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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寄库合同

 

年月日

 

押运寄库合同

编号:

2014年字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政编码:

通讯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政编码:

通讯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术语释义

1、押运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押送护卫现金款箱(包、袋),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黄金、贵金属、贵重物品等甲方委托物品的服务。

2、上门接送款:

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接款和送款行为。

3、寄库款箱:

即甲方营业网点等经营机构与金库之间进行日常现金转运时放置现金的箱子,也称作尾箱、钞箱、头寸箱,本合同所指款箱也包括放置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贵金属、贵重物品等的包、袋。

4、通勤门:

从甲方网点营业大厅进入柜台区的第一道门,即防尾随电控联动门。

5、签约单位:

指由甲方提供上门接送款服务的甲方客户。

6、财务室门:

指甲方为签约单位提供上门接送款服务所约定的财务办公室的第一道门。

7、营业场所:

甲方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连的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8、押运物品:

甲方委托乙方押运的各类物品。

9、押运员: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的武装护卫人员。

10、提款员: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中提拿现金款箱、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黄金、贵金属、贵重物品等甲方委托物品的人员。

11、调拨款箱:

指甲方银行用于业务库与人行或代理营业网点与业务库之间现金调拨运送时使用的箱(包)。

12、其他述语释义。

第二条基本原则

1、优势互补、保障安全。

双方以安全为第一目标,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充分发掘各自的优势,保证服务事项的安全。

2、紧密配合、友好合作。

在押运服务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合作、充分协商、统一协调。

第三条服务范围内容及服务项目

一、服务范围及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下述第1、2、3种业务委托乙方提供安全押运寄库清分服务。

1、乙方代理甲方网点现金尾箱的寄库保管。

2、现金款箱、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证券等重要票证的运送。

3、黄金、贵金属、贵重物品的运送。

二、服务项目

1、乙方代理甲方网点现金尾箱的寄库保管。

甲方尾箱寄库流程:

尾箱由乙方押运车押运到乙方金库进行寄库保管。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可以领取部分款箱,但对其他不需领用的款箱,应在款箱上写明“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需领用”字样加以区分。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款箱出入库次数,应经双方领导或管理部门负责人协商同意。

2、押运服务。

乙方在甲方营业点的每一个对外营业日营业开始前送去款箱、营业结束后接走款箱(具体营业时间依从甲方规定),并为甲方在营业期间临时到乙方金库提、交款提供押运服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押运、提款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2、甲方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押运寄库服务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押运、提款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要求乙方整改;对乙方不符合要求的押运、提款服务人员及车辆有权提出调换。

4、甲方负责制定押运监管办法,履行对押运工作的监管。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钞箱、袋、锁具)封签完整,能满足乙方押运的正常需求。

6、涉及相关押运服务业务增减、营业时间调整等,甲方应提前2天告知乙方。

7、甲方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为乙方提供运钞车停车位及人员休息场所。

8、甲方委托寄库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有关规定。

寄库保管的款箱中存放物品仅限于人民币、外币(指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现钞、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及其它贵重物品等。

9、甲方现金或重要空白凭证应使用牢固安全且装有双锁的款箱,尾箱还应使用一次性封签。

10、甲方存放乙方金库保管的专用款箱,其箱体必须坚固、抗压、抗摔、抗撬性能强,密封性好,且箱体统一、规格适度,锁具防伪性能高,与乙方保管的其他款箱(需经乙方书面同意)有明显的区分标志,款箱上应有行名、网点名称、双扣双锁,如不符合该安全标准,乙方有权拒收。

1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执行运送早晚寄库款箱押运和提款任务,认真做好寄库款箱(包)的交接工作,确保管库员、营业网点员工按时到岗。

运送寄库款箱时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送达营业网点交接区进行交接的(及时出入库),乙方不承担工作责任。

12、在乙方使用枪支弹药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制定的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使用,甲方拥有监督权。

13、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款箱:

乙方领取款箱的人员与预留资料不符;乙方运钞车型号和车牌与预留资料不符;乙方人员变动,未书面通知甲方的;乙方调款员和押运员未持证办理交接的。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并符合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乙方提供的运钞车性能和安全标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发[1997]第2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乙方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每辆运钞车上必须保持5人(驾驶员1人、押运员2人、提款员2人)。

乙方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车内设备运转正常,因押运车辆故障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对服务内容、押运服务(含提款员)人员人身伤害等按行业标准每年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

同时为确保甲方在途资金的安全,乙方每年须对甲方在途现金投保额不低于500万元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范围包括外部侵害和内部作案,并将保险正本交甲方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4、乙方应对派出的押运、提款人员的思想品德及职业技能进行严格审查,应是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并与乙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同时,乙方须将派出的驾驶员、押运员、提款员的身份证、工作证、运钞车行驶证等复印件及免冠照片作为合同的副本送甲方留存,并向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在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时进行联系、衔接及确认其身份。

乙方对提交上述副本资料的合法、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派驻甲方的押运、提款人员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

乙方应保证押运车辆和押运、提款人员的相对稳定。

如遇车辆和人员调换,乙方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将押运车辆牌号、押运、提款人员身份证、上岗证等照片及复印件送至甲方备案。

6、乙方为确保全部款箱在甲方开门营业时点前送达到营业网点,关门时点前从甲方营业网点接走全部款箱押运到乙方库房。

具体营业时间以甲方在银监局获得许可的时间为准(目前开门时点,关门时点)。

(注:

重大节假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调整时间)。

如遇甲方营业网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时,应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可先接其他营业网点款箱(包)入库,后返回再接。

7、乙方保证甲方营业网点每日按时对外营业和尾箱及时入库,如遇道路阻塞、交通事故以及灾害性天气等原因而延误时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尽快完成押运任务。

除以上情况外如乙方押运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上岗,延误甲方正常的营业和资金的调运,乙方未能按时将款箱(包)送达甲方地方或未按规定及时接和箱(包)入库,以及出现遗失、漏送、漏接、送错地点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纠纷时,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按每次200元扣划当月服务费。

8、乙方派出的押运、提款人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在押运执勤期间,应严格按章操作,将款箱(包)准确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9、其它需要履行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工作程序、要求及责任界定

一、工作程序

1、押运及寄库工作

(1)乙方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制度,单台车五人车长负责制(即司机一人,押运员两人,提款员两人)。

坐副驾驶位置为车长,是单台车押运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指挥押运途中的安全。

(2)乙方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早上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执行出库押运任务,按甲乙双方商定的路线和时间将款箱(包)送达至甲方营业网点。

下午甲方营业网点终了,按甲乙双方商定的路线和时间将款箱(包)押运至乙方金库。

因特殊情况引发的路线、时间变更,双方秉着安全快捷的原则协商解决。

(3)甲方应认真核验乙方接送款车辆及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将押运款箱、包(物品)交与乙方提款人员装车,执行押运任务。

(4)乙方对甲方款箱寄库保管的过程中,应妥善安全管理,确保寄库箱、锁、封签等结构完整无损。

二、工作要求

1、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根据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押运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保证按时到位。

2、为保障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必须成立工作联络小组,对签定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处理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3、甲乙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双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遇有重大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同时,为确保甲乙双方工作联系畅通,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由双方派人负责押运事务联系,并将业务联系内容登记归档,以作备查。

4、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共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甲乙双方每6个月联合举行一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充实、完善。

5、办理交接业务时,任何一方交接人员发现对方身份认证不符的有权拒绝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后果的由差错方负责,认证不符依然办理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6、双方交接人员发生变动的由变动方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新的交接人员相关资料,对方接到通知后不得与原交接人员进行交接,未接到通知前对方仍视为交接人员有效,所产生的损失由差错方负责赔偿。

7、在身份未得到认证前乙方人员不得进行甲方交接区域。

8、调拨和寄库款箱到达目的地交接区后,乙方人员需等待甲方接收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如未经甲方交接人员确认后离开的,所产生的差错款由乙方负责。

9、在执行押运任务中,严禁押运、守护人员携枪(械)进入营业现金区。

三、责任界定

1、双方在甲方营业场所进行款箱交接,以甲方的通勤门为界,乙方送款箱进入通勤门前、接款箱出通勤门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2、按双方规定时间到双方指定地点进行押运物品交接时,甲乙双方应在指定的有监控设施的区域内进行并做好书面交接登记,凡是不在指定监控区域进行交接发生事故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按责任将承担相应损失,录相资料应保留不短于一个月的时间备查。

3、甲方网点人员在接收款箱中如发现乙方移交的款箱数量有误,甲方有权拒绝签收,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乙方金库库管人员,待查明原因办理核实后,甲乙双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4、甲方人员如发现乙方移交的款箱箱体损坏,锁具、封签异常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签收,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应在监控录像下查明原因确认款箱无异常后,甲乙双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甲方负责对破损的款箱或锁具、封签等进行重新更换。

5、乙方人员在接收款箱时,如发现甲方移交的款箱箱体损坏,锁具、封签异常等情况,乙方有权拒绝签收。

发生在到甲方网点收款、上介时,由甲方网点负责对破损的款箱或锁具、封签等进行重新更换后,甲乙双方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6、乙方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押运物品遭抢劫、抢夺、盗窃、丢失、损坏、交通事故、火灾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甲方的工作人员意外伤亡除外)、车辆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为甲方提供款箱保管寄存期间,发生的押运物品遭抢劫、盗窃、丢失、损坏、火灾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人员已尽到职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押运人员在不可抗力减弱,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未积极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其损失扩大部分乙方应承担责任。

10、双方经办人员对签章钱捆的长短款、假币责任,钱捆中发生长短款、假币差错时,由双方共同进行责任认定,须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明资料的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七条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押运服务的相关资料,并对服务内容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散布、公布和向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应为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按行业标准进行保险,以保证人员、财产损失赔偿能力。

3、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服务时,乙方车辆所发生的违规违章、交通肇事及意外事故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及枪支在使用、保管中造成的事故、案件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在押运过程中,应负责甲方随车人员的安全。

如造成甲方随车人员伤害(意外伤害除外),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甲方人员的损失。

5、乙方负责甲方委托业务过程中,乙方人员未能尽责保护甲方财产、人员安全,致使甲方财产、人员受到损失和伤害,均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6、乙方人员在押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过失犯罪、刑事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及与职务无关的事件,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服务安全保障等未达到公安部门标准及要求,被责令停止、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因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服务职责或其他违约事件,导致甲方发生损失时,乙方应在损失发生的30天内向甲方进行赔偿。

9、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标准不变,如乙方擅自变更服务费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执行期(壹年)服务费用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服务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服务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服务价格每年17万元(含税),乙方每季向甲方收取服务费4.25万元(含税)。

2、所有涉及的服务费用,由甲方统一支付,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的金融服务发票。

甲方于每季末30日前将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第十条合同期限

 年月日起到 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壹年。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和终止

1、合同自甲方开始营业之日起生效。

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可自动顺延壹年。

2、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署合同或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需续签合同,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请求,并在原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续签;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本合同在到期日后终止。

4、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5、其他需要明确的有关合同管理条款。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和免责事由

如果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洪水、地震、瘟疫、罢工、战争和军事行动(无论是否宣战)、恐怖袭击、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则不应视为违约,该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通知另一方,并且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尽可能快地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受影响一方的义务产生实质性的、无法补救的影响,或是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0个自然日,则任何一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不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的,由继任者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争议处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下述方式加以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四条附则

1、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新设营业网点,则新设营业网点的尾箱押运事宜及各营业网点之间的现金重空调拨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框架下另外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细则并作为合同附件。

工作实施细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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