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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读

会计基础知识

建制篇

  1.什么是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

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2.会计人员应具备哪些素质?

  为了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方法;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的行为,要勇于负责,不怕得罪人,不怕打击报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其工作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是会计人员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对于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敬业爱岗。

热爱自己的职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敬业爱岗,要求会计人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过硬的基本功。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现本来不是由于业务技术深浅的问题,而是由于粗心大意和缺乏扎实工作作风造成一些失误。

会计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有的同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经济倾向和不良风气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些问题处理起来十分复杂。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强烈的“追根求源”的意识,凡事要多问个问什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

由于会计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致使一些会计人员长年累月、周而复始地进行着算账、报账、报表等事务工作,天天与数字打交道,工作细致而繁琐,如果不耐劳尽责,缺乏职业责任感,就会觉得工作枯燥、单调、甚至讨厌,就谈不上热爱会计工作,更谈不上精通会计业务,也就搞不好会计工作。

  

(2)熟悉法规。

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地记账、算账和报账,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方面的问题。

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自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

  (3)依法办事。

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办事,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前提。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木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

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

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说来,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

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

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也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向处界提供。

  4.《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财政部在1998年1月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

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

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

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洲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

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5.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三是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

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

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6.什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

什么是会计主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依据这一规定,通常我们认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可称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单位指定的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核算与监督职权的负责人为会计主管。

不管怎么称呼,他们都是一个单位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会计机构负责人。

  7.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是什么?

  

(1)遵守国家法规,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具体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

要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要把专业核算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要贯彻经济核算的原则,以便提高经济效益。

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本企业各项财务会计制度。

  

(2)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

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

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认真研究税法,督促足额上缴。

对于应该上缴的税金、费用等款项,要按照国家税法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办理解缴手续,做到按期足额上缴,不挤占、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

积极组织完成各项上缴任务。

  (4)组织分析活动,参与经营决策。

按月、按季、按年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管理中的漏洞,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

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

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

提供可靠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5)参与审查合同,维护企业利益。

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没有资金来源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应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协议,要积极参与拟定,加强事前监督。

  (6)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

负责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企业管理当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

要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并及时按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

  (7)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考核调配人员。

要建立学习制度,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定期召开专业研讨会,研究工作问题。

要制定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办法,按期进行考核。

参与研究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对不适合做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提出建议,进行调整;对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帮助培养提高,或者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8.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水平,有必要对其从业资格进行严格管理。

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从这里可以看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较一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更加严格。

这主要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所决定的。

  关于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

即应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

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2)工作经历。

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3)政策业务水平。

即应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规范。

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管理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带来危险的后果。

  (4)组织能力。

即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5)身体条件。

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

各单位在选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时,应该坚持《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作用。

  9.什么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可以说是会计证的简称。

会计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义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凭证上岗。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

会计从业资格证中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0.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1.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12.什么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即指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对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备案。

离岗后又重新从事会计工作的。

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立即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接受管理。

  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一般—年进行一次。

年检时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具体安排。

对于不参加年检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直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13.哪些情况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能会被财政部门吊销?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14.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这些行为有: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②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

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

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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