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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统一规定

1.目的

为保证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完善设计程序,在施工图设计中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做法,协调建筑专业的技术设计工作,特编制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中各个单体建筑物的设计;规定了企业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建筑等工程的设计原则、设计要求、防腐、防火、防爆和抗震设防等要求;并就建筑设计、建筑构造及材料做法、建筑装修标准及工程做法等诸多方面作出统一规定。

对有关湿陷性黄土、膨胀、软土、溶洞、严寒冻土、地下岩空区、滑坡、洪水淹没或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设计中补充完善。

3.建筑设计规定

3.1图纸、文字统一规定

文件和图纸的编号规定,详见《安徽华塑100万吨PVC项目一期工程总体设计协

调和统一规定内容》

图纸采用A1~A2图幅,必要时可加长,对A1图加长时尽量不超过1.5倍。

尽量不采用A0图幅。

3.2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规定只在此列出工程设计(含施工验收)的主要标准规范,在项目设计、施工及采购活动中须遵照的其它标准规范应参照相关的规范执行。

在所要求的标准规范中,如果不同规范之间出现要求不一致或者偏差或者矛盾时,应执行较严格的标准规范。

对于所列石化行业(SH系列)与化工行业(HG系列)规范与标准,在执行的过程中优先采用石化行业标准规范,当石化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执行相应的化工行业标准规范。

对于所有使用的标准规范,在施工图设计时如果有新版本(包括修改单)发布,应执行新版本(包括修改单)。

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如下:

GB/T7106-2002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8-2002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9756-2001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乳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9779-2005

复层建筑涂料

GB14907-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T18112-2000

房屋建筑CAD制图统一规则

GB/T50001-200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50003-2001(200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T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7-199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41-19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72-2001

冷库设计规范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6-200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JGJ50-2001/J114-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T50104-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局部修改条文]

GB50223-1995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T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

GB/T50314-200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J2-19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J6-198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18-19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21-1988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J122-19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C/T423-1991

水溶性内墙涂料

GB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113-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67-200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64-19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134-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SH3006-1999

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动分析器室设计规范

SH/T3014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SH3017-1999

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

SH3024-199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47-1992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9-1993

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

SH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J2-1987

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J3-1988

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

SHJ8-1989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J25-1990

合成纤维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J27-1990

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规定

SHSG-053-2003

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HG20556-1993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范

HG20571-1995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T20587-1996

化工建筑、结构施工图内容、深度统一规定

《安徽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其他现行的有关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

所涉及的行业规范或标准由各设计院分别补充列出。

4.建筑工程一般技术规定

4.1建筑设计

4.1.1设计原则

(1)建筑设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2)建筑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充分采用绿色建材及节能构件,利于厂区生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家现行的节能方针政策,打造新型节能建筑。

(3)建筑设计应尽量做到标准化、定型化与系列化。

(4)建筑设计应注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

(5)建筑设计在满足工艺流程、便于安装、检修、生产操作与管理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厂房布置力求联合露天一体化、轻质化,使整个建筑设计平面布置紧凑、空间组织合理、建筑造型简洁明快、整个厂区风格协调一致。

(6)根据输入资料及有关专业所提的设计条件,建筑设计在平面布置、空间处理、结构造型、构造及材料选择等方面,应满足生产工艺对建筑防火防爆、防尘洁净、采光通风、保温隔热、抗震设防、防腐蚀、防噪声、防潮、防水等技术要求。

(7)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原则下,力求经济,要注意节省工程造价,且需注意节省工程建成后的维护费用。

(8)本工程建筑设计均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设计规范、规定和法定计量单位、部颁标准及现行的安徽地区有关规定、规程。

(9)本工程建筑设计标准图集以国家现行标准图集为主,部分采用现行的行业标准图集。

4.1.2建筑模数:

应尽量采用统一的建筑模数

建筑平面及竖向尺寸应取扩大模数3M,其数值为300mm;

注:

M为基本模数,等于100mm。

竖向尺寸当采用3M不经济时,可采用1M为基本模数。

4.1.3建筑设计要点

在单体建筑设计中,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根据场地特点、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综合分析。

各类单体建筑应符合国标、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规定,并按下列要点进行设计。

4.1.3.1建筑面积

各类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4.1.3.2建筑高度、层高、室内净高及建筑间距

(1)建筑高度:

坡顶房屋为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平顶房屋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暸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层高:

是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面面层或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层高是由楼面至屋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使用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室内净高:

室内净高应按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变电所内电缆夹层的梁底净高不应低于1.8m。

(4)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之间的水平距离,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4.1.3.3室内环境要求

(1)采光

1)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2)厕所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3)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4)离地面高度在0.8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5)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6)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2.5倍计算。

(2)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3)无直接自然通风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

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

4)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3)保温

要求保温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主要房间应有较多日照时间;

2)应尽可能减少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以下,如大于0.3应加强外墙和屋顶保温。

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宜采取保温措施。

3)采暖地区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和节能设计,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值;

4)由各种接缝和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保温处理;

5)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密闭性。

(4)防热

要求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加强自然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

2)建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

3)建筑物的东、西向门、窗外墙应采用遮阳和隔热措施;

4.1.3.4空气调节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外表面宜用较浅色调;

2)空调用房宜集中布置,并不宜与高温高湿房间相邻;

3)窗户不宜过大,并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有遮阳设施;

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宜选用重质材料。

5)建筑物外墙围护结构应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1.3.5隔声

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

(1)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下表规定。

允许噪声级(dB)

用房类别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睡眠用房

≤50(昼)≤40(夜)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用房

≤55

有语音清晰要求的用房

≤50

(2)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F,w)不应大于75dB。

(3)设计要求

凡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4.1.3.6建筑风格及色彩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生产区的建筑物风格要协调统一,外立面色彩力求简洁、明快。

(1)建筑风格

生产装置的建筑风格以体现现代化工业企业精神风貌为准则。

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下,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风格尽可能的体现现代化化工大型建设项目的精神需求。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风格亦以体现现代工业企业精神风貌为准则。

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下,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风格尽可能的体现现代化大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精神需求。

(2)外饰材料

轻钢结构的生产建筑外饰材料一般选用彩钢墙板,有保温要求的选用彩钢复合夹芯墙板。

框架、砌体结构的生产建筑外饰材料一般选用饰面砖和外墙涂料。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建筑一般以框架、砌体结构为主。

外饰材料行政管理建筑一般选用档次较高的高级外墙涂料、石材、铝板等,生活福利设施建筑一般选用饰面砖和外墙涂料,局部可选用档次较高的石材、铝板等。

(3)建筑色彩

生产装置的建筑物群体颜色基调为浅蓝灰色,在适当部位配白色块或白色带。

厂区行政管理、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筑物群体颜色基调为浅驼黄色,在适当部位配银灰色块或银灰色带。

4.1.4防火防爆

4.1.4.1防火:

建筑防火,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满足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2.1及表5.1.1的规定。

(2)石化企业建筑的防火、防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3017-1999)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对于装置区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应按以下条款执行:

1)石化企业建筑中,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确定。

2)主要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确定;

3)生产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改条文]的规定;

4)耐火极限为一级或二级的钢结构厂房(有防爆要求),除丁戊类厂(库)房以外,钢结构构件均应按耐火等级要求做防火处理,其中一级耐火极限应满足:

钢柱及柱间支撑不低于3.0h;钢梁,楼面梁及平台梁2h;檩条,屋面支撑1.5h,钢楼梯梁1.5h。

二级耐火极限应满足:

钢柱及柱间支撑不低于2.5h;钢梁,楼面梁及平台梁1.5h;檩条,屋面支撑0.5h,钢楼梯梁1.0h。

当耐火极限在1.5h及1.5h以下时,宜选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当耐火极限在1.5h以上时,应选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5)室外敞开式钢结构露天装置可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案(GB50160-2008)中的承重钢框架考虑,并根据此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室外敞开式钢结构露天装置:

耐火层涂刷防火涂料,耐火级限不应低于1.5小时。

范围如下:

(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a、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b、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c、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d、加热炉炉底的钢支架;

e、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f、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上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防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小时。

a、支承设备钢构架:

单层构架的梁、柱;

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b、支承设备钢支架:

c、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具体见结构设计);

d、钢管架:

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

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e、加热炉从钢柱柱脚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防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防火层;

f、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4.1.4.2防爆: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宜采用钢结构。

钢结构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墙板和屋面板采用集保温隔热、防水、防火、防爆、装饰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轻质板材,如彩钢复合夹芯板材等。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60kg。

(3)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

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4)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

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10)联合装置或多个生产装置合建的抗爆控制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结构,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墙,外贴加气混凝土砌块,单一工艺装置的控制室,根据存在的爆炸危险程度,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如面向工艺装置一侧墙为防爆墙。

4.1.5抗震设防

4.1.5.1建筑物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按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执行。

4.1.5.2建筑物(包括全厂性及车间生产管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分类按国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进行分类。

4.1.5.3石油化工的主要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按照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3049-93进行分类。

5.建筑构造及材料做法要点

5.1墙体

5.1.1墙体必须遵照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优先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框架结构、外围护墙体为砌体的排架结构的填充墙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砌体结构采用承重混凝土砖砌筑;钢结构厂、库房外围护墙体根据需要采用单层彩色金属涂层压型钢板或复合彩色金属涂层压型钢板(内填保温材料)。

5.1.2墙身防潮

(1)砖墙的防潮层一般在室内地坪下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防潮层一般为1:

2水泥砂浆掺水泥质量3%~5%的防水剂20厚。

当防潮层位置以下紧接着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件时,不作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接触土壤的侧面墙身做垂直防潮层。

(2)经常处于环境湿度大的墙体应采用混凝土、混凝土砖等材料,不宜采用加气混凝土等材料,墙面抹灰应采用水泥砂浆,并根据需要作墙裙;高湿度房间或直接受水冲淋部位还宜加做墙身防水隔离层。

(3)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4)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1)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2)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3)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4)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5.1.3变形缝

5.1.3.1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5.1.3.2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

5.1.3.3防震缝

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确定。

(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房屋高度不超过15m的部分,可取70mm;超过15m的部分,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房屋可按第1项规定数值的70%采用,剪力墙结构房屋可按第1项规定数值的50%采用,但二者均不宜小于70mm。

(2)防震缝两侧结构体系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应按不利的结构类型确定;防震缝两侧的房屋高度不同时,防震缝宽度应按较低的房屋高度确定。

(3)当相邻结构的基础存在较低沉降差时,宜增大防震缝的宽度。

5.1.4钢筋混凝土抗爆墙、防爆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爆墙体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2)防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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