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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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前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程,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高向军、郑凌志、刘仁芙、佟绍伟、余曙、朱德举、江峰、王磊、高永、陈原。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目 录

1范围

2验收条件

3验收组织

4验收依据与内容

5验收程序和方法

6技术档案

附录A土地开发整理质量验收内容

附录B主要成果内容、格式

附录C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及使用管理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

2 验收条件

2.1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完成了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经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2.2项目实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文字部分、附表、附图和附件。

2.2.1文字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2.2.2附表,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见附录B。

2.2.3附图,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图、土地权属界限图或地籍图。

2.2.4附件,包括: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b)项目合同;

   c)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

   d)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

   e)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

   f)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g)效益分析报告;

   h)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3 验收组织

   验收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验收依据

   验收应以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4.2验收内容

4.2.1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中的主要工程任务在数量、质量方面的完成情况。

4.2.2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

   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变化情况。

4.2.3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

   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主要内容见附录A。

4.2.4土地开发整理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效益是指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的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主要指标见附录B表B3。

4.2.4.1土地开发整理效益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a)土地开发整理区有效耕地面积;

   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产值增减量;

   c)开发整理区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年人均纯收入增减量;

   d)土地开发整理区资金投入产出率;

   e)土地开发整理区各类农产品的生产总量及单位面积产量的增见情况;

   f)土地开发整理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情况;

   g)土地开发整理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情况;

   h)土地开发整理区抗御自然灾害和防止土地退化情况;

   i)土地开发整理区的植被覆盖率变化情况。

4.2.5土地权属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理、合法,无争议;调整后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颁发了土地证。

4.2.6资金管理

4.2.6.1项目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

4.2.6.2项目资金管理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规定开支范围开支。

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4.2.7项目管护措施

   项目竣工后,应明确落实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整理后的耕地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验收程序和方法

5.1验收的申请与受理

   a)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条件规定的资料;

   b)验收申请受理后,由项目批准部门下发验收通知,提出验收工作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并组织验收组。

5.2验收方法

   对按照规划设计实施的各项工程,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算与实地勘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验收。

抽样核查可采取系统抽样或随机抽样。

5.2.1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

   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为依据,具体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重要工程,应逐项核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量等指标,并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5.2.2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

   a)开发整理前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所附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定。

   b)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应依据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核定。

   c)土地开发整理面积测量、统计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

5.2.3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的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的验收,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对开发整理项目的综合质量和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逐项进行。

5.2.4效益验收

   根据《效益分析报告》,采取现场勘查、走访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5.2.5权属验收

   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告》,采取室内验收与室外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验收。

5.2.5.1室内验收:

听取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的汇报,评价土地调整方案;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土地登记等有关材料。

5.2.5.2室外验收:

实地抽样查验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点标志,土地权属界线应与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上标注的一致。

5.2.6资金管理使用

   依据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5.2.7后期管理保护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考查项目后期管护措施、耕地保护和落实耕种情况。

5.3验收报告的编写

   由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编写《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报告》。

经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查、确认。

6技术档案

6.1技术档案的基本要求

6.1.1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技术档案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一开始,就应该明确建立档案制度,对每一工作环节的每一技术资料,必须妥为保存,及时归档,不得丢失,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

6.1.2档案内容齐全

   技术档案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各类技术资料都要收集、整理齐全。

6.2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及使用管理

   具体内容见附录C。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土地开发整理质量验收内容

 

A1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质量

A1.1平整程度。

与灌溉方式、耕作机械等因素有关,如大水漫灌要求平整度高且略有一定坡降,以保证田块水分接受均匀,喷灌和滴灌对平整程度要求降低。

A1.2连片程度。

开发整理后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耕作。

A1.3通达性。

与机耕路、公路、村庄等的距离及到达的难易程度应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相适应,应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A1.4区域布局合理性。

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布局合理。

A2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

A2.1用地耕作

A2.1.1土层厚度。

作为耕地,耕作层的厚度不得少于30cm。

A2.1.2耕层有机质含量。

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层有机质含量。

A2.1.3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

一般耕地PH值在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范围可以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A2.1.4排灌保障率。

一般旱作耕地的排灌保障率在70%以上,水田的排灌保障率应该在85%以上,应达到项目设计标准要求。

A2.1.5土壤质地。

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土体构型以蒙金土为佳。

A2.2用作园地

A2.2.1土层厚度。

作为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他基质层次上的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表层的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A2.2.2土壤酸碱度。

一般园地土壤PH值在6~8之间,与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有关,如茶园PH值范围可以放宽4.0~5.0左右。

A2.2.3排灌保障率。

一般园地的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10年一遇的涝害水平。

A2.2.4保护地设施。

具备防风林带、防风墙等必要防护措施。

A2.2.5土壤质地。

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A2.3用作林地

A2.3.1土层厚度。

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他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

A2.3.2土壤酸碱度。

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A2.3.3洪涝频率。

一般林地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防涝标准在0年一遇。

A2.4用作牧草地

A2.4.1牧草地适种的饲用植物的品质。

开发整理的牧草地,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

A2.4.2牧草地适种的饲用植物的产量。

开发整理的牧草地,单位面积产草量要达到当地草地的平均产草量以上。

A2.4.3牧草地所处位置的牲畜可饮用水的水源保证率为100%。

A2.5用作养殖水面

   开发整理的养殖水面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用水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要达到GB11607?

/FONT>1989《渔业水质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A2.6用作建设用地

   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时,起土地条件要达到GBJ137?

/FONT>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

/FONT>1993《村镇规划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主要成果内容、格式

 

B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B1.1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情况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内主要土地权属类型;

   b)土地确权定界及界址点埋设情况;

   c)土地权属纠纷及调处情况;

   d)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

B1.2权属调整工作开展情况

   a)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因与目的;

   b)权属调整的原则与依据;

   c)权属调整的实施措施和主要做法;

   d)权属调整的效果、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

B1.3土地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情况

   a)主要土地权属类型及变化情况;

   b)土地确权定界及界址点埋设情况;

   c)土地权属纠纷及调处情况;

   d)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开展情况。

B2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分析报告

B2.1土地开发整理区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B2.2土地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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