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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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年2月23日1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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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暂定为非天保工程区内地方公益林及全省林业系统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
第四条地方公益林是指: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是指:
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由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是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通过专家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案的区域。
第五条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
管护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定(格式附后)。
(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合同;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县(市、区)林业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局与集体单位签订管护合同,集体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村集体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案。
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年度补偿基金计划或拨付年度补偿基金;
(二)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健全财务制度;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四)积极协调信用联社等金融服务机构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折通”,加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直补进程;
(五)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区划界定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合同;
(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
(三)检查监督管护合同的执行情况,指导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
(四)负责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绩效考评。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
3:
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中的国家公益林,在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前,暂按每年每亩5元标准补偿,由省财政安排资金,依据本《办法》实施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中的国家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后,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制定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实施管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当年的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确认的年度补偿计划、各级上报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和各级年度核查结果,将省级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主,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数据,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将省、市(州、地)、县(市、区)分级安排的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通过认定的集体林数据,逐级将补偿基金下达到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林面积数据,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属省林业厅直属的,由省财政厅将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到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拨付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账上,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第十三条 地方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必须以村(组)集体名义建立公共账户。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林业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所有面积数据,直接拨付到村、(组)集体账户上,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折通”兑付的,以兑现清单(微机打印清单)核报。
未开通农民补贴网的地方,补偿基金的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发放到林权所有者手中,以农户领款签章清单,经县(市、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署意见后核报。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州、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
市(州、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直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的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逐级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年度调减或停拨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市(州、地)、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益林管护合同格式1
重点(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范本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订合同使用)
编号:
甲方: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
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___亩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
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
管护区域包括____ 村(林班)_____小班,分别是:
_______村(林班)_____小班_____ 亩,_____村(林班)______小班______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为____元/亩.年,全年总额_____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名) 负责人:
(签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同条款,自行印制合同;
2、合同有效期一般不低于三年,但所管护的公益林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签订管护合同。
公益林管护合同格式2
重点(地方)公益林管护合同范本
(国有林业单位、县林业局、集体与个人签订合同使用)
编号:
甲方: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县林业局、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乙方:
个人(专职管护人员、兼职管护人员、林农)
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财农[2007]23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_____亩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
至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_。
管护区域包
括_____村(林班)_____小班,分别是:
______村(林班)___小班______亩,______村(林班)_____小班______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或管护劳务费),标准为____元/亩.年,全年总额_____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或管护劳务费);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4.接受、服从甲方等对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或管护劳务费)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名) 乙方:
(签名、盖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各注:
1、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同条款,自行印制合同;
2、合同有效期一般不低于三年,但所管护的公益林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签订管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