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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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深度在2.5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

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

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

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0mm。

第二十八条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打眼作业第三十四条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

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

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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