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检查表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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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检查表汇总
选址、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1
在风电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地震烈度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场址。
作为风电机组基础持力层的岩层或土层应厚度较大、变化较小、土质均匀、承载力能满足风电机组基础的要求
《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第七条
2
风电场选址时应注意与附近居民、工厂、企事业单位(点)保持适当距离,尽量减小噪音污染;应避开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地区以及候鸟保护区和候鸟迁徙路径等
《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发改能源[2003]1403号)第八条第一款
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
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
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
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4条
4
风力发电场总体布局应避开基本农田、林地、民居、电力线路、天然气管道等限制用地的区域。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1款
5
风力发电机组的布置应根据机组参数、场区地形与范围、风能分布方向确定,并与本场规划容量、接入系统方案相适应。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2款
6
风力发电场总体布局,应兼顾以下因素:
场区集电线路的布置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的布置,升压站的位置及单回集电线路的输送距离、输送容量、安全距离确定。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4款
7
场区道路应能满足设备运输、安装和运行维护的要求,并保留可进行大修与吊装的作业面。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4.0.3条第7款
8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要考虑防洪问题,布置点要躲开洪水流经场地。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5.1.4条
9
风力发电机组距离场内架空线路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满足以下方面:
1.风力发电机组塔架、叶片吊装时的安全距离;
2.风力发电机组维护时,工作人员从机舱放下的吊装绳索,在风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荡起后的安全距离;
3.风力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不对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距离。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5.1.5条
10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点要满足机组吊装、运行维护的场地要求。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5.1.8条
11
变电站站内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局部高于站外地面,以满足站区场地排水要求。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9.0.2条
12
箱式变压器组距离风力发电机组不应小于10m
《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第6.4.3条第1款
13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条件,应避开滑坡、泥石流、明和暗的河塘、塌陷区和地震断裂地带等不良地质构造。
避开溶洞、采空区、岸边冲刷区、易发生滚石的地段,还应注意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5条
14
所址设计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
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7条
15
选所时应考虑变电所与邻近设施、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并取得有关协议。
变电所位置距飞机场、导航台、地面卫星站、军事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9条
16
所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颁布的GB18306确定。
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设220kV-500kV变电所。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5.0.11条
17
变电所内的中央控制室、继电器室、电缆夹层、高低压配电装置房、消防泵房、库房及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1.8条
18
变电所内的总事故油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1.8条
19
变电所内的办公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1.8条
20
主变压器距综合楼的距离不应低于2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1
主变压器距库房的距离不应低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第6.2.5条
22
GIS室与主变压器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3
GIS室与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4
事故油池与综合楼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2.5条
25
所区围墙宜采用高度2.2m~2.8m的实体墙,需要时也可用镂空围墙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6.2条
26
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
道路可参照GBJ22-1987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
路面宜选用中级及以上路面。
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进所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m),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进所道路路面宽度宜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220kV变电所:
4.5m(平原地区不设路肩时为5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5.1条
27
变电所所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
变电所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所内道路宽度宜为3.5m。
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的主干道:
220kV变电所可加宽至4.5m;DOW及以上的变电所可加宽至5.5m。
屋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变电所的相间道路为3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5.2条
28
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6.5.3条
29
风电场应设立气象站。
气象数据要定期采集、分析、贮存。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第6.11条
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1
变电站建筑物级别应符合规定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5.0.3条
2
对有人值班变电所、主控制室、继电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消防设备室、主要屋内通道、楼梯出口,应装设事故应急照明。
事故应急照明宜兼做正常照明用。
当交流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7.14.3条
3
变电站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规定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8.0.3条
4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时,抗震设计标准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丁类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FD002-2007)第8.0.4条
5
蓄电池室的窗应采用半透明玻璃。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8.3.11条
6
蓄电池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通风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第9.1.10条
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2次,设置在室内下部。
事故时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4次,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8.5.5条
8
主变压器之间或各高压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程6.2.5规定,否则应设防火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宜不小于储油坑两侧各lm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7条
9
主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应设储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储油坑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总事故油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
储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l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排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8条
10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10条
11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层及其他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第9.0.12条
12
主控通信楼(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楼层的第二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