建设要求、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4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能对规划布局、原方案设计构思、建筑规模、建筑等级、建筑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1.5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节约投资的原则,或有利提高设计的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或有利于施工组织为原则,并符合工程总预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工程设计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以及不影响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

1.6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包括各专业的配套变更及由此导致的废弃工程。

1.7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分解变更,且设计变更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

1.8凡本中心、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并由设计单位编写由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的估算明细表,施工单位编写设计变更预算书,监理单位出具变更预算审核报告。

1.9未经审批的任何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下发,更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

若因施工单位擅自接收设计变更文件,由此带来一切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1.10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并建立变更台帐。

各单位、中心各部门每月需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变更工程量、工程造价增减预算额进行统计、分析,以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前期和技术部每月将设计变更台帐汇总后报中心领导。

1.11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为设计变更管理归口部门,并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条文解释,该部门图档岗负责设计变更的收发文、编号、协调经办人存档等工作。

1.1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中心工程部门(含建筑一部、建筑二部、市政一部、市政二部、市政三部、市政四部)项目负责人(或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前期和技术部、合同管理部、财务审价部、分管领导、中心主任,按设计变更申请程序依次对工程变更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设计变更定义

2.1设计变更的相关定义

2.1.1设计变更指设计单位对已经审定实施的施工图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内容(包括功能、规模、设备、材料、工程量等)、设计标准及技术标准的修改,以及对施工图设计缺漏的完善和设计增补。

在施工招标时,招标图纸所包含但招标清单中未开列的项目的设计内容引起的工程变更不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本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1.2施工图指设计单位提交的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确认,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专业注册师章、本中心图纸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

2.1.3设计变更包当一个专业的设计变更引起其它专业设计修改时,所涉及的专业应同时完成相关的设计变更,并同时呈送审批。

以上所有专业的设计变更合称一个设计变更包。

2.2设计变更的增减预算

2.2.1设计变更的增减预算=设计变更相关专业改动的增减费用的总和

2.2.2设计变更的增减预算编制要求

(1)设计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及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预算编制指引》相关规定编制设计变更的预算。

(2)当一个专业的设计变更引起其它专业设计修改时,设计变更的增减预算应算出各个专业设计变更的增减预算之和,即是设计变更包的增减预算。

3设计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程序包括设计变更的申请程序、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批程序和设计变更的实施。

3.1设计变更的申请程序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3.1.1设计变更的申请程序

(1)由其它主管部门、上级单位、使用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和申请,需以正式公函(或会议纪要)向本中心提出,经过本中心领导阅批后,由前期和技术部函复来函单位。

审批同意的变更要求和申请内容,由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中心书面意见进行变更设计。

(2)由本中心各部门提出的设计变更,需填写《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向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提出,由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按审批程序审批后,书面(经过审批的有关申请表格或正式文)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行变更设计。

(3)代建项目的设计变更,需填写《代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三)向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提出,由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按审批程序审批后,书面(经过审批的有关申请表格或正式文)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行变更设计。

如代建项目变更由监理或施工单位所提,则先由中心工程部门审核通过后,再依次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合同管理部、财务审价部审核,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

(4)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需填写《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向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提出,并附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直接一同送审。

(5)由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须详细按要求填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附件二),项目总监组织专业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分析,形成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由项目总监签字。

由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驻场人员可作代表)和本中心工程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按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审批后,书面(经过审批的有关申请表格或正式文)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行变更设计。

(6)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须详细按要求填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附件二)并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织专业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分析,形成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由项目总监签字。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驻场人员可作代表)和本中心工程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

由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按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审批后,书面(经过审批的有关申请表格或正式文)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行变更设计。

(7)在图纸会审中提出的牵涉到设计变更的会审内容,经过图纸会审各单位的审核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依据图纸会审表会签意见和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并按照本办法呈批设计变更文件。

图纸会审记录表只能作为设计变更依据或支持性材料,不得作为设计变更文件使用,更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8)在看样定板中提出的牵涉到设备、材料和技术参数改变的内容,需由本中心工程部门填写《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一)向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提出,由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按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审批后,书面(经过审批的有关申请表格或正式文)通知设计单位依此进行变更设计。

(9)各职能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或批复意见,由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拟文转发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意见进行变更设计并按程序提交审批。

3.1.2设计变更的申报程序

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对于各单位和部门提出要变更的内容,根据设计变更分类方法进行初步分类,并按照以下程序分类审批。

审批后的相关设计变更申请单和表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代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由前期和技术部图档岗经办人归档备案,并发变更申请单位。

(一)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且累计工程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根据变更审批原则审批实施(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申报,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2.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2-10万元(含1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根据变更审批原则审查后按申报程序申报(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审查后,按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申报,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会审),经前期和技术部部长同意后实施。

3.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10-20万元(含2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并按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申报,中心工程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经与会各方签认后报前期和技术部部长审查,经总工或副总工审批同意后实施。

4.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20-50万元(含5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前期和技术部部长(或副部长)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中心前期和技术部、中心工程部门、财务审价部、审计监察部等进行论证(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并按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申报,由代建单位分管副总经理组织,中心前期和技术部、中心工程部门、财务审价部、审计监察部参加),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形成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与会各方签认后报副总工或总工审查,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单项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0万元或虽在50万元以内但累计工程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或累计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由副总工(或总工程师)组织区发改局、规划局、财政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项目对口专业专家(不少于3名,且来自不同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等进行论证(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领导组织,并按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申报,中心副总工(或总工程师)参加),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项目负责人形成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与会各方签认并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按《管理办法》申报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建设业主应当履行变更或签证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向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调整。

(四)特殊情况

在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授权中心工程部门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工程部门部长和分管副主任(副总工、总工)前提下,立即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人员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

但必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确认手续。

3.2设计变更的实施

3.2.1设计变更经程序审批通过后,相关表格、图纸文件由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图档岗按照《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图档档案管理办法》、《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图纸发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和发放。

3.2.2审批成立并完善手续的《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五)和图纸是进行现场施工的依据。

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此开展相关工作。

3.2.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每月定期对新下发的设计变更,逐项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费用表,并参照工程签证审批程序送审,及时纳入计量支付。

4设计变更各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设计变更提请单位应充分考虑审批程序及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尽量提前申请和报批,否则,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相应单位自负。

各有关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审批认真负责地加具明确详细的处理意见,努力避免不合理变更的发生。

4.1设计单位的职责

4.1.1设计单位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过程中的错、漏、碰、优化等问题,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理由、内容、对相关专业的影响、可能导致的废弃工程等应全局考虑,加以详细说明,并按照本办法程序报批。

若设计单位未能及时发现设计的错、漏、碰等问题并提出设计变更,由此引起一切后果由设计单位承担,并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本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处理。

4.1.2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本中心发文要求的设计变更(包括已经审批的各类设计变更申请单、签名齐备的图纸会审记录单等有效文件),必须由设计单位填写《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附件一),附《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五)和本中心文件复印件(由设计单位自发提出的设计变更不需要此文件),并一次性备齐变更设计图纸和变更估算明细表及相关支持性资料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由各相应审核部门对呈报资料提出详细的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4.1.3设计单位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中的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它专业影响和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造价估算等栏目应详细说明,不够位置的应以附件形式补充,并应按照要求提交设计变更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或设计变更不合理、不完善的,审查审批单位有权退回,待修改完善后再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一次被退回作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被退回,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将出具书面警告,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

4.1.4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本着维护规划及设计构思和控制投资的原则,在不降低使用功能和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认真详细、实事求是地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附件二)提出详细的审核意见,递交变更设计方案及费用估算书。

4.1.5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附件二)向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提交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或施工蓝图,以及工程造价估算分析。

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及对相关专业的影响。

凡影响相关专业者,应及时对相关专业提供变更设计资料,设计单位相关专业及时作出修改,一个专业变更所引起其它专业的变更属于同一个设计变更包,各个专业的变更图纸、资料应打包同时送审和呈批。

此时,设计变更造价增减估算必须综合各专业变更计算。

4.1.6监理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文件或施工蓝图填写《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并随同变更预算审核报告、变更依据文件转交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在《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设计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

4.2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职责

施工图审查单位专业审查人应本着维护规划设计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标准和设计质量的精神,以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变更的技术设计进行审核,并实事求是地出具明确具体意见后,签名和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若因为手续不齐备,必须返回设计单位,待补齐后再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一次被退回作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被退回,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将对设计单位出具书面警告,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

4.3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以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合理提出变更要求,并明确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经项目经理审查同意后,填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并加盖公章后呈报审批。

若因为施工单位负责递交的手续,资料不齐备,必须返回补齐后再报,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一次被退回作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被退回,监理公司或本中心工程部门将出具书面警告,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

4.4监理单位的职责

4.4.1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以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根据监理规范,合理提出变更要求,经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后,填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章及监理公司公章后向本中心工程部门呈报审批。

4.4.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的因素,结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签署具体意见和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章及监理公司公章。

4.4.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及自身所申报、审核的数据、图表、资料及意见负责,所有与变更相关的一切资料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章及监理公司公章。

若因为监理单位负责递交的手续、资料不齐备,必须返回补齐后再报,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监理单位负责。

第一次被退回作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被退回,本中心工程部门将出具书面警告,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

4.5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的职责

4.5.1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应审核设计变更依据、原因、类别及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设计变更意见和文件从设计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要求、深度要求、是否有变更肢解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并结合规划、初步设计和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

4.5.2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应结合项目重要建设标准、重大技术要求、技术选型、技术参数,对设计变更(有重要建设标准或重大材料、结构形式、设备系统、技术要求变更时送审)的技术合理性和设备选型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

对重大设计的变更组织专项评审会,为变更审批提供技术论证依据。

4.6本中心工程部门的职责

本中心工程部门应对设计变更的工程可实施性和是否符合相关已经签署的施工合同规定,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工期延误给出明确意见,并对设计变更工程预算费用数额是否属于合同外计价签署具体意见。

设计变更申报所需现场照片、佐证资料(测量资料、检测资料、水文与地质变化、上级部门现场指示意见、会议纪要等)由监理公司或工程部门项目经办负责人收集、审核,并报工程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核同意后作为变更内容、理由或依据。

工程部门项目经办负责人负责主持设计变更现场会议(出具会议纪要),并负责联系和确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含代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会议要求或决议(前期和技术部经办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参加现场会议,并负责联系和确认设计单位落实相关的会议要求或决议)。

工程部门项目经办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参加前期和技术部主持的设计变更论证会议,并负责联系和确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含代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会议要求或决议(前期和技术部项目经办负责人出具会议纪要,并负责联系和确认设计单位落实会议要求或决议)。

4.7本中心合同管理部的职责

本中心合同管理部应对设计变更按照合同规定对变更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合同采购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设计变更中的工程量、材料设备等进行审核,对是否有发生变更肢解进行复核,签署具体意见。

4.8本中心财务审价部的职责

本中心财务审价部应对设计变更按照合同规定对造价进行复核、审查,结合采购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设计变更中所引起改变的各类工程、材料及设备批复造价,签署具体意见。

5设计变更各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和相关资料的要求

5.1设计变更各相关表格、文件的填写和提交要求

5.1.1《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由本中心各部门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时候填写,表格原件一式二份,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按审批程序审批,各相关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批依据。

经审批后复印件分发中心各会签部门,《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提起部门/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表》抄送本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和中心审计监察部。

相关文件由前期和技术部统一汇总并发给各有关部门。

5.1.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由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填写表格原件一式三份,经设计单位、本中心工程部门审签,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审批通过后,一份存留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备案,一份下发监理单位备案,一份发给设计单位作为其出设计变更的依据。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各会签单位和部门必须签署明确详细意见并会签和加盖公章。

5.1.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填写表格原件一式三份,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本中心工程部门会签,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组织审批通过后,一份存留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备案,一份下发施工单位备案,一份发给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各会签单位和部门必须签署明确详细意见并会签和加盖公章。

5.1.4《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由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设计变更申请经本中心批复后,设计单位据此出具变更文件或变更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送前期和技术部审核,本中心工程部门会审后转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办理变更预算审核和变更申报手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本中心批复的变更申请表、设计单位递交的变更文件或变更施工图(此阶段不盖中心图纸专用章,不能用作施工依据和结算依据)分别编制变更预算书及变更预算审核报告,本中心工程部门呈批监理编制的变更预算报告至财务审价部审批。

监理单位根据本中心批复的变更申请表、设计单位递交的变更文件或变更施工图(此阶段不盖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图纸专用章,不能用作施工依据和结算依据)及财务审价部审批的预算金额填报《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一式二份,打印格式,不得手写及涂改,表格栏不够写的时候,可以另加附件,附件签名盖章和提交份数要求同《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一致)。

监理单位填报《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表格原件,随同5份变更预算详细分析文件、5份变更依据文件(可以是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5份其它支持性资料文件报本中心工程部门,由本中心工程部门按程序呈批。

各相关审查单位及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变更设计的审批依据。

经审批后的《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复印件分发各设计单位、审查单位和本中心各会签部门。

5.1.5设计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变更施工图。

《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设计变更图的必要部分,当变更的内容可以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中表达清楚时,不需要再提交其它图纸;当变更的内容不能在《设计变更通知单》中表达清楚时,应该附上变更图纸,此时,《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设计变更图的总说明,必须详细说明每张附图及附图对原施工图修改的部位和内容。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分专业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一表一专业。

同一份变更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一页空间不够写时候,可继续增加直至写完为止,但需要标上不同页码,变更单号不变。

《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一式20份(打印格式,不得手写及涂改),必须完成会签,并加盖设计单位正式出图章和相关注册师章。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最后经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审批后加盖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图纸专用章,作为行现场施工的依据,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此开展相关工作。

本中心前期和技术部按照施工图纸性质分发与归档。

5.1.6设计变更图纸

(1)必须是带图框图签和专业会签栏的各种正式标准版式的白图或蓝图。

设计变更图纸必须要有编号,且不能与原来正式施工图编号相同,若有对原来正式施工图大量修改(修改量大于1/3)并与原施工图图幅表达内容及形式一致时,应在原来施工图编号后加“变1”(如“J-1变1”),再次对原施工图变更的图纸应在原来施工图编号后加“变2”,依此类推,并且必需准确填写出图日期。

变更图上的修改部分和内容(图和文字)应该用特殊可明显区分的线框圈出。

(2)设计变更图纸一式20份(不得手写及涂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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