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AXQM62604员工假勤管理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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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XQM62604员工假勤管理控制程序

 

员工假勤管理控制程序

 

授权人:

责任人:

核准日期:

2011年10月8日执行日期:

2011年11月1日

受控号:

LIMAX/QM626[04]版本号:

2011-A/2

员工假勤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有效促进公司假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明晰员工假勤管理职能与职责、假勤事务管理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提高科学管理与人性化管理水平。

2.适用范围与词语释义2.1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国内各分支机构所有员工的假勤管理。

2.2本程序中的“一个月”均指一个自然月;“一年”均指一个自然年。

2.3本程序中使用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4本程序中“部门负责人”均指一级部门实任负责人或处于代理、见习期的一级部门主管。

3.管理责任

3.1公司假勤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行政管理部,负责本程序的解释、执行,对员工进行有关培训,假勤的统计、审批、监督,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调整假勤制度。

3.2各级管理人员有在本制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对所属员工假勤的审批、协调的权利。

3.3员工须按本制度要求签到、签退、解释异常出勤的义务,有提出请假、休假的权利。

3.4假勤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无误:

a)每天查阅员工考勤记录,对无签到、签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实,如实补录;

b)每周六18:

00前,必须完成对本周出勤记录的核查工作,上报汇总表;

c)每月第2个工作日18:

00前,整理完毕上月《出勤统计表》报行政副总签字后,汇总至员工《假勤记录汇总表》中。

3.5对假勤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舞弊行为,全体员工均有监督、检举的权利,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5.1假勤管理人员未按时核查、汇总、统计、上报员工假勤记录的,按照《员工绩效管理控制程序》及《员工激励管理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在月度绩效考核中岗位职责绩效部分进行扣分处罚,每疏漏一次扣1分,每晚上报1天扣5分。

3.5.2假勤异常的员工,依据本程序所列细则,视情况分别予以全勤奖评分扣分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3.5.3为自己或他人伪造、变造假勤记录(包括出勤记录、值班记录、加班记录)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第一次处“通报批评”处分,第二次处以“降级”处分,第三次处“除名”处分;假勤管理人员发生此类行为的,第二次即予以“除名”处分。

3.6员工假勤管理遵循属地化原则和人性化原则。

a)属地化,即以员工的工作地作为其考勤记录地。

b)人性化,即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状况可以做出适当微调。

4.出勤时间及工时计算4.1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保障每位员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因业务特性造成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每周40小时的,均按加班对待;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除外。

4.1.1总公司、乌市总仓均为每日上午10:

00之前签到、下午19:

00之后签退,中午14:

00-15:

00为午餐、午休时间。

4.1.2边疆专卖店施行轮休制,员工按安排的固定休息日轮班休息(必要时专卖店店长可在保障其员工当月休息日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临时调整休息日的安排),工作日上午11:

00之前签到、下午19:

30之后签退,每天有1小时的午餐、午休时间,由专卖店自行掌握。

4.1.3公休日、节假日值班人员,须在上午10:

00之前签到(乌市总仓为11:

00之前签到)、下午19:

00之后签退,若仅有一人在总公司值班时,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公司,否则视为脱岗。

4.1.4每周六固定为培训时间,公司按照平均培训时间计发加班工资,在月工资中直接发放并单独列明。

4.2员工出勤均应主动在指纹识别考勤机上记录本人的出勤时间,每天签到一次、签退一次。

4.2.1因公外出而未能正常签到、签退的,以《公务外出登记表》上的记录为准;无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的、先外出后补签的,均视为无效记录,按旷工处理。

4.2.2因出差、外训、休假而未能正常签到、签退的,以行政管理部有关审批记录为准。

4.2.3补签签到必须在当日,补签签退不得晚于次日午休前,以《出勤补签登记表》上的记录为准,过期不予补签。

4.2.4员工申请补签时,须自行提供准确出勤时间,以便假勤管理人员核实;无法提供准确出勤时间或提供的出勤时间无法得到确认的,或补签原因不实的,不予补签,并按旷工处理。

4.3请非有薪假的,缺勤工时薪资扣除的计算方法为:

应扣缺勤工时薪资=该员工当月应得薪资÷当月应勤天数(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每日应勤工时X缺勤时间;周六培训时间缺勤的,除按上述方法扣除缺勤工时薪资外,还将按缺勤时间减发加班工资。

4.3.1出勤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小时(30分钟)。

4.3.2缺勤工时所应扣除的薪资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5.全勤奖

5.1公司专门设立全勤奖,用以奖励劳动纪律性强、诚信、守时的基层员工。

5.2全勤奖仅适用于公司绩效工资制职位序列中所有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基层岗位。

5.2.1不在绩效工资制职位序列范围内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工资岗位、单独薪酬协议岗位、不参与绩效考核岗位,以及经理以上级别岗位和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均不在此奖项奖励范围。

5.2.2福利薪酬模式属于绩效工资制的一种变体,且因初次推行,为体现管理的人性化,故现有员工选择福利薪酬模式的,可以享有全勤奖奖励资格,但受奖额度减半,2013年起失去全勤奖奖励资格;2012年2月1日以后的新进员工选择福利薪酬模式的均无此资格。

5.2.3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入职的员工,暂行单独薪酬协议的,2012年度内可以享有全勤奖奖励资格,但如2013年度继续要求执行单独薪酬协议的,自动丧失全勤奖奖励资格。

5.2.4实习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以享有全勤奖奖励资格。

5.2.5享受产假(含流产假)、陪护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以及休病假、事假、工伤假的员工,以及病养的员工,当月自动丧失获奖资格;享受年假、婚假、丧假、除探亲假外的其他福利假的员工,依然可以享有全勤奖奖励资格。

5.2.6员工在奖励计算期间内中途离职的,新进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的,不参与评奖。

5.3公司以月为单位计算奖励期间,以百分制形式评价员工在当月的假勤状况。

5.3.1除统一安排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应勤日以及公司组织并要求员工参与的各项会议、培训、团队活动等,均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脱岗、旷工者,为100分。

5.3.2发生缺勤的,按照本程序的规定予以扣分;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员工发生缺勤的,双倍扣分。

5.4全勤奖不以现金形式发放;每月末,以员工当月假勤状况评价结果计算其可获奖励。

5.4.1对满分者给予200点福利点数的奖励(现有员工中选择福利薪酬模式的给予100点福利点数的奖励);不满100分的,按比例计算其可获得的福利点数。

5.4.2福利点数仅可用于获奖者本人兑换公司提供的福利品或福利项目,不可折现,亦不可转借、转赠他人。

6.迟到/早退/无出勤记录的处理

6.1在规定的签到时间之后签到的,午餐、午休时间结束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早间操、午间操未到的,公司组织并要求员工参与的各项会议、培训、团队活动等未按时到场的,均视为迟到。

6.2在规定的签退时间之前签退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未到午餐、午休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公司组织并要求员工参与的各项会议、培训、团队活动等提前退场的,均视为早退。

6.3迟到、早退的处理:

6.3.1发生迟到、早退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当月全勤奖评价分数5分。

6.3.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的,取消当月全勤奖获奖资格。

6.3.3半年内,有4个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或半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的,处以“降级/留任查看”处分。

6.3.4一年内,有6个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或一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3.5单次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的,记录事假0.5小时。

6.4经核实,系员工个人原因致使无出勤(包括签到、签退、公务外出、值班等)记录的,包括但不限于:

忘记或故意不进行签到、签退、记录公务外出、值班的,每发生一次,扣除当月全勤奖评价分数20分。

6.5一个月内累计无出勤签到、签退或公务外出记录超过3次的,取消当月全勤奖获奖资格。

6.6工作日晚间加班超过当日24时的,次日如逢应勤日且员工需出勤的,可推迟签到时间1小时,由部门负责人自行掌握;如仍按正常出勤时间出勤的,记录加班1小时。

7.旷工的处理

7.1旷工,指员工未履行请假、公务外出手续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缺勤行为;同时,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a)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干私活)的,视为旷工,每发现一次,记录旷工0.5小时;

b)单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记录旷工1小时;

c)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强行请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d)假期届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e)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公司、部门会议或培训的;

f)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或考勤记录补签信息不实,或加班、值班记录不实的;

g)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或接到限期到岗的书面通知后仍拒不到岗的;

h)员工申请补签时无法提供准确出勤时间或提供的出勤时间无法得到确认的,或补签原因不实的;

i)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策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当视为旷工或比照旷工处理的情形。

7.2旷工(含视同旷工)的处理:

7.3.1发生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全勤奖获奖资格,取消该月度/季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以0.5小时为单位扣除旷工时间的工时工资。

7.3.2一个月内旷工达到3次,或累计一个月内旷工时间达到8小时,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8次的,处以“降级/留任查看”处分。

7.3.3一个月内旷工达到5次,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16小时,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次的,处以“除名”处分。

8.病假/事假的申请

8.1请假(无论病假或事假)原则上要求提前申请、书面申请、当面申请。

8.1.1申请请假的员工,必须先办理完请假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未在离岗前完成请假手续的,视为未请假;因突发性疾病或突发性重大事件造成无法提前申请的除外,但必须在到岗后1个工作日内到行政管理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8.1.2所谓提前申请,是指在所申请假期的应勤工作时间之前提出请假申请,否则涉及的请假时段无效,且仍将按照正常应勤记录出勤状况;因晚于工作时间提出请假申请而造成的缺勤记录,不予更正。

8.1.3请假均必须采取书面申请的形式,由请假人亲笔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关人员批准,并交行政管理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8.1.4所谓当面申请,是指申请人必须请自向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行政副总递交《请假申请单》并解释请假理由。

8.1.5因突发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书面申请或当面申请的,可以以电话方式向所属部门上级领导申请请假;采用短信、电子邮件、QQ/MSN等其他非书面或非电话方式请假的,均视为未请假。

8.1.6除因病、因伤无法亲自请假的可由他人代为请假外,其他情况下由他人代为请假的均视为未请假,如代请人系公司员工的,取消代请人当月全勤奖获奖资格。

8.2一天以内的请假,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无部门负责人的由上级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的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无直接主管领导的,统一由行政副总审批),行政副总签字附属后生效,但部门负责人仍要先行签署意见确认申请人工作已经交接完成。

8.3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无直接主管领导的,统一由行政副总审批;如遇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团队活动等,被要求到场的员工申请请假,必须经由行政副总审批,包括因业务值班需要而提出的请假,否则即使参加工作亦视为旷工。

8.4行政管理部享有对员工请假材料的审核权和请假申请的否决权,即便经过各级审批人批准的请假,如被证明请假事由、证明材料不实、或违反本程序的,仍可以否决已被批准的请假申请,相当于申请人的请假未被批准。

8.5请假员工假期未满即返回工作岗位的,须在假勤管理专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提前出勤仍按假期计算;超假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员工续假的审批权限与请假的审批权限相同,但自第2次续假开始,须由行政副总审批。

8.6请病假的员工,必须在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提供住院证明、诊疗病历及记录或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无相关资料的,视为病假理由不充分,一律按事假处理;非病假员工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条不予认可;病假条过期未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8.7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算法:

8.7.1一个月内病假不满5个工作日,且能提供住院证明、诊疗病历及记录或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的,病假期间可以享有基本薪酬(仅指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下同)。

8.7.2一个月内病假满5个工作日不满一个月的,仅享有基本工资。

8.7.3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病假工资。

8.7.4超出法定医疗期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8.8事假需在月工资中扣除事假当天全额工资(包括按月/日计发的各类津贴、补助、奖金等)。

9.法定节假日休假

9.1法定节假日均按国家规定休假;如应业务需要调整休假时间的,亦保证员工获得足够的休假天数。

9.2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包括:

a)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b)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c)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d)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e)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f)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g)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9.3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a)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b)青年节(5月4日),14至28周岁的员工放假半天;

c)肉孜节(按通知时间),穆斯林员工放假1天;

d)古尔邦节(按通知时间),穆斯林员工放假3天,其他员工放假1天。

9.4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0.婚假/丧假

10.1婚假仅限于员工本人结婚,申请婚假时员工必须提供本人《结婚证》。

10.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的婚假及4天的福利假,共计7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额外增加晚婚假7天,共计14天。

10.2.1每名员工仅可申请1次婚假,且须在《结婚证》填发三个月内使用,逾期无效。

10.2.2婚假不可分开使用,需提前30天申请。

10.2.3婚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员工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办理婚礼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

10.3丧假仅限于直系亲属与近亲属逝世时,申请丧假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或《户口薄注销证明》,以及社区(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死亡人与员工亲属关系证明。

10.3.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逝世,给予3天丧假,其他近亲属(仅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逝世,给予1天丧假。

10.3.2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10.4婚假、丧假和相应路程假期间,均照常发放全额工资,但路程假期间产生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应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核算路程假时,仅核算员工工作所在地至目的地级市之间理想交通工具往返所需时间,且核算后不足10小时的不给予路程假(本程序内所指路程假均如此)。

11.产假/流产假/保胎假/产前假/陪护假/计划生育假/哺乳期及哺乳假

11.1已婚女员工计划内生育的,可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以预产期为节点),产后休假75天,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11.1.1提前生产的,未休满的产前休假可以与产后休假并休;推迟生产的,超出产前休假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1.2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满24周岁以上)的,增加晚育假30天。

11.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15天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流产假。

11.3申请休产假的员工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休流产假的凭社保指定医院或市级妇幼保健院有关证明申请。

11.4产假、流产假期间的工资,依据国家“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因工资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奖金、专项奖金等非固定类工资和依据工作成果/贡献确定的各类奖励)与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出现差额的情况,若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公司予以补足。

11.5未婚员工生育/流产,或已婚员工非计划内生育/流产的,不享受产假、流产假待遇,离岗期间保留劳动关系,但仅按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生活补助。

11.6符合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的保胎假、产前假,按政策有关规定作为病假处理,但不计入医疗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员工怀孕后,在工作时间进行妊娠检查的,视为出勤,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天,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

11.7男员工配偶计划内生育,且属于晚育的,可享有7天陪护假。

11.7.1陪护假仅可申请1次,且不可分开使用;陪护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

11.7.2陪护假需在妻子分娩后十日内开始使用,申请时需提交子女《出生证明》;超期作废。

11.8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有关证明给予7天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11.9产假、流产假、保胎假、产前假、陪护假、计划生育假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11.10哺乳期:

11.10.1已婚女员工计划内生育的,婴儿未满周岁前,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即可以分开使用(晚上班30分钟、早下班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用(晚上班1小时或早下班1小时)。

11.10.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11.10.3婴儿满周岁时,经当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凭相关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哺乳期届满时正值夏季(7-8月间)的,可延长至8月末。

11.11哺乳期满仍需每天哺乳或人工喂养婴儿的女员工,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内的哺乳时间与哺乳期内一致;哺乳假间按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

12.带薪年休假

12.1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方可享有带薪年休假。

12.1.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每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满20年的,享有每年15天的带薪年休假。

12.1.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有带薪年休假(未休年休假予以取消,已休的,不得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a)季节工或其他享有寒暑假的岗位,其休假天数已大于其可休年休假天数的;

b)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包括视同病假,下同)累计2个月(或60天)以上的;

c)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或90天)以上的;

d)工龄满20年以上的员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或120天)以上的。

12.2年休假仅在当年内有效,不能跨年累计;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跨年度安排的除外,但最多只能跨一个年度。

12.3年休假管理采用员工自主申请与公司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形式,员工可以根据个人工作安排自主申请,但截至到每年10月31日前,员工仍有未休年假的,行政管理部将与其部门负责人沟通后直接予以安排,不接受公司安排或在安排的年休假时间自行出勤的,视为自愿放弃,但出勤仍正常计发工资。

12.3.1员工主动申请年休假的,必须提前10天提出休假申请,经行政副总批准、行政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开始休假。

12.3.2公司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提前10天通知被安排休假的员工,不能在安排休假时间前完成工作交接而被占用休假时间的,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予补偿。

12.3.3部门负责人不安排年休假员工工作交接,或挤占员工年休假时间,或擅自调整员工年休假时间,或私自与员工协商改变员工年休假时间的,按被占用的年休假天数,以应休假员工日工资的300%计算补偿金,由部门负责人个人支付,财务部直接予以代扣代偿;被补偿的年休假同时失效。

12.4年休假既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散使用,但不可与除春节以外的其他任何法定节假日及附带调休假日连休,亦不可与下年度年休假连休。

12.5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3.其他福利性休假

13.1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参加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或公司指定的职业资格/职称考试的,在考试前给予3天的复习休假,全额发放工资;考试当天如为工作日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13.2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一个月内安排加班累计超过28小时的员工,给予1天带薪休假,安排加班超过40小时的,给予2天带薪休假;此项福利性休假可以与任何假期连休,但必须自获得之日起15天内使用,否则作废。

13.3连续3个月获得满额全勤奖的员工,额外奖励1天带薪休假,员工可以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可以与任何假期连休,但必须自获得之日起30天内使用,否则作废;且不论员工是否使用,计算期间均重新开始。

13.4在国外工作的员工,每派外满1年给予25天的探亲假(包括路程假);初次派驻国外工作的员工,出国前给予5天的探亲假(包括路程假)。

13.4.1探亲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探亲假可以与任何假期连休。

13.4.2探亲假有关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公司《员工福利管理控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3.5有直系亲属逝世的员工,每年清明节时在法定假期之外额外给予1天的带薪休假,但必须与清明节假日连休,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安排。

13.6员工可以以个人福利点数可用余额换取带薪休假,换算标准为:

每申请1天带薪休假所需福利点数为其月标准工资的80%。

13.7以上所列各项福利性休假,均必须提前申请。

14.加班

14.1为充分保障职工休息权,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同意,报行政副总批准后方视为加班。

14.1.1仅批准因以下三种原因申请的加班:

a)因主管领导临时安排的重要/紧急工作,必须加班完成的;

b)因不可抗力造成重要工作无法按时完成,必须加班处理的;

c)因其他原因被安排必须加班处理的。

14.1.2国家规定的必须无条件加班的情形包括: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14.1.3未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的加班,视为自愿加班;临时安排的加班未在加班事实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加班手续的,视为自愿加班。

14.1.4驾驶员、装卸工、清洁员、保安员等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不享受加班工资及调休补偿。

14.2执行轮休制的部门,员工未在轮休日轮休但另行补休的,不视为加班。

14.3如遇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团队活动等,被要求必须到场的员工当日正值休息日或轮休日的,放弃休息到场参加的,视为加班。

14.4加班的补偿方式为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调休假,具体采取何种形式补偿由行政管理部按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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