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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检查表汇总

选址、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1

在风电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地震烈度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址。

作为风电机组基础持力层的岩层或土层应厚度较大、变化较小、土质均匀、承载力能满足风电机组基础的要求

《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第七条

2

风电场选址时应注意与附近居民、工厂、企事业单位(点)保持适当距离,尽量减小噪音污染;应避开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地区以及候鸟保护区和候鸟迁徙路径等

《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第八条第一款

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

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

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

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4条

4

风力发电场总体布局应避开基本农田、林地、民居、电力线路、天然气管道等限制用地的区域。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1款

5

风力发电机组的布置应根据机组参数、场区地形与范围、风能分布方向确定,并与本场规划容量、接入系统方案相适应。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2款

6

风力发电场总体布局,应兼顾以下因素:

场区集电线路的布置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的布置,升压站的位置及单回集电线路的输送距离、输送容量、安全距离确定。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4款

7

场区道路应能满足设备运输、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保留可进行大修与吊装的作业面。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7款

8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要考虑防洪问题,布置点要躲开洪水流经场地。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5.1.4条

9

风力发电机组距离场内架空线路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满足以下方面:

1.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叶片吊装时的安全距离;

2.风力发电机组维护时,工作人员从机舱放下的吊装绳索,在风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荡起后的安全距离;

3.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不对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距离。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5.1.5条

10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点要满足机组吊装、运行维护的场地要求。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5.1.8条

11

变电站站内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地面,以满足站区场地排水要求。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9.0.2条

12

箱式变压器组距离风力发电机组不应小于10m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6.4.3条第1款

13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条件,应避开滑坡、泥石流、明和暗的河塘、塌陷区和地震断裂地带等不良地质构造。

避开溶洞、采空区、岸边冲刷区、易发生滚石的地段,还应注意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5条

14

所址设计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

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7条

15

选所时应考虑变电所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并取得有关协议。

变电所位置距飞机场、导航台、地面卫星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9条

16

所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颁布的GB18306确定。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设220kV-500kV变电所。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11条

17

变电所内的中央控制室、继电器室、电缆夹层、高低压配电装置房、消防泵房、库房及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1.8条

18

变电所内的总事故油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1.8条

19

变电所内的办公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1.8条

20

主变压器距综合楼的距离不应低于2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1

主变压器距库房的距离不应低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第6.2.5条

22

GIS室与主变压器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3

GIS室与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4

事故油池与综合楼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5

所区围墙宜采用高度2.2m~2.8m的实体墙,需要时也可用镂空围墙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6.2条

26

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

道路可参照GBJ22-1987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

路面宜选用中级及以上路面。

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进所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m),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进所道路路面宽度宜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220kV变电所:

4.5m(平原地区不设路肩时为5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5.1条

27

变电所所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

变电所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所内道路宽度宜为3.5m。

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的主干道:

220kV变电所可加宽至4.5m;DOW及以上的变电所可加宽至5.5m。

屋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变电所的相间道路为3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5.2条

28

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5.3条

29

风电场应设立气象站。

气象数据要定期采集、分析、贮存。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第6.11条

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1

变电站建筑物级别应符合规定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5.0.3条

2

对有人值班变电所、主控制室、继电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消防设备室、主要屋内通道、楼梯出口,应装设事故应急照明。

事故应急照明宜兼做正常照明用。

当交流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7.14.3条

3

变电站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规定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8.0.3条

4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时,抗震设计标准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丁类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8.0.4条

5

蓄电池室的窗应采用半透明玻璃。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8.3.11条

6

蓄电池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第9.1.10条

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2次,设置在室内下部。

事故时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4次,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8.5.5条

8

主变压器之间或各高压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程6.2.5规定,否则应设防火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宜不小于储油坑两侧各l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7条

9

主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应设储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储油坑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总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

储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l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排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8条

10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10条

11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12条

12

主控通信楼(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楼层的第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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