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流程及相关问题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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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流程及相关问题总结
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流程及相关问题总结
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
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对年满60岁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补贴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笫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保险金。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
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 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在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第九章 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县、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七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的领取年限和计算公式:
领取年限:
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起到死亡的次月止
个人月基本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集体补助(现行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
(2)基础养老金=中央补助55元+地主补助5元(现行补助每人每月60元)
(3)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A:
16-45周岁人群:
月领取养老金={(年缴费+政府补助)×缴费年数+银行利息}÷139+基础养老金
例:
某人现年16岁每年缴费100元,连缴15年的计算方式:
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30元)×15年+银行利息}÷139+60元
≈14元+60元
≈74元(最底计算)
B:
46-60周岁人群:
月领取养老金={(年缴费+政府补助)×缴费年数+银行利息+补交金额(也可不交)}÷139+基础养老金
例:
某人现年50岁每年缴费100元,连缴10年;补缴500元的计算方式:
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30元)×10年+银行利息+500元}÷139+60元
≈13元+60元
≈73元(最底计算)
C:
60岁以上人群:
(至2011年6月30日满60周岁的)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60元);(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补缴费(也可不交)÷139+基础养老金(要有参保手续)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在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多交139元,至少就多领1元,现也可理解为要想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多领取1元,个人帐户上就要多缴139元。
无论你交多少钱,正常情况下领取完个人帐户上所交的钱都需要139个月,也就是到71岁零8个月时,你所有交费包括银行利息等在内全部领完;再领也和71岁零8个月前一样多,(是由政府补助金补贴上的)。
例:
张三:
多交139元,现领60元+1元=61元
李四:
多交1390元,现领60元+10元=70元
也就是说张三的139元领完要到71岁零8个月,李四的1390元领完也要到71岁零8个月,无论多少钱到最后还都是你的。
(不过到71岁零9个月时李四就要比张三多领了,银行定期利息还没计算内)。
参保人若在缴费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公告
亲爱的广大网友: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紧张有序,争取早日使全县人民享受到国家这一优惠政策,切实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强农惠民之举普惠到千家万户。
对于广大网友提出的疑问和意见,答复如下:
1、根据文件精神要求:
16-59周岁的参保人提供3张大一寸的红底彩色照片,60岁以上享受待遇的人员提供同规格5张照片即可,对于照片的来源没有进行指定或全县统一照相的规定;
2、在工作中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广大在外务工的人员,可把符合条件的照片寄回即可;
最后,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大家身体健康!
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
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建立城乡居保制度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是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面向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保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共同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
1、建立城乡居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2、建立城乡居保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
3、建立城乡居保制度是促进城乡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
二、城乡居保基本原则要求
(一)“十二字”基本原则:
1、保基本:
从现阶段实际出发以保障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2、广覆盖:
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普遍覆盖城乡适龄居民。
3、有弹性:
适应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差距大、流动频繁等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
4、可持续:
各级财力有能力支付,广大城乡居民能够承受。
(二)四项具体要求:
1、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2、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4、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城乡居保的主要政策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特例说明:
】
1、在校学生指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在校学生,不含短训班、培训班、进修班、函授等学校上学的学生。
2、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按国家规定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1、参保人应按年度缴费,每年只能缴费一次。
2、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3、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
1、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县财政支付5元,共计60元。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
属重度残疾人的,政府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2、对个人缴费的补贴:
(分四类)
(1)普惠式的缴费补贴: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2)政府代缴费。
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规定:
重度残疾是指经残疾鉴定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
集体补助(他人资助)
有条件的城乡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个人账户与继承权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个人账户继承权。
当参保人去世时,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本人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特别提示】
子女参保缴费只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且可以继承,而不是用于父母。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储蓄积累模式。
个人缴纳的费用属个人所有。
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特别提示】
时间界定:
周口制度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所以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保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参保后,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直接享受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后达到60周岁的,按45-69周岁规定缴费,具体见下1条。
2、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3、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中断或应保未保)年限,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特别提示】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必须按年及时参保缴费。
如果不按时按年参保缴费的,达到60周岁时,不能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必须在本人补缴从制度实施时至60周岁的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后,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且补缴年限不能享受政府补贴和特殊群体补助。
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说明:
139是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
(1)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
(2)要引导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特别提示】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因个人不用缴费,所以也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
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转出。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到外县(市、区)的,由县城乡居保办在接到迁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函》后,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到迁入地城乡居保办,由迁入地的县城乡居保办为其办理续保手续;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二是转入。
户籍从外县(市、区)迁入本县的,可从原参保地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迁入县,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
四、城乡居保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城乡居保是国家依法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城乡居保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的不同。
城乡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人以经济补偿。
3、资金来源不同。
城乡居保由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者负担。
4、最关键的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城乡居保是城乡居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通过依法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一、县、乡、村经办工作职责
城乡居保要覆盖我县一百多万的城乡居民,保障对象众多,业务量巨大,需要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才能把它做好。
下面从村、乡到县三个层面介绍各自的工作职责。
村级协办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保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
2.具体负责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
3.负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
5.做好城乡居保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6.每月上报本村死亡人员和服刑人员名单,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乡镇事务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保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
2.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情况公示、摸底调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将有关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
3.负责保险费收缴的组织工作;负责受理群众的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县城乡居保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城乡居保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
2.组织开展政策及经办管理培训;
3.组织开展城乡居保政策宣传与发动;
4.组织开展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
5.做好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
6.做好城乡居保待遇核定与支付;
7.做好跨地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8.做好城乡居保档案管理;
9.制发城乡居保各类卡证;
10.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11.做好城乡居保统计工作;
12.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经办操作流程介绍
1.办理参保缴费的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二份,身份证复印三份(二份存档,一份用于银行开户),参保人员把近期免冠彩色红底照片3张,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领取待遇人员交同种规格的照片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符合补缴规定的参保人员填写《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级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特别提示►
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规定,一代身份证不能作为开立银行卡、存折的法定依据。
(2)村级协办员检查
村级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参保登记表》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个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村委会是否加盖公章,《参保登记表》后是否附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村级协办员进行收费造册,自然村填写《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明细表》和《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登记表》;行政村填写《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汇总表》、《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和《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汇总表》;当日收到的保费在当日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村级协办员不能把收到保费在家里存放过夜),把收费的花名册及时上报到乡镇事务所。
各行政村《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享受汇总表》包括《2011年6月30日之前行政村到龄人员汇总表》、《2011年7月份行政村到龄人员汇总表》、《2011年8月份行政村到龄人员汇总表》、《2011年9月份行政村到龄人员汇总表》,而且2011年9月底之前到龄人员要填写《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最后,村协办员要统计做好全村总人口、16-59岁的参保人数及未参保人数、60岁以上领取待遇的人数等。
【特别提示】
村协办员在检查材料要特别注意:
各类表格填报要求“填写规范、内容详实、手续完整、材料齐全”。
一是只能用碳素笔逐张填写。
不能复写、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二是表格填写的内容要与户籍和身份证的内容相符。
三是由别人代填写的,必须经本人加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