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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第一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00000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本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本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0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遣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

第三条员工档案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用工单位有权依据其规定做出处理。

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工单位及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依据公司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确保体检的真实性,不得隐瞒家族遗传病史和重大疾患,如有隐瞒,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本人负责,公司并有追究劳务派遣人员责任的权利。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远洋渔船工作的,因上船前所患疾病而无法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上船时间不足100天(包括100天)的,劳务派遣人员承担往返机票费;劳务派遣人员在境外因上船前所患疾病而无法继续实习,而上船出海时间超过100天的,劳务派遣人员只承担其返程机票费。

第六条在境外远洋渔船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不合格被退回;出海期间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者;或未履行合同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提

前回国者,劳务派遣人员须承担往返的机票费以及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七条由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

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八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劳务派遣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病,用工单位应采取积极的医疗救治措施,无治疗条件而需要急诊的,应本着就近和安全的原则,送至有关医疗机构治疗;若在国外的生病,在进行紧急治疗后,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回国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医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应协助派遣员工做好医疗保险理赔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2、工伤事故处理

1)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因工伤亡或视同工伤等事故后,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均应以传真或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公司,用工单位并应将发生因工伤亡或视同工伤等事故情况及时书面通报公司。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共同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可邀请工伤保险部门人员参加。

2)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交公司,由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办理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3)发生因工伤亡等事件后,均由公司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对外索赔。

索赔结束后公司将款项交转给员工或家属,作为一次性终结赔偿。

4)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失踪的,用工单位应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立即通知公司,用工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

5)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死亡,应依法取得死亡证明,遗体根据当地国家殡葬习惯就地火化或安葬,不安排家属出国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私下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定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或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因用工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依法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中派遣人员从事船员等相关岗位的工作时间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二十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若用人单位代发工资,按其规定及其与用工单位约定发放。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上各项规定如公司新发布的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新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经公司全体员工讨论通过,签字确认,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公布后生效,自xx年6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新入职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须在入职教育时确认知晓,并签字后对其有效。

0000人力资源有限公司xx年六月一日

第二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

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

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

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xx年3月开始执行。

xx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

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

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

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

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

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

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

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

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

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

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

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

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

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

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

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苏州苏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xx年3月12日

第四篇: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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