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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疾病分类ICD10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死因链推断

国际疾病分类(ICD-10)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

(1)

一只蚂蚁领着我走2012.04.2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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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相关概念介绍

一、死亡原因

WHO1967年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了如下定义:

“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提醒:

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床死亡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为了统计,如制报表,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该原因进行统计制表;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需要按后面将介绍的规则及注释进行综合选择,进行统计制表(即选择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统计制表)。

二、根本死因的定义

ICD第六次十年国际修订会议,同意将主要用于统计列表的死亡原因指定为“根本死亡原因”。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

(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与“死亡原因”概念相比,可以看出,“根本死因”在“死亡原因”基础上,更侧重于寻找死亡原因源头,用它作为统计制表,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死亡的发生。

(1)根据根本死亡原因定义,根本死亡原因分为:

(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疾病或损伤

例如:

所有因疾病造成的死亡,如XXX疾病。

(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意外死亡

例如:

疾病死亡以外的所有外部原因,如意外触电、被杀等

(2)根本死亡原因编码统计与医院病案统计的区别:

两者侧重点不同!

寻找根本死因的目的和意义是尽可能从根本(源头)上找出引起死亡的原因,或尽量突出严重危害健康的疾病,采取相应措施中断死亡或疾病发生的链条,以预防死亡和疾病的发生,或在某个环节治愈病人,因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这体现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医院病案统计的目的与意义是统计病人就诊(或入院)的主要疾病(原因),为分配或规划卫生资源起引导作用。

一个人一生可能多次入院就诊,但每次入院都可认为有一个主要疾病或原因为主。

如某人某次可能因糖尿病就诊或入院,某次又可能因为外伤入院。

例如:

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引起上消化道出血死亡。

对根本死因来说,选择病毒性肝炎作为根本死因;但作为医院病案统计,则可能就只选择上消化道出血作为病案统计。

可见,两者的侧重点明显不同,因此,在死亡统计工作中,要时常强调医生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利于寻找并确定造成死亡的根本死亡原因。

三、死因链/死亡顺序

死因链:

可以认为就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的发生链条,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并可以合理解释。

“顺序”一词是指分别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第Ⅰ部分逐行上的两个或多个情况,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一行的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

可以认为两者同等意义。

如:

慢支(c)→肺气肿(b)→肺心病(a)→死亡

意外被撞(c)→颅骨骨折(b)→颅内损伤(a)→死亡

又如:

例1:

Ⅰ(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如果在证明书的一行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死亡原因,则可能有超过一个的报告顺序。

在下面的例子中报告了四个顺序:

例2:

Ⅰ(a)昏迷

(b)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

其顺序是:

·动脉粥样硬化(导致)心肌梗死(导致)昏迷;

·动脉粥样硬化(导致)脑血管意外(导致)昏迷;

·高血压(导致)心肌梗死(导致)昏迷;

·高血压(导致)脑血管意外(导致)昏迷;

四、起始前因

※ICD-10中“起始前因”和“根本(死亡)原因”的区别与联系:

根本死亡原因可以理解为统计制表用的那个死亡原因,也就是运用根本死亡原因选择规则(或注释)最终选择的那个死亡原因,-------那么,在“根本死因”尚未最终选定之前,初步选择的“死因”(暂且叫做“根本死因”)可以叫做“起始前因”。

例:

I(a)死亡

(b)冠心病

(c)高血压

II糖尿病

由于死因链(顺序)可以接受,运用总原则,选择“高血压”(起始前因)作为根本死因,再根据第二卷书中特别的注释要求,最终决定选择“冠心病”作为制表用的根本死因。

可见,起始前因与根本死因还是有些不同。

大多数情况下,起始前因就等同于根本死亡原因,如

如1:

(a)胆管癌

如2:

(a)肺心病

(b)肺气肿

(c)慢支炎

※为死亡统计制表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ICD-10第二卷,P22)

1.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作为根本死亡原因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动用各种规则去寻找根本死亡死因。

国际疾病分类(ICD-10)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

(2)

业务工作2008-05-1109: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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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

国际疾病分类的主要应用领域是死因统计。

国际疾病分类下的死因统计是以根本死亡原因为主要内容的。

正确合理地确定根本死亡原因是保证死因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由于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报告的复杂性,为了规范根本死因的选择,保证不同国家和地区和不同时间内报告的资料可比性,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建立了一系列针对各种情况的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规则和方法,指导全球范围内的死因统计。

本节介绍内容:

总原则及三条规则

6条修饰规则

ICD-10特别说明与注解

以上均是确定根本死因时必需要掌握的规则!

一、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

选择或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过程是一系列规则和方法的应用过程。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在证明书第Ⅰ部分中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特有的称之为起始前因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为表达列表中的根本原因,ICD容许起始前因被不止一个适合的情况所代替。

例如,有些类目是用于一些情况的组合,或者可能有压倒一切的流行病学理由,需要比证明书上的其他情况优先考虑。

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不仅包括起始前因),然后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所确定根本原因的编码是统计制表用的最后编码号。

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行再编码处理。

当起始前因是一个可分类于第十九章的损伤或外因的其他效应时,引起该情况的事件应被选为统计制表的根本原因并编码于V01-Y89。

损伤或效应的编码可以用作附加编码。

综上所述,在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使用1条总原则、3条选择规则、6条修饰规则以及某些有关注释。

二.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及举例(总原则及三条规则)

 

总原则

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直译)

总原则:

选择顺序的“根”(最后一行)----意译

总原则应用特点:

1、只对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情况,是引起上面的一系列疾病顺序的根

 

例6:

Ⅰ(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选择大叶性肺炎(J18.1)。

例7:

Ⅰ(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

(c)胰头癌

选择胰头癌(C25.0)。

例8:

Ⅰ(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

(d)前列腺腺瘤

选择前列腺腺瘤(N40)。

例9:

Ⅰ(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选择行人被卡车撞伤(V04.1)。

例10:

Ⅰ(a)支气管肺炎

Ⅱ继发性贫血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选择支气管肺炎。

但也可应用规则3;见例26。

 

规则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1:

当有多个顺序/链条时,选择第一个顺序/链条的“根”----意译

规则1应用特点:

1、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多于1个的顺序,顺序不规范

4、选择第1顺序的根

 

例11:

Ⅰ(a)支气管肺炎

(b)脑梗死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选择脑梗死(I63.9)。

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脑梗死引起的支气管肺炎和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支气管肺炎。

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12:

Ⅰ(a)食管静脉曲张和充血性心力衰竭

(b)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和肝硬变

选择肝硬变(K74.6)。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顺序是由于肝硬变引起的食管静脉曲张。

例13:

Ⅰ(a)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c)流行性感冒

选择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是由于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急性心肌梗死,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C;见例45。

例14:

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选择尿毒症。

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尿毒症引起的心包炎,以及由于肺炎引起的心包炎。

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D;见例60。

例15:

Ⅰ(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动脉粥样硬化。

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动脉粥样硬化引起了高血压又引起了脑梗死,以及由于糖尿病引起的脑梗死。

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C;见例46。

 

规则2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规则2:

在不存在顺序/链条的情况下,选择首先提到的原因作为根本死因----意译

规则2应用特点:

1、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没有顺序

4、(a)行首先提到的情况

 

例16:

Ⅰ(a)恶性贫血和足坏疽

(b)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恶性贫血(D51.0)。

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

例17:

Ⅰ(a)风湿性和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选择风湿性心脏病(I09.9)。

不存在报告顺序;两种情况处于同一行上。

例18:

Ⅰ(a)胰腺纤维囊性病

(b)支气管炎和支气管扩张

选择胰腺纤维囊性病(E84.9)。

不存在报告顺序。

例19:

Ⅰ(a)衰老和坠积性肺炎

(b)类风湿性关节炎

选择衰老。

存在一个报告顺序─由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引起的坠积性肺炎─但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

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A;见例33。

例20:

Ⅰ(a)滑液囊炎和溃疡性结肠炎

选择滑液囊炎。

不存在报告顺序。

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B;见例41。

例21:

Ⅰ(a)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急性肾炎。

不存在报告顺序。

但也可以应用规则3;见例28。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规则3:

结合医学知识,选择最早的原因(不推荐)作为根本死因(起始前因)。

----意译

规则3应用特点:

1、对Ⅰ部分,Ⅱ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用选择规则后,还有更早的原因

4、更早的原因

三、确定根本死因的修饰规则及举例(6条修饰规则)

 

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可以分类到第十八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除外R95(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在证明书上又报告了可以分类在R00-R94或R96-R99以外其他地方的一个情况,则重新选择死亡原因,就好象分类在第十八章的情况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例33:

Ⅰ(a)衰老和坠积性肺炎

(b)类风湿性关节炎

编码到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

不理会按照规则2(见例19)选择的衰老,而应用总原则。

例34:

Ⅰ(a)贫血

(b)脾大

编码到脾大性贫血(D64.8)。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脾大,但它可以修饰编码。

例35:

Ⅰ(a)心肌变性和肺气肿

(b)衰老

编码到心肌变性(I51.5)。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衰老,而应用规则2。

例36:

Ⅰ(a)咳嗽和呕血

编码到呕血(K92.0)。

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咳嗽。

例37:

Ⅰ(a)终末期肺炎

(b)扩散性坏疽和脑血管梗死

编码到脑血管梗死(I63.9)。

不理会按照规则1选择的坏疽,而应用总原则。

规则B.琐细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中一个有害反应之结果的话,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例38:

Ⅰ(a)龋牙

Ⅱ心脏停搏

编码到心脏停搏(I46.9)。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龋牙。

例39:

Ⅰ(a)嵌甲和急性肾衰竭

编码到急性肾衰竭(N17.9)。

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嵌甲。

例40:

Ⅰ(a)手术中出血

(b)扁桃体切除术

(c)扁桃体肥大

编码到在外科手术中的出血(Y60.0)。

例41:

Ⅰ(a)滑液囊炎和溃疡性结肠炎

编码到溃疡性结肠炎(K51.9)。

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滑液囊炎(见例20)。

例42:

Ⅰ(a)甲沟炎

Ⅱ破伤风

编码到破伤风(A35)。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甲沟炎。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多个其他情况时的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有联系时,则编码到联合情况。

当联系条款仅适用于一种特指为由另一个情况所引起的情况的联合时,则只有当正确的因果关系被陈述或能够通过应用选择规则而推断时才编码到联合情况。

当在联系中发生矛盾时,应与之建立联系的那个情况是指假如未报告最初选择之原因的话,本来应选择的情况。

允许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适当联系。

例43:

Ⅰ(a)肠梗阻

(b)股疝

编码到伴有梗阻的股疝(K41.3)。

例44:

Ⅰ(a)右束支传导阻滞和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

按照规则2选择的右束支传导阻滞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例45:

Ⅰ(a)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c)流行性感冒

编码到急性心肌梗死(I21.9)。

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见例13)与急性心肌梗死建立联系。

例46:

Ⅰ(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粥样硬化

编码到脑梗死(I63.9)。

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见例15)与高血压建立联系,这种联系本身又与脑梗死建立联系。

例47:

Ⅰ(a)心脏扩张和肾硬化

(b)高血压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

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48:

Ⅰ(a)中风

(b)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病(I11.9)。

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与高血压性心脏病建立联系,因为假如未报告动脉粥样硬化的话,本来就应按照总原则选择高血压性心脏病。

例49:

Ⅰ(a)中风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b)动脉粥样硬化

编码到中风(I64)。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与中风建立联系,因为假如未报告动脉粥样硬化的话,本来就应按照规则2选择这个情况。

例50:

Ⅰ(a)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b)肺气肿

(c)支气管炎

编码到梗阻性慢性支气管炎(J44.8)。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慢性支气管炎与肺气肿建立联系。

例51:

Ⅰ(a)心脏扩张

(b)高血压

Ⅱ肾萎缩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

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52:

Ⅰ(a)(吸入性)支气管肺炎

(b)惊厥

(c)结核性脑膜炎

Ⅱ肺结核病

编码到肺结核病(A16.2)。

当提及伴有肺结核病时,则不使用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结核性脑膜炎。

例53:

Ⅰ(a)枕骨骨折

(b)在癫痫性惊厥后跌倒

编码到癫癎性惊厥(G40.9)。

按照规则1选择的跌倒与癫痫性惊厥建立联系。

例54:

Ⅰ(a)心脏停搏

Ⅱ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心脏停搏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术语。

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55:

Ⅰ(a)脑梗死

(b)脑血管意外

编码到脑梗死(I63.9)。

例56:

Ⅰ(a)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

编码到风湿性二尖瓣狭窄(I05.0)。

例57:

Ⅰ(a)脑膜炎

(b)结核病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A17.0)。

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所陈述。

例58:

Ⅰ(a)妊娠中严重的高血压

Ⅱ子痫惊厥

编码到妊娠子痫(O15.0)。

例59:

Ⅰ(a)主动脉瘤

(b)梅毒

编码到梅毒性主动脉瘤(A52.0)。

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加以陈述。

例60:

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编码到尿毒症性心包炎(N18.8)。

按照规则1选择的尿毒症(见例14)修饰心包炎。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本规则不适用于对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类中对此情况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61:

Ⅰ(a)三期梅毒

(b)初期梅毒

编码到三期梅毒(A52.9)。

例62:

Ⅰ(a)妊娠期子痫

(b)子痫前期

编码到妊娠期子痫(O15.0)。

例63:

Ⅰ(a)慢性心肌炎

(b)急性心肌炎

编码到急性心肌炎(I40.9)。

例64:

Ⅰ(a)慢性肾炎

(b)急性肾炎

编码到未特指的慢性肾炎(N03.9),因为对此结果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的后遗症”类目如下:

B90-B94,E64.-,E68,G09,I69,O97和Y85-Y89。

例65:

Ⅰ(a)肺纤维化

(b)陈旧性肺结核病

编码到呼吸道结核病的后遗症(B90.9)。

例66:

Ⅰ(a)支气管肺炎

(b)脊柱弯曲

(c)儿童佝偻病

编码到佝偻病的后遗症(E64.3)。

例67:

Ⅰ(a)脑积水

(b)结核性脑膜炎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的后遗症(B90.0)。

例68:

Ⅰ(a)坠积性肺炎

(b)偏瘫

(c)脑血管意外(10年)

编码到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I69.4)。

例69:

Ⅰ(a)慢性肾炎

(b)猩红热

编码到其他特指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后遗症(B94.8)。

对肾炎作为慢性的描述意味着猩红热已不再处于它的活动期。

 

 

四、确定根本死因的有关ICD-10特别说明与注解(其他部分还将讲到相关内容)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当报告了可分类在C46.-或C81-C96的卡波西肉瘤、伯基特瘤以及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他恶性肿瘤时,都应认为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

对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不应做这样的假定。

可分类在A00-B19、B25-B49、B58-B64、B99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都应认为是报告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任何类型)、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寒、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急性)、吸入、肺不张及梗死]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接受为任何疾病的并发症。

特别是支气管肺炎可以假定是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和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或脊髓的损伤、脑出血或血栓形成,及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病和非轻微损伤的明显后果。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都可以假定是任何恶性肿瘤的一个后果。

任何肾盂肾炎都可以假定是由于象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这样的情况造成的泌尿系梗阻的一个后果。

肾炎综合征可以假定是任何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一个后果。

脱水可以假定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一个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

例22:

Ⅰ(a)卡波西肉瘤

Ⅱ艾滋病

选择导致卡波西肉瘤的HIV病(B21.0)。

例23:

Ⅰ(a)卵巢癌

ⅡHIV病

选择卵巢的恶性肿瘤(C56)。

例24:

Ⅰ(a)结核病

ⅡHIV病

选择导致分支杆菌感染的HIV病(B20.0)。

例25:

Ⅰ(a)脑弓形体病和带状疱疹

(b)柏基特淋巴瘤,HIV病

选择导致可分类在他处的多发性疾病的HIV病(B22.7)。

按照规则2选择的脑弓形体病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

例26:

Ⅰ(a)支气管肺炎

Ⅱ继发性贫血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选择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91.1)。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支气管肺炎(见例10)和继发性贫血两种病都可以认为是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的直接后遗症。

例27:

Ⅰ(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和前列腺性梗阻

选择前列腺性梗阻(N40)。

按照规则1选择的慢性肾盂肾炎可以认为是前列腺性梗阻的直接后遗症。

例28:

Ⅰ(a)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猩红热(A38)。

按照规则2选择的急性肾炎(见例21)可以认为是猩红热的直接后遗症。

例29:

Ⅰ(a)肾切除术

Ⅱ肾明细胞癌

选择肾明细胞癌(C64)。

毫无疑问,肾切除术是对肾的恶性肿瘤所实行的。

例30:

Ⅰ(a)急性贫血

(b)呕血

(c)食道静脉出血

(d)门静脉高压

Ⅱ肝硬变

选择肝硬变(K74.6)。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门静脉高压可以认为是肝硬变的直接后果。

例31:

Ⅰ(a)坠积性肺炎,脑出血和乳房癌

选择脑出血(I61.9)。

按照规则2选择的坠积性肺炎可以认为是所报告的另外两个情况的直接后遗症;故选择首先提及者。

例32:

Ⅰ(a)肺梗死

三周前对肺癌实行了左肺切除术

选择肺癌(C34.9)。

五、被选择原因的修饰

选择的死亡原因对于统计制表来说不一定是最有用和信息丰富的情况。

例如,如果选择了衰老或象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这样的一些全身性疾病,这并不比选择一个临床表现、老龄化或疾病的结果更有用。

有时有必要对选择加以修饰以符合分类的需要,它既可以对联合报告的两个或多个原因采用一个单一的编码,也可以当一个具体的原因和某些其他情况同时报告时对其加以优先选择。

下面的修饰规则旨在改进死亡数据的有用性和精确性,而且应该应用在起始前因的选择之后。

选择和修饰的相互联系过程已被分别加以阐明。

某些修饰规则需要进一步应用选择规则,这对于有经验的编码人员来说是不困难的,但重要的是要完成选择、修饰以及必要时再选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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