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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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

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

 

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

 

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

 

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

 

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1.“耽误列车”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

 

(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

 

(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便是列车在运行中,终到站或

 

交口站赶正点,仍视为耽误列车。

2.调车冲突、脱轨一般事故认定

 

调车冲突、脱轨的事故,其损失及后果构不成重大、大

 

事故条件时,列为一般事故。

 

3.挤道岔的认定

 

凡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就构成挤道岔事故。

 

“车轮挤过”系指车轮顺尖轨方向越过未开通的整根尖

 

轨,尽管道岔未损坏,同样构成此项事故。

 

车轮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还包括动车、重型轨道车、

 

轻型车辆、拖车等,只要是车轮挤过,挤坏道岔都算。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的认定

 

构成该项事故的条件系指:

 

(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

 

(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人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时;

 

(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

 

车时。

 

事故责任的认定:

如发车站未及时或忘记通知接车站接车时,定发车站责任;发车站通知及时时,列接车站的责任。

 

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的认定

 

只要列车中折角塞门处于关闭状态(位置),列车起动后,

 

其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就构成此项事故。

 

造成此类事故的原因复杂,有路内也有路外原因,责任

 

很难确定,为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定责。

 

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的认定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

 

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

车凭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

 

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

 

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

 

即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路票,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

 

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漏填、错填时,不列行车事

 

故。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

 

列车起动后发觉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

 

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列列车冒进信

 

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

 

责任的划分:

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停车列车起动,

 

主要责任是司机。

司机发现未发车,责任是车站。

通过列车

 

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列司机;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

 

任列车站。

车站发现错误进行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的认定

 

“脱轨器”是一种能使车轮脱轨的线路防护器具。

按使

 

用方法不同分固定脱轨器和移动脱轨器两种。

设置在来车方

 

向的左侧钢轨上。

目的是车轮引向轨外方造成脱轨,保证前

 

方人身安全及防止造成更大的事故。

 

“防护信号”是为了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作业的固定

 

或移动信号。

设置位置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在道心里或车辆

 

的两端。

 

构成此项事故的条件是:

 

(1)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

 

(2)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只要机车碰上车钩即算。

8.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的认定

 

构成此项事故的条件是:

 

列车运行中,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不良、篷布绳索松

 

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设备损坏或人员死亡,均列本项

 

事故。

若未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不列本项事故。

 

事故责任的划分:

 

(1)货物装载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列装车站责任;

 

(2)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时,列货检站责任;

 

(3)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检查发现时,列运转车长责任。

 

装车站、货检站和运转车长对保证货物装载的良好状态

 

和运输安全有着共同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都有重叠的内容,

 

因此,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也是比较困难的。

 

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必须根据铁道部制定的货物运输方面

 

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

 

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及《运转车长作业标准》等规定,具

 

体划分事故责任者。

9.列车分离事故的认定

 

列车分离是指在列车运行中由于机车、车辆之车钩及车

 

钩缓冲装置的原因使列车分为两部分及其以上部分时称为

 

列车分离。

 

按列车分离的原因及车钩状态分为:

车钩破损分离和车

 

钩自动分离(即车钩未破损而分离)两种类型。

 

列车分离事故的责任划分:

 

(1)新痕断钩,列机务责任;

 

(2)旧痕和过限断钩,列车辆责任;

 

(3)机车、煤水车旧痕和过限断钩,列机务责任;

 

(4)车钩因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断钩,列制造单位责任;

 

(5)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

 

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时,列始发站调车人员责任;

 

(6)运转长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造成车钩破损分

 

离,列运转车长责任;

 

(7)二号车钩确属强度不够,发生车钩破损分离时,不列行车事故。

10.机车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

 

这是指机车部件裂纹、折断、破碎、损坏等或因机车零

 

部件性能变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如风泵缺油停打,增压

 

器固死,电气元件的特性变化等影响机车正常运转。

 

(1)下列情况构成事故:

①牵引列车的机车(包括补机和回送机车),在机务(折

 

返)段出段后,因故障而耽误列车时(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②因机车破损故障,列车在区间停车时;

 

③列车在站内停车处理机车故障,自列车到站停车时间

 

起至修复后通知车站时间止,超过30min或更换机车时。

 

(2)下列情况不列事故:

 

①因机车故障,在机务(折返)段(点)所在地更换机车,

 

不耽误列车时。

 

②列车在站内停车处理机车故障,不超过30min(但每一

 

机车交路只准一次)。

 

③调车机车在车站发生故障。

 

11.车辆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

 

车辆故障耽误列车是指车辆燃轴和车辆其他配件破损

 

的故障而耽误列车运行的结果。

 

(1)事故的构成:

 

①客运列车在中途站(包括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

 

论是否耽误列车,均算责任单位事故。

 

②同一车辆在区间或车站连续发生燃轴时,只算一件。

 

如经过列检^员处理后或列检人员未作处理而编入另一列车,

 

该车再发生燃轴,则另算一件。

-个列车在同一区间或车靖

 

有两辆以一区间或车站按其中最严重的算一件。

另一辆在另

 

则另算一件。

 

(2)事故责任的划分:

①凡在铁道部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内发生的故障或放

 

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造成事故时,定列检责任;

 

在定检期限内(包括允许延长日期),因检修质量不良或材质

 

不良和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以外而造成的事故,列定检责任。

 

②经列检到达检查或通过检查后发出的车辆,运行在

 

70km以内发生的滑动轴承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超

 

过70h冽定检责任。

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

定检后

 

第一次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经过翻车机卸车未经检修补油的车辆),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定检责任。

 

③提前施行轴检的车辆,其保证期限相应延长至厂、段、辅修到期为止,在延长期内发生定修责任的燃轴事故时,仍

 

由提前施修单位负责。

 

(3)下列情况不列事故:

①列车在规定进行列裣作业的车站,处理车辆故障、燃

 

轴;

 

②在车站上处理制动软管故障或调车作业拉断制动软

 

管;

 

③因车辆故障在没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超过图定的停站时间。

 

1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的认定

 

这是指由于线路钢轨、道岔及其他设备,桥梁、隧道设

 

备不良,造成耽误列车正常运行时为事故。

 

(1)工务部门事前发现钢轨折损(包括道岔、连结配件)

 

或胀轨,将列车扣在站内或区间(站内不超过1h,区间30min)

 

内不超过规定时间时,不列事故(不按耽误列车论)。

 

(2)钢轨疲劳或材质不良(包括焊缝)发生折断,造成耽误列车,如不属漏检责任时,列工务部门其他责任事故。

 

(3)除上述2项外,一般情况下均列责任事故。

 

13.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的认定

 

“水害”指暴雨或久雨使山洪暴发,水位急涨,形成泥

 

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冲坏、砸坏或掩埋路基、桥涵等铁

 

路设施)而影响列车。

 

“塌方”指:

路堑及路堤边坡滑塌而影响列车。

 

“落石”指:

山体危石坠落,砸坏或者堵塞铁路行车设

 

施而影响列车。

 

(1)列责任事故的条件:

①人力能够事先进行预防整治的而未进行整治,使列车

 

在区间或站内停车时,列工务部门责任。

 

②工务部门虽然事前发现水害、塌方、落石等灾害将列

 

车拦住停车,仍已构成机车,车辆破损或脱轨时,应列事故,

 

事故性质按后果认定。

 

(2)下列情况不列事故:

 

①工务部门事先发现水害、塌方、落石将列车拦住停车,

 

未造成机车、车辆破损脱轨时,不列事故。

 

②遇有暴风雨雪,线路情况不明而采取措施拦停列车,

 

查明情况后列车又继续运行时,不列事故。

14.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

 

“动车”是指本身有动力的车辆,如轻油动车、重油动车(不包括轨道起重机)。

“重型轨道车”是指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一般指发动机在16181w以上)的轨道车。

 

(1)不影响其他列车时,不列事故。

 

(2)发生影响其他列车运行时,列动车、轨道车的隶属

 

单位。

 

15.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的认定

 

轻型车辆是指能由随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铁路内部

 

运输工具,如轻型轨道车(指发动机在16181w以下,自重不

 

超过1t)、养路发电车、脚踏轨道车、手压车、线路平车等。

 

小车是指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钢轨探伤小车等。

 

当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下道不及时或未下道,虽

 

未被列车刮上、碰上或轧上,但造成列车停车时,均列事故。

 

1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的认定

 

信号设备是铁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的总称。

 

通信设备主要是指:

列车、干线、局线、站内调度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闭塞电话)及扳道电话等与行车有直接关系

 

的通信设备。

 

事故责任的划分:

 

(1)电务维修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2)信号、通信设备维修不良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3)电务人员发现电务设备不良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积极设法修复。

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止使用。

应停止使用的设备,发生强行使用造成耽误列车时,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4)信号设备中分散安装的电子元器件及其组成的整机,未经测验或超越周期使用,发生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

 

门责任事故。

 

(5)无法防止的雷害和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设备材质不良而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其他事故。

 

(6)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安装使用时起,在工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耽误列车时,列该生产厂责任事故;超过工厂保修期的,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17.供电、给水设备耽误列车的认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

 

(1)因供电、给水设备不良,管理不善,操作错误等造成的事故列责任事故。

 

(2)由于路外临时停电,不列事故。

 

18.施工、清扫、检修设备耽误列车的认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

 

(1)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提前通知车站

 

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

 

耽误列车时,不列事故。

 

(2)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列事故。

1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延耽

 

误列车的认定

 

(1)机车乘务人员、运转车长、客车乘务人员,在列车开车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列车与否,均列事

 

故。

 

(2)因调度人员指挥原因造成机车乘务员超劳耽误列车,按本项论。

2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的认定

 

(1)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致使机车、车辆破损,程度达不到重大、大事故条件的均列本项事故。

 

(2)在车站保留的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时,由消防部门统计,不列本项事故。

2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的认定

 

这是指运转车长及其他乘务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制

 

动阀时,即构成本项事故。

 

2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

 

错误通过的认定

 

(1)擅自发车是指:

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盲目中转信号或违反规定而直接发车时。

 

(2)擅自开车是指:

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3)擅自停车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4)

 

错办通过是指:

应停车的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

 

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

 

司机、运转车长发觉,采取措施停车,未越过出站(进站)信

 

号机或警冲标时,不列事故(可算防止事故)。

司机按照信号

 

显示进入区间时,列车站责任事故。

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列机务责任事故。

 

23.列车拉铁鞋开车的认定

 

这是指列车编妥后,开车前忘将铁鞋取出(掉),列车起

 

动后即构成此项事故。

若拉鞋造成其他后果,按后果的具体

 

情况确定。

 

2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的认定

 

凡由于漏发、错发、漏传、锗传命令耽误列车运行时,

 

均构成一般行车事故。

具体责任按实际形成的情况定责。

 

25.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耽误列车的认定

 

这是指机车司机发现未关闭道口栏杆或有行人、其他交

 

通车辆侵入道口,机车司机或道口看守员及其他人员发现采

 

取停车措施,则构成此项事故。

 

如果碰上行车或其他交通车辆,列路外伤亡事故。

 

26.其他项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

 

这是指除上述25项一般行车事故外,由于违章作业或

 

损坏设备并危及行车安全时,经铁路局决定可列入其他项。

 

三、一般事故的通报

 

1.发生一般事故时,应按下列规定通报: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

 

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

 

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2)在站内或段管线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3)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

如需要救援

 

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2.铁路局、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

 

写“行车事故概况表”(表4叫)同时抄报铁路局、分局安全

 

监察室。

 

表4-4行车事故概况

局安监报-1(保管3年)

地点

(线)

职名

姓名

所属

种别

车次

种类

气候

司机

机车

型号

副司机

所属机务段

牵引定数吨

车长

名称

编组

现车辆吨计长

值班员

发生

日时分

调车长

复旧

日时分

连结员

区间开通

日时分

扳道员

堵塞正线

日时分

检车员

事故

原因

事故

概况

损失程度

处理

月日

责任部门

值班调度员

月日时分1

规格265×187

 

四、发生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

 

1.一般行车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

 

分析,并向分局报告。

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

 

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由有任免权限的

 

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

5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

事故处理报告”(表4-5)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

备案。

表4-5行车事故处理报告

第号处理完了时间年月日报告单位安监报

-2(长期保管)

事故种别项目

责任单位

发生时间地点

年月日时分站间公里米

编组

第次机车号现车辆吨计长

关系者

损失金

机车车辆:

报废大破中破小破计

直接

损失

损失金

线路破损:

钢轨枕木道岔零件线路零件

 

救援费:

合计元

事故处理会议参加人员

姓名职名

 

人员处理

职别姓名年龄文化路龄现职龄政治面貌工作表现

主要责任者

 

关系责任者

 

防止措施

 

注:

复制3份。

[存查1份,报局(分局)安全监察室,主管处(科)1份]于事故处理完了后提出。

 

报出日期:

19年月日规格265×187

 

2.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

 

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

 

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一

份(如20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

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规定处理。

 

3.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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