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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

第三章处罚通则

第四章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二节技术、计量器具、环保、档案管理

第三节综采、综掘(开拓)、浇筑、质标管理

第四节一通三防管理

第五节机电管理

第六节供电管理

第七节运输管理

第八节放炮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九节监测监控管理

第十节调度管理

第十一节地质测量管理

第十二节煤质管理

第十三节基建管理

第十四节交通事故管理

第十五节职工培训管理

第十六节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七节地面生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我公司的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构建文明和谐的余吾矿区,特制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是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及在××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本《细则》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公司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四、处罚程序:

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业科室或安监处,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执行。

处罚单一式四份,一份交财务科,一份交劳动工资科,一份处罚单位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

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细则》解释权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

七、本《细则》已于2015年3月28日经××有限责任公司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原《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

以下情况根据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创出新水平,或创出好水平的单位和个人;

2、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完成目标,年底按照公司安委会安排评比出的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公司先进集体和个人;

3、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4、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事故征兆,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避免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危险的集体和个人;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突破或推广新的安全管理技术、方法,卓有成效的集体和个人;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

7、在各种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8、在和谐队组建设、“星级、品牌、放心”班组、“三个全覆盖”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9、对安全生产中的“三违”行为、盗窃和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或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第三章处罚通则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伤以上事故;

2、“三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破坏、盗窃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的;

4、盗窃、私藏或故意丢失炸药、雷管的;

5、在探头上弄虚作假,致使探头不能显示正确数据的;

6、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的;

7、私自调整、改动、拆卸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施或私调、修改系统数据,造成各系统数据不实或信息不准确的;

8、故意破坏或随意改变通风设施,影响通风系统稳定(损坏风门、风桥、密闭等;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随意改变调节风门调节孔、挡风墙通风孔;随意损坏密闭墙造成墙体密封不严等情形)导致瓦斯超限的;

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数据的;

10、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11、非专职人员操作、检修电器设备的;

12、检修电气设备或处理电气故障不按规定流程作业的;

13、靠、爬电气设备取暖的;

14、扒、蹬、跳人车、电机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的;

15、电机车超速行驶的;

16、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运输封闭区域的(运输作业人员按规定作业除外);

17、斜巷运输作业放飞车(指斜巷人力推车靠自重溜车、斜巷绞车运输离合器处于松开状态溜车或斜巷放车速度过快车辆不能有效控制等情形);

18、人力推车造成跑车事故的;

19、擅自进入综采工作面老塘的;

20、未停电闭锁大溜进入煤墙或机头三角区作业的;

21、综采工作面更换高压管时,未经更换人员同意,擅自开泵的;

22、综采工作面处理滚筒故障时未停电闭锁采煤机开关或专人看护的;

23、综采工作面处理大溜或摆架时使用单体柱等作业未及时拴好护绳的;

24、综掘工作面割煤时进入警戒区域的;

25、掘进工作面超“掘探一体化”红线掘进的;

26、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的;

27、虚报、谎报超前探测距离和虚填超前探施工票的;

2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的;

29、关键或要害岗位(指安全员、瓦斯员、民爆器材管理人员、风机看护工、主要设备司机等各类岗位)上岗期间睡觉;

30、未严格按照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处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未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瓦斯检查补充管理制度(试行)》的;

31、综采工作面滚筒割石头、支架前梁、巷道内锚杆金属网等支护及孔内遗留钻杆等;

32、采掘面空顶作业以及未进行瓦斯检查或空顶区域瓦斯超限未充填的;

33、采掘面通过砂质泥岩以上硬度的石包、断层、陷落柱时未实施放炮松动,滚筒直接切割以及滚筒切割逼帮板的;

34、10KV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未对供电系统及设备故障原因排查清楚,在没有确认完好的情况下,擅自送电者;

35、未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盗窃、私藏雷管炸药或丢失雷管炸药;火工品现场操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置警戒的;放炮母线未执行随用随挂的,或母线长度不达要求,或母线出现破口未进行处理强行作业的等);

36、殴打报复安监人员的;

37、里应外合偷盗公家财产、矿用物资、材料价值达1千元以上的;

38、由于供货质量把关不严,设备或材料、器具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0万元以上);

39、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的;

40、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1、酒后入井者。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处分:

1、高空(1.5m以上)作业时未系保险带的;

2、电气设备甩保护或使用非标准保险及其他材料代替保险的;

3、未执行“三位一体”制度移动瓦斯传感器的;

4、随意改变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或移动瓦斯传感器时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5、非专职绞车司机开绞车的;

6、擅自使用不属于本队管理使用范围内的绞车;

7、斜巷挂车数辆和挂车重量超出规定;

8、斜巷运输不按规定挂安全护绳;

9、斜巷运输提前打开挡车栏或车辆通过后未及时关闭挡车栏的;

10、皮带运转时在皮带里帮或在皮带架杆上站立的;

11、在皮带上方作业未搭设工作台的或木板未满铺工作台的或作业人员未系合格保险带;

12、采掘工作面皮带在续接皮带时作业人员站在皮带转动部位或在皮带上方带电点动拖拉皮带的;

13、无措施底皮带运料的;

14、横跨皮带不走行人过桥的;

15、随意关停皮带沿线急停保护的;

16、擅自利用压风排碴打眼的;

17、因放水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抽采系统无负压的;

18、违章乘坐运送爆炸物品的专列的;

19、无超前探痕迹强行掘进的;

20、辱骂、威胁安监人员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降职、撤职处分:

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2、科队级干部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以上事故;

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及主管科室正职领导。

第四条外委队组违反上述规定,除责任人取消入井资格外,罚责任单位10000元∕次。

 

第四章奖惩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检查执行以下规定:

1、凡各种大检查,相关业务科室安排不到位,出现缺岗,罚责任科长200元∕人次;

2、检查人员无故不参加检查,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3、检查人员不按规定路线检查,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4、安全检查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范围内出现事故,根据责任性质,给予检查人员200~500元∕次罚款;

5、无故不参加各种安全会议者,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迟到者罚50元;

第六条值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各级领导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无故离矿,罚200元∕次;

2、值班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因故不能开机者,必须告知生产调度其它联系方式,否则罚款100元∕次;

3、公司安委会要求的需要值班的科队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值守,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4、值班记录不完善罚50元∕次;

5、值班领导无故未按规定深入井下一线的罚200元∕次;

6、接到事故通知后,值班领导和其它相关领导未按规定及时赶到指定地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7、队组值班接到事故通知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第七条班前会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缺一次罚队组负责人200元;

2、班前会上没有安排安全工作或安全注意事项安排不到位,罚责任人200元∕次;

3、班前会上未按规定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喝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存在不放心因素,未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而上岗者,处罚本人200元∕次;

5、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对责任人罚50元∕次;

6、安排职工严重超点的或安排职工打连班者,罚100元∕次;

7、停复产前,未认真组织职工开好收心会,罚队组责任人200元∕次;

8、队组正职未按要求参加班前会,罚队组负责人300元∕次。

第八条井口检身、侯罐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违反候罐管理制度,不听从把钩工和检身工的指挥,扰乱秩序者,罚100~200元∕次;

2、酒后人员下井者,除入井人员开除矿籍外,罚队组责任人1000元∕人次;检身工检身不认真,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入井者,罚500元∕次;

3、未经培训的新工人或无证人员下井,罚当事人100元∕次,安排下井的责任人100元∕次,检身工失察,罚款100元∕次;

4、外来人员未办理入井审批手续下井的,对相关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

5、外来人员入井陪同人员未执行同上同下,罚陪同人员200元∕次;

6、把钩工不按规定开关罐帘,罚50元∕次;其他人员随意开关罐帘者,罚50元∕次;

7、检身工、把钩工不负责,造成秩序混乱者,罚50~100元∕次;

8、上、下井人员携带物件超长、超宽,把钩工未及时制止,罚100元∕次。

第九条开工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新工作面开工,未严格执行开工验收制度或开工许可制度,罚责任队组5000~10000元∕次,单位负责人2000元∕次;

2、零散工程开工,未经业务科室及安监处许可,罚责任队组3000~5000元∕次;

3、停复产开工,未严格执行停复产验收签字制度,罚责任队组1000~3000元∕次;

4、施工队组因工程质量停产,未严格执行“谁停产、谁复产”的原则,罚责任队组3000元∕次;

5、单项工程未严格执行《单项工程责任书》,罚责任队组1000~2000元∕次;

6、采掘工作面日常开工,未严格执行“五位一体”开工制,罚责任人300~500元∕次;

7、井下及井口附近动火作业,未执行开氧开焊火工票制度,罚责任人500元∕次,罚责任单位3000元∕次。

第十条现场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一般作业人员睡岗,罚200元∕次;

2、安全员、瓦检员睡岗、脱岗,按高压线管理规定执行;

3、重点岗位人员、跟班队干、班组长睡岗或脱岗,罚300~500元∕次;

4、队干、班组长及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500元∕次,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500元∕次,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主副井提升,出现人物混运提升,罚责任人200元∕次;

6、在非顶车线进行顶车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7、在顶车线进行顶车作业,车前没有跟车工或跟车工未对顶车沿线进行全面检查,罚200元∕次;

8、未按规定挂设尾灯开车的,罚100元∕次;

9、车辆未停稳上下人车的,罚100元∕次;

10、人车开动前未及时挂好防护链的或车未停稳提前打开防护链,罚100元∕次;

11、人车司机未按规定时间发车或不听从安全员的指挥的,罚50元∕次;

12、电机车通过弯道、交岔口、人员作业地点或会车时,未减速鸣号,罚100元∕次;

13、车辆连接未使用专用连接环、连接销,罚100元∕次;

14、无通行许可证在封闭运输巷道行走或作业的,罚100元∕次;

15、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或通过风门后未将风门关闭的,罚200元∕次;

16、特殊工种、重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罚200元∕次;

17、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罚100元∕次;

18、跨越皮带未走行人过桥的或未执行停机过人的,罚200元∕次;

19、皮带行人过桥未与皮带架杆进行有效固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20、采掘工作面瓦排管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21、压风自救系统无风或未接风源,罚责任人100元∕次;

22、供水施救系统阀门距离工作面超过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23、瓦斯探头50m范围进行打钻或封孔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24、打钻作业地点未配备备用压柱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25、控顶距或间排距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次;

26、割煤结束后未按规定退机或没有专人看护机组操作阀的,罚200元∕次;

27、割煤结束或放炮后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28、未按规定开设水幕或喷雾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29、未按规定搭设牢固可靠的作业平台,罚作业人员100元∕次;

30、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支护材料,罚责任人200元∕次;

31、上下料台不完善或信号不完善或急停不到位或底皮带宽度不够,利用底皮带运料,罚作业人员100元∕次;

32、起吊设备未按规定要求打设专用起吊锚索,罚作业人员200元∕次;

33、起吊设备使用不完好的工器具或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罚作业人员及现场负责人200元∕次;

34、拖拉起吊作业,操作人员违反站位管理规定,罚操作人员200元∕次;

35、机组进行检修或更换备件,未到上一级办理停电手续的,罚作业人员及责任人200元∕次;

36、机组更换截齿截割头未落地或未支垫维护作业的,罚作业人员及责任人200元∕次;

37、推移转载机未设专人警戒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38、两端头错刀作业时,错刀5m范围内未设置警戒的或进入警戒范围内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39、打设单体柱未垫鞋板或胶皮或未及时拴好护绳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40、综采工作面退锚放顶、回棚等进入老塘侧作业时,未设专人监护,罚作业人员200元∕次;

41、工作面顶板破碎,支架工未及时进行超前拉架进行管理顶板造成工作面高顶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42、未及时将逼帮板打出或操作阀未及时复位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43、进入前后溜作业未设专人监护闭锁、支架手把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44、利用单体柱拆紧链作业时未拴护绳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45、利用高压液管冲洗支架,罚作业人员300元∕次;

46、大溜运行期间,站在电缆槽上作业的,罚作业人员200元∕次;

47、端头端尾回棚架棚作业时,未将单体柱放平放稳或提前解护绳或未及时拴好护绳的,罚作业人员200元∕次;

48、工作面走列电,无专人指挥或无专人设警戒,罚责任人200元∕次;

49、列电未按规定要求打设阻车器,罚责任人200元∕次;

50、各类警戒人员警戒不到位,致使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的,罚警戒人员200元∕次;

51、绞车固定不完好或固定不符合要求操作绞车的,罚操作人员200元∕次;

52、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梁未按规定使用防退销、大板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53、拒绝检查人员查证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54、当班所报作业计划不规范,计划有变更无通知调度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55、井下无作业流程票、控制票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56、在井口、调度台闹事、滋事者罚责任人200元∕次;

57、卸支架时,未按规定要求打设防倒柱的,罚作业人员及责任人200元∕次;

58、拖支架作业时,钢丝绳两侧有人作业或钢丝绳受力范围内有人时,罚责任人300元∕次;

59、火药、雷管未按规定存放,罚责任人200元∕次;

60、火工品看护不到位,罚责任人200元∕次;

61、打眼超深或超规定装药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62、炮掘工作面多人装药,罚作业人员200元∕次;

63、处理残爆拒爆未执行安全规程,罚责任人300元∕次;

64、质量不达标、安全生产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或违反规程规定作业程序,罚责任人200~1000元∕次;

65、安全设施不到位、违反规程规定作业程序强行作业的,罚责任人1000元∕次、责任单位10000元∕次;

66、作业人员其他违章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

67、安监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后,作业人员不听停止强行作业的,,罚100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规定加倍处罚;

68、集体违章,罚现场负责人500元∕次,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500元∕次,造成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执行以下规定:

1、所有管理人员入井,检查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时,未立即向生产调度、安全调度进行汇报并现场督促整改的,罚500元∕次;

2、责任单位未按检查人员的通知及时进行“五定”的,罚接通知人100元∕次;

3、责任单位无故不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的,一般隐患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条、罚“五定”人100元∕条;较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

4、二次“五定”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条、罚“五定”人200元∕条,同时队组停产整改;

5、所以检查的隐患,执行“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检查部门未按“五定”时间进行复查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二条“三违”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三违”人员接到违章通知后,未及时到安监大队落实情况的,罚50元∕次;

2、“三违”人员接到培训、电视检查录像通知后,未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录像的,罚100元∕次;

3、违章人员实行档案管理,即年度内“三违”次数进行累加考核,“三违”次数每累加一次,罚款在规定数额上增加50元∕次;

4、安全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或接受吃请,罚安全员500~1000元∕次。

第十三条事故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发生的各类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进行汇报,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罚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次,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相关业务科室接到事故通知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和处理,安排人员不及时,罚相关业务科室责任人300~500元∕次;

3、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处罚;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4、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200~500元;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3)对事故责任单位比照“四四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进行当月安全工资否决。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并罚款1000~30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2000元;

3)对事故责任单位比照“四四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进行当月安全工资否决;

4)对相关业务科室的责任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罚款500~2000元。

6、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以上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2000~50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罚款1000~3000元;

3)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除按以上条款追究责任外,给予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比照“四四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进行当月安全工资否决;

5)对相关业务科室的责任科长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或罚款3000~5000元;

6)对相关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10000元。

7、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3000元;

3)对事故责任单位比照“四四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进行当月安全工资否决。

8、发生一起非伤亡事故(井上下),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2000元;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300~1000元;

3)对相关业务科室的责任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200~1000元。

9、发生各类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发生一起瓦斯等有害气体异常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对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500-3000元。

2)发生一起工程质量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对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500-3000元。

3)发生一起辅助运输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对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500-3000元。

4)发生一起供电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对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500-3000元。

5)发生一起机电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对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500-3000元。

6)发生一起监测监控事故,根据事故追查责任认定结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对相关业务科室科长根据责任大小,罚款500-3000元。

7)发生一起地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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