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水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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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水文
北京市水文总站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计划修改中)
京水文计字〔2006〕1号签发人:
杨忠山
为了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专项资金范围:
以下专项资金均按本办法执行。
(一)水利事业专项经费(除人员经费,对个人及家庭补助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水利事业经费);
(二)水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投资;
(三)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
(四)水资源费;
(五)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费;
(六)防汛抗旱费;
(七)污水处理费;
(八)水费;
(九)科研经费;
(十)其它专项资金。
二、资金项目分类
(一)经常性项目:
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
主要包括:
会议培训类项目;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印刷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执法办案类和其他经常类项目;其他经常类项目。
(二)一般项目
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项目。
主要包括:
工程修缮类项目;大中型工程修缮前期工作项目;购置类项目;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开办费类项目;大型会议类项目;活动类项目;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科技开发类项目;其他项目。
(三)临时性项目
指本单位为履行职能,上级领导交办的一些临时性工作项目或围绕本单位业务开展,急需进行且无上级资金支持的零星技术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及更新改造项目。
三、专项资金管理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确保重点,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效益)。
(二)原则
1、建立项目库,按项目统一管理。
所有专项资金项目都要编制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报告,按项目进行申报、审批、管理、核算。
建立总站统一的项目库平台,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2、规范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各项资金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要求,安排使用,专款专用。
3、统筹安排,确保重点。
紧密结合总站的中心工作任务,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避免重复。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库建立
各科室队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主管工作领域建设发展和管理的研究,超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于每年6月或11月报综合计划科。
科室上报的项目经总站领导研究批准,按轻重缓急进入总站项目库。
总站项目库由综合计划科管理,可在总站局域网查询。
临时应急增加的项目由实施科室提出申请,总站领导审批后补充进入总站项目库。
(二)计划建议申报
根据市水务局统一安排,综合计划科负责从总站项目库中提取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建议书,向市水务局申报进入局项目库管理。
申报进入水务局项目库的项目须经总站技术委员会审查。
未进入总站项目库的在向水务局申报时一般不予考虑。
各科室队应积极协助综合管理科室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项目总站主任签发上报。
(三)项目申报
根据市水务局计划安排的项目,财务科和综合计划科负责组织各科室按要求编制完成《项目申报书》。
经总站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水务局。
水务局没有安排但确需实施的项目由总站领导审批,综合计划科组织单独行文上报争取资金支持。
凡属水利事业费安排的项目由财务科负责组织科室编制《项目申报书》,通过财政信息平台上报局财务处。
综合计划科配合并将文本备案。
凡属水利事业费以外经费安排的项目由综合计划科负责组织科室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水务局有关业务处。
项目文本财务科备案。
(四)项目经费财政评审
所有编制申报的《项目申报书》均由综合计划科负责安排接受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
各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及时准备项目评审所需材料,接受财政评审。
(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责任书》
市水务局、财政局批复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总站主任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责任科室。
综合计划科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对批准的项目内容,时间、预期成果及资金概算等逐一核实。
由项目承担科室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或实施方案(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
经总站主管副总工和主管主任审核后,由综合计划科行文报水务局。
《项目责任书》由项目承担科室填写,项目负责人签字,总站主任审核批准后与水务局主管处室签订。
总站综合计划科、财务科、办公室留存备案。
(六)资金落实及计划下达
水利事业经费资金批复文件下达15日内由财务科会同综合计划科对照上级批复的内容,统筹考虑,提出水利事业经费资金使用计划,报经总站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作为本年度事业经费列支依据。
总站主任签发,综合计划科向有关科室下达专项事业经费使用计划通知书。
财务科备案。
水利事业经费之外的专项资金批复文件下达后,财务科依据与局签订的《项目责任书》及时与局财务处沟通,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综合计划科会同财务科结合项目申报和审批情况,组织承担科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报经总站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作为专项投资列支依据。
总站主任签发,综合计划科向有关科室下达专项投资使用计划通知书。
财务科备案。
编制的经费(投资)使用计划及下达的通知书均应详细注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责任科室,分列资金支出的科目内容、资金额度和其它要求。
水电、交通、办公用品、培训、会议等公用性费用支出可安排综合管理科室掌握。
水利事业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通知书可分期分批下达。
办公室下达项目建档任务书。
(七)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责任负责制。
水务局下达总站的各项任务第一责任人为总站主任。
项目实施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总站主管主任、总工程师或副总工担任。
承担项目的科室科长对本科室承担的项目任务负全责。
各项目正式启动即列入总站工作计划进行管理考核。
项目承担科室应按计划组织实施,每月20日填报项目实施进度表,交综合计划科。
综合计划科汇总各项目实施进度及存在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协调解决问题,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所有专项资金项目均实行预算管理。
财务报销应严格按照《水文总站财务管理制度》和《水文总站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做到合法、合理、真实。
项目承担科室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控制开支,财务报销时应在报销单上注明项目名称列支的科目内容。
主管领导根据各自分工,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报销。
财务科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把关进行报销,加强预算管理,分帐分项,进行项目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挤占,挪用。
如有超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开支的情况,需事先以文字形式向总站领导申请,综合计划科协助落实资金渠道。
项目批复资金内可协调解决的,经总站主任批准后实施,项目批复资金无法解决的,经总站主任批准,行文报水务局请示追加经费或者调整计划。
否则,财务科有权制止报销。
所有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组织物资、设备采购活动需严格按照《北京市水文总站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四制”要求进行实施。
属于财政性资金项目需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由财务科协助办理。
项目实施按照上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计划的严肃性,一般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内容的,由项目承担科室提出申请报综合计划科,经总站领导研究决定后,行文报水务局调整项目计划。
项目承担科室必须从立项开始,明确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负责进行项目材料的收集积累,并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站副总工应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人员要加强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八)项目验收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站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报水务局备案。
市局重点项目和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总站初步验收后向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局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综合性项目可以分项单独验收或进行阶段性验收后,再组织整个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综合计划科负责组织。
总站项目验收小组由总站领导、副总工(或技术委员会成员)、综合计划科、财务科、办公室、后勤服务科(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科室派人组成。
根据《项目责任书》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综合计划科通知项目承担科室办理项目验收申请,准备验收材料并落实验收时间。
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由项目承担科室书面说明原因,报综合计划科,经总站领导批准,另行安排验收工作,并报局有关处室备案。
项目验收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立项批复、计划安排、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评审申请,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对于基本建设项目需按有关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准备竣工验收材料。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承担科室及时编制资产清单,在30日之内配合总站财务科、后勤服务科做好固定资产的转移、变更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报综合计划科备案,协助办理申报科技奖项的工作。
(九)财务决算和审计
专项资金年终财务科要按项目进行决算,未完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已完项目,综合计划科依据项目承担科室提交的项目(课题)验收评审申请书报请总站主任批准,通知财务科2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总站主任审核后,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项目验收后财务科应及时将项目财务决算书报水务局财务处,综合计划科备案。
总站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财务科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承担科室整改。
未实施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需要经过社会审计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抓紧安排财务决算和社会审计工作。
(十)专项资金清算
未完工程(项目)一律在专项拨款和专项支出核算,不得采取资金挂帐,提前列支。
经批准停止进行的项目,资金已经下达,一律按原渠道上缴水务局,不得挪用或转移。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一)资料归档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各项目承担科室及时将项目有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在30日内移送档案室归档。
五、责任追究
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严格预算管理。
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对于不履行工作程序、审批手续或工作推诿延误工作的行为追究当事人和责任科室科长的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的行为,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涉及违纪违法案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承担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科、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