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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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章丘明水矿业二号煤矿

2013年5月3日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东风集团公司要求,明水二号煤矿于2013年4月24下午组织,矿长、副矿长、各科室成员参加的集中学习,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领导组织

组长:

孟凡林

副组长:

赵兵、郭新、张乃水、刘庭富、

成员;颜景琦、李家镇、高林、于建征、彭小将、马京国、程作宝、尚现国、高永镇、

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赵兵(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及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

三、时间安排

1、宣传贯彻阶段。

4月25日至5月25日,煤矿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利用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2、培训学习阶段。

5月26日—6月25日,有矿培训课统一制定培训计划,要求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培训计划按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科将培训记录、包括签到表、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分别装入档案盒存档备案。

3、执行落实阶段。

6月26日—8月25日,按照“七条规定”的详细分解内容,各职能科室进行自我排查与整顿,重点针对《七条规定》涉及各科室的项目逐条逐项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并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改记录,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对不积极整改的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对拒不整改的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4、总结提高阶段。

8月26日—9月10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将宣贯、培训、落实的各项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作出对《七条规定》实施的书面总结,并交回安检科进行存档备案。

安检科将对各矿、各职能科室及区队进行总结评比,并将优秀科室为本年度评选优秀的首选科室。

四、具体措施

1、学习宣传

责任人:

尚现国

检查监督人:

赵兵

落实措施:

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下,利用墙报宣传栏、标语、视频等多种媒体,采取集中学习、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七条规定》。

2、组织培训学习

责任人:

各科室分管负责人

检查监督人:

本单位分管领导

落实措施: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利用培训逐条学习《七条规定》内容,逐条展开讲解。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积极行动。

各管理人员、各职能科室、各区队要充分认识开展“七条规定”宣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七条规定”的宣传贯彻行动,切实做到在认识上重视,在行动上坚决,确保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根植到每位职工心中。

2、狠抓落实,力求实效。

各管理人员、各职能科室、区队要对照各自涉及条款制定有效可行的方案,按要求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并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可行措施,狠抓落实,力求通过此次行动取得成效。

3、定期分析总结。

各管理人员、各职能科室、区队要及时进行自我反馈,按一旬一汇报、一月一汇总要求进行自我总结,及时向安检科反馈本单位自查自纠集中整顿情况,由安检科监督落实。

4、强化纪律,严格问责。

安检科要对本单位、各职能科室、区队自查自纠集中整顿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自查自纠集中整顿活动要进行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出现责任问题的要进行严格追究、严肃处理。

六、实施细则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责任人:

刘庭富、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一)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二)应当加强对证照的日常审查管理,及时延续、变更相关证照,保证持续合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责任人:

郭新、刘庭富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一)各采区、采掘工作面布局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杜绝采用巷道式、房柱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二)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五)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责任人:

刘庭富、于建征、李帅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一)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合理分配风量。

(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等不合理通风现象。

(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系统,严禁串联、接力通风。

(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

各矿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责任人:

刘庭富、于建征、尚长辉、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明水二号煤矿虽然属低瓦斯矿井,但是瓦斯防治工作依然不容忽视,在以后采掘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瓦斯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瓦斯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掘进工作面局部、局扇通风管理,认真落实瓦斯超限断电撤人制度,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责任人:

刘庭富、彭小将、李帅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一)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和“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措施。

(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三)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

(四)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

(五)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渠、水库、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六)当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七)按规定封填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的报废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归档。

(八)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九)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汛期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十)做好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

认真执行大雨期间三分钟通知井下现场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制度。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一)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并立即向矿长汇报。

(十二)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责任人:

张乃水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一)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未提供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买和使用。

(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主要提升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

(六)专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安规》要求,防坠器要定期检查和检验,严禁人物混提。

井下斜向运输时,升降的物料严禁超宽、超高、速度均匀,严禁放飞车。

(七)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包机制。

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确保包机责任制落实到位。

(八)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的“润滑、紧固、冷却、过滤”八字维修方针。

(九)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强化机电提运系统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十)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对煤矿安全装备、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检测。

否则一律不得使用。

(十一)必须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产品,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并停止生产作业,按时更换。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责任人:

赵兵

检查监督人:

孟凡林

(一)要认真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与工人同上同

下。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原则上不能少于15次。

(二)带班领导当班要提前半个小时入井,严格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清上一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三)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到调度室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存档、备查。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公示制度。

煤矿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要建立矿领导带班入井考核制度。

加强内部考核与奖惩。

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严格考核。

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确保明水二号煤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章丘矿业明水二号煤矿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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