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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是通过目标的体系化,组织职工向安全总目标挺进的一种活动形式。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要点:

一、制定安全目标

制定安全目标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下达的指标,结合环境因素及历史的现实,制定一个通过全体职工努力可以实现的安全总目标。

这个安全目标,必须具备:

1、明确性。

目标要具体明确,既有数量目标(如工伤人数,千人负伤率、百万吨死亡率等),又有形象目标(如达到某某先进水平等)。

为使全体职工明确努力方向,目标数量不宜过多,要重点突出,体现出本单位的特点。

目标限期要适当,不宜过长或过短。

2、可行性。

目标的高度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综合确定,既先进又合理,既能鼓励职工的热情,又能通过努力而实现。

3、系统性。

要充分考虑各队、班组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工协作的关系,使目标具有可分性又有组合性。

4、应变性。

煤矿生产地下作业,所处的生产环境十分复杂,经常变化,还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

因此,在制定安全目标时,既要有相对稳定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标。

总目标制定后,有逐级提出分目标,这叫目标的展开。

通过目标的展开,明确划分各部门及个人的职责范围。

分标由下级提出后,必须经上级纵横协调,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建立管理体系

安全目标制定后,要建立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主要是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1、组织体系。

设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队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班组设立安全检查员,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网络。

2、制度体系。

为促进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在狠抓规程兑现的同时,要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明确,事事落实到人,上至矿长,下至每位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三、实行过程管理

在安全目标管理时,要强调过程管理和阶段目标的完成。

上级对下级要给以相应的、必要的权力,让他们“自我控制”,自我发挥。

同时,要对下级的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给予具体指导,进行各方面的协调。

对于暂时无力解决的整体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争取帮助。

四、评定安全效果

安全效果的评定,一般分为定期评定和最终评定两种形式。

定期评定是每隔一定的时间(一个月或一季度),依照目标逐项检查评定。

最终评定,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作一次总的评定。

评定会由安全第一责任者主持,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评定的主要内容是:

目标执行情况,哪些目标好,哪些目标差,好在哪,差在哪,为什么好,为什么差,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

同时,制定措施,组织新的循环。

五、本年度安全目标管理

1、安全控制指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重、轻伤事故。

2、安全管理目标

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管理,本年度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是加强安全工作领导、落实业务保安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克服官僚作风,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一种好办法。

一、每旬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矿长主持,研究解决本矿日常安全问题。

二、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人员:

总工、副矿长、各职能科室科长、各区队队长,研究落实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之前,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所研究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四、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公司及矿上的统一部署,逐一落实矿井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指标。

2、听取各职能部门关于执行“三个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进行处理通报,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件的重复发生。

4、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追查责任。

5、做好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奖励

矿井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元。

1、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

2、发生隐患或危险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免使矿井设备材料遭受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从危险中直接抢救出遇险人员,避免事故扩大的抢险有功者。

4、进行安全技术新项目研发,经公司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确定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5、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设备,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反“三违”是各级干部和职工的职责,凡发现的“三违”要统一报到安监科,安监科要逐月(季)统计上报,矿根据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现金100-500元。

1、各级干部或职能科室管理人员,每季度内制止、检查揭发“三违”三起以上,一般职工季度内制止、检举、揭发“三违”二起以上者。

2、对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换门、道档、捕车器、照明装置、信号设施、瓦斯检测装置、通过设施、防潮设施、防灭火设施、自救器、安全仪器仪表、通讯设施、井下安全警标、记录牌板等)者予以及时制止、检举、揭发的人员。

3、拒绝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三违”处理规定

1、矿井文明施工、顶板管理

(1)施工现场无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图板不清晰,保护不完备,牌板不符合现场实际或悬挂位置不合理,每项罚款50元

(2)矿、科、管理人员,作业生产班组长、井下安全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矿上配备的瓦斯报警仪入井不带者罚款50元。

(3)采掘工作面空顶超过规程规定的,每超1米罚款200元。

掘进巷道施工过程中不使用前探支护的每次罚款200元。

(4)巷道支护不完好,有断梁折柱,巷道杂物淤泥积水的每处罚款30元。

(5)施工区内,材料管件未分类码放并挂牌管理的每处罚款50元。

(6)遇构造或顶板破碎带,不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照措施执行的,罚款200元。

2、机电运输管理

(1)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电煤钻综保、照明或信号综保失灵或甩掉不用;过流或无压释放器拆掉不用的或整定不合格;接地保护不符合要求;风电闭锁没有控制区127V系统;每项罚款50元。

(2)矿灯闭锁失效或矿灯线破损不更换罚责任人50元,发放红灯下井罚责任人50元/盏。

在井下拆卸矿灯,罚款500元,并辞退。

(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无人监护,罚款100元。

井下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

(4)电气设备检修不切断电源,不挂停电工作牌或不验电、不放电、不挂接地线,罚款200元。

(5)地面变电所停送电操作时不执行停送电工票和操作票,井下变电所停送电操作不执行工作票,罚款100元。

(6)非专职或非电气值班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7)提升信号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8)井下电工不带停电牌、试电笔,试电笔不校验,试电时不符合瓦斯管理规定,每项罚款50元。

(9)井下电气出现一次失爆,每台件罚责任者200元,并立即整改,否则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元/台件。

(10)电气设备压线不紧、接线室有杂物,罚款200元。

井下管线、电缆、吊挂不齐、未挂牌管理每处罚款20元。

(11)绞车司机在收到发车信号后,必须回铃方可启动绞车,否则罚款50元/次。

(12)斜井提升行车行人,罚责任人300元;罚把钩工50元;不在指定井峒上下井罚100元/人。

(13)爬、蹬、跳正在运行中的矿车、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罚款500元/人次;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不得运送材料、工具,否则罚款200元。

(14)不带电松车,放飞车,罚款200-500元。

(15)斜井轨道运输安全设施(一坡三档、保安绳、信号)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不使用罚款200-500元。

(16)斜井轨道运输中超挂车,罚款500元。

(17)使用不合格的矿车联接装置或无防脱装置,罚款100元/辆。

矿车不完好,罚维护工50元/辆。

(18)人行道任意堆放物料,罚款50元。

(19)各种设备安装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20)超长、超高、超重物料运送没有专门措施的,罚款100元。

(21)绞车管理无安全责任牌板、操作牌板,罚款50元。

(联接装置无拉力试验罚款50元)。

(22)皮带机及刮板运输机不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否则罚款100元。

(23)刮板运输机机尾必须打上机尾柱,未打机尾柱罚款200元。

(24)绞车司机必须在上岗后检查钢丝绳、制动系统、信号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未检查的罚款100元。

3、“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

(1)风筒口距迎头超过规定(煤巷、半煤岩巷5m、岩巷7m),每超1米罚50元;风筒接头发现一处活接罚款100元;风筒破口一处罚50元;有一环没有吊或一处不平直顺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2)局扇示或启动装置未按规定设在进风流中;局扇喝循环风,罚款500元。

(3)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按过渡铁风筒的,罚200元。

(4)风门打开不立即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导致风流短路的,罚款500元。

(5)随意破坏风门等通风设施或推车过风门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500元/次。

(6)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局扇运转者,罚1000元。

停风后没有立即撤出人员,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7)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200元,情节严重的罚500-1000元。

(8)一台局扇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掘进的迎头用风,罚款500元。

(9)瓦检员井下脱岗、睡觉、假检、漏检、假汇报,不在现场交接班、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1000元;第三次开除。

(10)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者,罚施工负责人500元;瓦检员、安检员工作失职不汇报、不撤人者给予罚款200-500元。

(11)停工停电停风迎头或超过2米的盲巷未钉栅栏或封闭;罚款500元/处。

(12)光学瓦检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校正,造成检测值超过允许偏差时,罚款200元/台件。

(13)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处罚500-1000元。

(14)对防尘设施不齐全或弃之不用的,罚责任人200元;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100元;掘进迎头放炮前后不冲刷岩帮,扒装不洒水,罚款50元。

(15)掘进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100元,风钻干打眼罚款100元。

(16)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应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或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负责人100元。

(17)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严禁有烟火,严禁堆积易燃物品,严禁用易燃物构筑,不得用炉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18)携带烟火下井,罚款1000元。

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罚款100元。

(19)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的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2005)》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0)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2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200-1000元/次。

(22)井下的岔道口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50元/处。

(2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分析认定,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由施工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员。

①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密闭(含挡风墙)、栅栏等通风设施遭到人为破坏,视情节处以100-1000元的处罚。

②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风门,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煤浮矸堵塞风门,或管线卡在风门中间造成风门不能正常开关,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③断电仪探头被人为破坏或丢失罚1000-3000元,瓦检员负责监控探头完好情况,探头线每丢失一米按50元计罚,探头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500元,特殊情况除外。

(24)防尘设施丢失,按所丢失设施原价的一倍罚款,阀门每破坏或丢失一个罚款100元,丢失一组喷头罚款100元。

(25)风门闭锁装置被损坏、偷盗,罚区域责任单位500-1000元。

巡回瓦检员、安全员当班未发现,各罚款50元。

(26)有突出危险性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控措施,并向职工贯彻传达,否则,不准进行回采、掘进,并对责任者处罚50-100元。

(27)施工单位瓦斯日报每天早上11时前不送监控室者罚单位一次50元。

(28)施工单位放炮前后必须按规定把探头安设到指定位置,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放炮及其他原因打断信号线者一次罚款500元。

4、火工品及放炮管理

(1)爆破员必须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保存在专用的炸药箱并加锁,药箱必须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地点存放,严禁乱丢乱放,并由专人看管,否则罚款500元。

(2)每次放炮后,当班班组长必须在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实耗栏填清消耗的雷管、炸药数量并签字,剩余的雷管、炸药由爆破员运回,并在当班全部退交临时发放峒室,违者罚款500-1000元;严禁任何人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材料、违者罚款1000-10000元;直至除名。

(3)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方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母线破口或明接头一处罚款50元。

放炮器及其钥匙要随身携带,不使用放炮器放炮罚款1000元直到开除。

(4)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

违者罚款100元。

放炮眼封孔必须使用炮泥或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湖炮。

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5)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发现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否则罚放炮员、瓦检员、生产班长各200-500元。

(6)每个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否则一次罚款500元。

(7)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违者罚款100元。

(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处以100-1000元罚款。

(9)明电放炮、放湖炮、短母线放炮(放炮母线不够长或拉线距离不够数)、多母线放炮,雷管脚线不扭结,罚款100元。

设岗距离不够:

罚款300元。

装炮不撤人、漏岗罚款1000元。

(10)放炮时不执行三遍哨子制度;放炮时火药箱没有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罚款100元。

(11)炮眼深度小于0.6米装炮;装炮不用炮泥或封泥不够,罚款100元。

 

5、巷道贯通管理

(1)贯彻巷道两头相距:

煤巷20m、岩巷15m,这个区间定为贯通区间,在进入该区间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及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及有关部门,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次。

(2)进入贯通区间前,施工队报贯通措施经技术等部门会审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贯通措施在贯通区间进行施工,未经批准安排贯通的罚500-1000元/次。

(3)巷道贯通前不按规定及时下达预透通知书,罚款100元。

(4)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被贯通迎头和在掘迎头的瓦斯、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工作。

未经检查就放炮的罚500元/次。

(5)贯通区间矿调度建立巷道贯通台帐,否则罚50-500元/次。

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6)超过2m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封闭的盲巷前方必须设正规栅栏,并挂禁止入内警标及说明牌版,瓦检员每班对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违者罚款100元/次。

六、综合规定

(1)违反“三大规程”和上级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文件进行施工,罚款100-1000元。

不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安全指令和安全会议精神,罚款100元。

(2)设计、规程(措施)编审、贯彻落实没有把“十个关口”(编制、审批、干部学习、工人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落、定期复查、修改补充)的,罚款50元。

无设计、无规程(措施)施工,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作业规程无审批、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罚款50元。

(3)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培训、新工人下井前未签定师徒合同或学徒期内无师傅带领在井下单独工作;罚单位主管100元/人次。

(4)下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不穿胶靴(胶鞋),一项不合格罚款20元;穿化纤衣服下井罚款50元。

(5)井口不按规定维持秩序和检身的,罚检身员50元;酒后下井者罚200元。

(6)特殊工种人员和各类司机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过期使用,罚50元/人次。

(7)违反劳动纪律(早上井、晚上井、脱岗、睡岗、玩岗、迟到、早退、不现场交接班等),罚款50元。

瓦检员罚200-1000元。

(8)区队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罚款100元。

(9)现场发现“三违”,又不听劝阻,罚款500元。

(10)各种记录(如:

瓦斯日报、钢丝绳检查、检漏试验记录、设备日常检查记录、交接班记录等)每缺填一次罚款50元,假记录每处罚款200元,瓦斯日报涂改处未加盖私章的,每处罚款50元。

(11)拒不签收有关文件、通知、罚款单,每次罚有关单位200元,依交累加。

对查出的安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每次每项罚款200-1000元。

(12)发现拒不接受有关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恶意对抗、辱骂、殴打有关检查人员,每次罚款1000-5000元,直至开除。

(13)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它文件或规定执行。

矿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依本规定为准,但遇特殊情况(如:

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矿另有决定或规定除外。

凡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

(14)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后寨煤矿安监科。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定矿井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要求

1、各采、掘工作面掘进、回采或维修前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2、编制时,应依据已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地质资料、矿压资料、有关规程规定,从生产实际出发,遵循有理、有利、有序的原则,突出安全防范重点,做到技术先进,有利于现场操作。

应对水、火、瓦斯、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制度内容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

二、审批程序

1、作业规程审批程序:

(1)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2)各分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初稿;

(3)矿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技术、安全、通风、机电等部门会审;

(4)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

(5)一般作业规程在开工前五天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报县煤炭局备案。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县煤炭局审查。

3、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由负责该项工程的技术人员编制,并依次报分管科室、安监科、矿总工程师审批。

4、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原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必须进行及时修改或补充,其审批程序与上述审批程序相同。

5、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生产、安全等部门对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审批标准

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审批合格主要标准是:

1、编制内容中关于水、火、瓦斯、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要切实可行;

2、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安全标准;

3、所确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4、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责任

1、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安排编制的规程、安全措施是否及时负直接责任;对规程、安全措施是否审批严谨负技术领导责任。

2、技术人员对编制规程、安全措施和编制的设计、规程、安全措施是否是结合实际负直接责任;对发现规程、安全措施在现场不兑现时,是否采取解决措施负技术责任;对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和质量是否及时、全面贯彻负直接责任。

3、分管副矿长对规程、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传达贯彻、以及在现场是否组织负直接责任。

4、队长对规程、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传达贯彻、以及在现场是否组织负直接责任。

5、安监部门对规程、安全措施是否实施、总现负监督检查责任。

6、有关部门对是否及时提供编制规程、安全措施所需的资料负直接责任。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迅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组织部门和人员

安全检查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生产科、机运科、调度室等科室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共同开展安全检查。

二、检查方式和周期

安全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和群众汇报相结合、单项检查与综合相结合、突击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矿井实际,每月上旬5日与下旬25日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另外,除群体汇报日常检查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一些专项检查或突出检查。

三、检查内容和标准

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内容包括:

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查现场隐患;查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尤其要重点检查“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另外还要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一起开展,确保检查全面彻底。

参加检查人员要按照“严、细、准”的原则,分工负责,严格对照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确保现场问题或隐患能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

1、检查后,检查人要把所查问题或隐患统一报送安监科、安监科集中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据整改通知单,然后组织复查,监督检查所有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2、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和群众日常汇报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在调度会上反馈给有关单位,并责令整改。

3、凡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指派专人按规定标准及时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条;对整改不彻底的,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条;对处罚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则给予加倍处罚,直至问题或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为止;对因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矿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4、对每次查出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责任人、复查人都要在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安监部门及时登记造册,并存档备查。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基础工作,促进全矿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构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1、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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