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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公司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炭法》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所有培训均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有培训计划、实施记录、培训考试或考核成绩、培训考勤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记录。

第五条所有培训均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37号文件的规定提取,由安全管理部门掌握,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费的开支,要合理使用,安监局及教育培训中心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脱产培训的职工,培训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应受到影响;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应发给奖金。

第九条职工教育培训组织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培训工作,严格做好培训教育的准备工作、组织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考核、发证和培训工作总结及归档工作,确保各级培训教育工作起到实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公司成立培训领导小组,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安监局、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并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考核成绩造册,存档。

第十一条公司教育培训中心是公司安全集中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单位,承担各单位(部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班(组)长、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任务。

负责联系对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

使各岗位人员都能达到熟悉业务、掌握技能、胜任岗位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矿(中心)必须成立由矿长(中心主任)任组长的培训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培训工作,负责编审本矿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安监局及各矿安全管理办公室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业务指导部门,对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公司集中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中心根据公司培训需求,制定长期及中短期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以下培训工作,安监局做好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矿长(厂长、处长)在任期内,根据行业要求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二)公司级和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行业要求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资质证书,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三)公司及矿(中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根据行业要求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安监局及教育培训中心将公司及国家近年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对二级单位进行发放,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案例巡回演讲活动。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中心根据公司培训的临时需要,及时组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再培训、班组长等各种集中培训,培训的课时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二级单位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各矿(中心)要成立本单位的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设置培训主管部门,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专用的安全教育室。

第十九条新入矿的人员,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其培训内容如下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本单位专职安监员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三条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期的班组长培训,加强对班组长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指挥能力的培训,班组长每月对本班组所有工种的进行不少于培训,每期培训科室不能少于4小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完善对区队和班组级培训的检查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区队和班组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五条每月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事故案例宣讲,宣讲内容为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和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安监局负责对教育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安监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监局对教育培训中心、安监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司业务部门对二级单位安全培训管理情况至少一季度检查一次,并对照《本安体系检查考核评分标准》打分,同时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每月组织检查考核区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且将考核结果在月工资中兑现到每位员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神东安监〔2010〕20号)废止。

附件:

1.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流程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流程

流程说明:

步骤序号

流程步骤

名称

流程工作内容及标准

责任部门/岗位

工作

时限

相关表单

相关制度

相关系统

01

实施安全培训

各单位培训领导小组

培训实施记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01

实施集中培训

教育培训中心

培训实施记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02

公司检查

公司各业务部门

培训检查记录

本安体系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02

内部检查

各单位培训领导小组

培训检查记录

03

内部考核

各单位培训领导小组

绩效考核得分表

04

兑现

单位经营科科长

员工月度工资表

 

步骤序号

流程步骤名称

相关制度

制度条款

01

实施安全培训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01

实施集中培训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02

公司检查

本安体系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制度信息总览表

制度名称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办法

关键词

安全教育安全培训

适用范围

全公司

主责部门

安监局

审批机构

党政联度会

集团业务主管部门

安监局

制度属性

实施类

业务领域

管理支持业务

上位制度

下位制度

关联制度

替代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神东安监〔2010〕20号)

其他相关部门

(跨部门制度

填写)

会签部门

修订历史记录

2009年3月3日经公司党政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3月3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0日第一次修订,经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

年月日第二次修订,经审议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原版本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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