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改10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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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改1029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办法》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市政府2010年第62号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建设中心)和在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中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范围包括:

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中心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是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任何一方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由于工作范围变化、施工条件改变、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工程量清单遗漏、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其他实质性变更所引起的工程性质、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的变化。

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引起的变更,由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的,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一)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环保、节能、节约的要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三)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无法按原设计组织施工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土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征地拆迁工作等方面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参建单位对原设计提出重大疑义,经组织研讨或专家论证后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中心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6)由于外部因素影响工程施工及不属于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增加工程,可以设计变更的。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备案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负责人确定,按程序报批。

(二)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申请表》,说明变更原因及责任主体,在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委建设管理处备案;

(三)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四)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但市审计专业局等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我委出具正式文件确认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送交委建设管理处核实后,提交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议定;

(五)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送委建设管理处核实后,提交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参会单位意见统一的,为会议通过事项,否则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变更内容涉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现场技术咨询会议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经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报建设工程例会审批,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送委建设管理处核实并提交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制:

(一)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价的5%或超过50万元(含)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当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报审计局备案。

(二)对于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且未超过原合同价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般由建设中心予以审核,累积到50万元或原合同价5%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报审计局备案。

(三)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价的5%或超过50万元(含)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项目组应联系计划合约部通知审计局派员见证,审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场见证。

(四)对于重点工程项目(含应急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同时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原则上应先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

项目负责人应参建单位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根据变更工程的规模和预估造价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变更方案、预估造价、是否需要委托设计、变更设计时间要求等事项。

工程变更分简单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两种,具体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根据变更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简单工程变更采用现场洽商的方式,由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变更事项形成洽商记录;重大工程变更采用技术咨询会的方式,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联系总工室(工程技术部)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以及其他单位和专家(必要时)召开技术咨询会,研究确定变更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变更估算增加费用超过50万元时应邀请市审计专业局派员参加。

监理工程师负责整理工程现场洽商记录和变更技术咨询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根据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变更设计。

工程变更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负责人在中心建设工程例会上说明。

2、工程变更令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现场洽商记录或技术咨询会议纪要确定的变更事项,经中心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后的变更设计图或文件及业主批准的变更工程单价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

若变更工程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单单价时,承包人要上报变更单价,经监理审核、报业主和市审计专业局分别审定后,监理工程师再核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工程数量的确定必须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联测。

3、变更项目实施

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令组织工程施工。

根据监理要求,如需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则承包人应先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填写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审批后才能实施。

4、工程变更确定程序

(1)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说明需变更的工程名称、位置、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查;

(2)简单工程变更的实施:

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需要,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四方进行工程现场洽商并形成工程现场洽商记录,承包人可根据工程现场洽商记录组织实施相关变更工程项目;随后须上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工程现场洽商记录报请业主、监理、设计进一步确认,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以便对变更项目的费用进行计量、结算;未能及时上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工程现场洽商记录的工程变更视为承包人放弃对其费用增加的要求;

(3)重大工程变更的实施:

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需要,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四方(必要时邀请专家)召开技术方案咨询会并形成技术咨询会议纪要,设计单位根据技术咨询会议纪要的相关建议进行变更设计并将变更图纸报中心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随后由承包人上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并附技术咨询会议纪要报请业主、监理、设计进一步确认,完善变更审批手续,以便对变更项目的费用进行计量、结算;未能及时上报工程变更相关技术资料的工程变更视为承包人放弃对其费用增加的要求;

(4)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对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说明书、计算资料及技术规范的准确性以及变更造成的工期及合同金额的影响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工程管理部审批;

(5)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组)根据需要,会同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变更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送中心总工室(工程技术部)审核;

(6)工程管理部或项目组负责人在建设工程例会上说明工程变更情况,提请建设工程例会审批;

(7)报交委审批(备案)、市审计局备案;

(8)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中心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详细的费用分析),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本工程招标时确定的费率、原材料单价,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程序报监理、建设中心按审批权限批准。

第十三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工作的奖励

建设中心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报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1、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建设项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

2、建设中心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公正立场、认真负责,并给建设项目节省大量费用的。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工作的违约处理

建设中心将对下列情况工程变更的当事人和变更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劣,或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对上报的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弄虚作假的;在扣回多报工程变更价款后,处以工程变更价10%的违约金。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图纸粗糙、错误遗漏较多,拖延工期的,将记入合同履约评价评分,报交委建设管理处处理;

3、监理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接受贿赂的,故意多报变更工程量和单价的,处以多报工程变更价20%的违约金;

4、建设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故意拖延,对施工单位提出无理要求的处以批评、罚款、直至清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施行的《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

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

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批复

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变更事项,形成工程洽商记录或者技术咨询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出变更图(必要时)

建设中心工程例会审议工程变更、报交委审批、审计局备案

工程变更获批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

承包人组织施工,必要时报批施工技术方案

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

 

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51)

工程洽商记录表(见附表3-52)

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3-52A)

工程变更造价估算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52B)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申请表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见附表3-53)

工程变更令(见附表3-54)

附表3-51:

工程变更申请表

编号:

工程变更申请表

第合同段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变更工程名称

桩号及部位

原设计图名

原设计图号

变更原因及变更估算造价: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日期: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图、文字及费用说明)

 

附注:

本表一式三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表3-52:

工程洽商记录

编号:

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名称:

洽商主题

工程变更申请表编号

洽商事项:

 

参加单位及人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

附注:

本表一式四份,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各一份。

工程变更审批表

合同段:

监理单位:

编号:

施工单位:

表号:

3-52附A

专业:

()设()字第号

子项名称

子项号

修改图纸名称

修改前图号

修改后图号

变更原因

附件内容含图纸、方案、概算及工程现场洽商记录3-52表等详细资料。

 

承包人:

(公章)日期

设计院审查意见:

(公章)

 

设计代表:

日期

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公章)

 

监理工程师总监日期

业主审查结论

建设中心部门意见:

 

项目组长:

工程管理部负责人:

总工室:

中心主管领导意见:

 

承包人签收

签收时间

本表一式四份,业主、监理、设计院、承包人各一份。

工程变更造价估算情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

合同段:

监理单位:

编号:

施工单位:

表号:

3-52附B

根据号现场洽商,本合同段(桩号)因设计变更调整,合同金额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号

项目工程名称

单位

估算单价或清单单价

数量(+或-)

金额(+或-)

合计

 

合同金额的变化:

1.原合同金额

2.以往设计变更工程的累计总额

3.本次变更的造价变化(+或-)

4.现合同金额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组长业主预算人员

日期日期日期日期

本表一式四份,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各一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

万元

变更工程名称

编号

预计变更造价

累计变更造价

合同价

变更提出单位、原因、内容及依据: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审批

意见

预计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

委分管建设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预计变更造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

 

联席会议审定意见:

纪要文号:

预计变更造价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的

 

联席会议议定意见:

纪要文号:

预计变更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

 

联席会议议定意见:

纪要文号:

填表说明

1、50万以上政府投资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须填写此表,具体审批流程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2、随表提交以下附件:

(1)建设单位内部变更管理流程审查文件

(2)建设、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意见

(3)政府有关纪要、建设单位工程例会纪要或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

(4)变更方案及设计文件

(5)工程计量表及造价估算表

(6)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仅用于审批过程参考资料,联席会议不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最终以审计专业局审定为准)

3、“编号”由各建设单位统一制定,建议用“单位-项目简称拼音缩写-变更序号”,如“中心(建设中心)-BLDD(坂澜大道)-01”、“宝建(宝安交通运输局建设分中心)-SBL(松白路)-01”。

4、变更原因主要包含:

(1)建设单位原因、责任(建设规模、标准提高,新增项目等)

(2)设计、勘察单位原因、责任(设计失误、勘察设计失误等)

(3)监理或咨询公司原因、责任(招标工程量清单有误、现场管理失误等)

(4)施工单位原因、责任(因施工失误、拖延等)

(5)其它原因(政策原因、验收规范、标准变化等)

5、本表一式三份,委(建管处、推进办)、建设单位、承包人各一份。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申请表

备案编号:

(由备案部门填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合同段

本合同段金额(元)

本次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

本次变更变更提出单位、根源、内容及依据

(本格需详细填写,若填写不下可另附页作为附件)

本次变更产生

的原因(用“√”选择并在括号中说明)

建设单位原因、责任(建设规模、标准提高,新增项目等)

设计、勘察单位原因、责任(设计失误、勘察设计失误等)

监理或咨询公司原因、责任(工程量清单有误、现场管理失误等)

施工单位原因、责任(因施工失误、拖延等)

其它原因(政策原因、验收规范、标准变化等)

本次变更批准形式

(用“√”四选一)

建设单位自行审批

委分管建设领导或区政府办公会议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

市政府办公会议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案部门:

 

填表说明

1、所有20万以上政府投资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须填写此表,送委建设管理处备案。

2、随表提交以下附件:

◆变更经建设单位自行审批的,提供建设单位内部审批表或工程例会纪要或办公会议纪要;

◆变更经委分管建设领导审批的,提供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经区政府办公会议议定的,提供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变更经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议定的,提供联席会议纪要;

◆变更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的,提供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3、“责任单位”是指造成工程变更的单位,须填写具体单位名称,“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由本人签字。

4、本表一式三份,委建管处、建设单位、承包人各一份。

 

附表3-53: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

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合同暂定价

设计变更编号

现场签证编号

预计变更造价

责任、原因

责任、原因说明:

A、建设单位原因、责任(建设规模、标准提高,新增项目等)

B、不可预见因素(地质条件变化等)

C、设计、勘察单位原因、责任(设计失误、勘察设计失误等)

D、监理或咨询公司原因、责任(招标工程量清单有误、现场管理失误等)

E、其它原因(政策原因、验收规范、标准变化等)

如非上述原因请说明:

1、现场签证是否会同设计、监理共同确认(附相关书面资料)是否

2、设计变更是否经原批准部门审批(附相关审批意见)是否

建设单位承诺:

截止本次变更,本项目投资额不会超过计划投资。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签字:

审计组意见

处领导意见

总审室意见

分管局长意见

附表3-54:

工程变更令

编号:

工程变更令

第合同段

合同编号:

致:

(施工单位)

现决定依据附件对本项目作变更,请予实施。

根据合同,对本次变更涉及的费用及工期改变,按如下第条执行:

1.本次变更,建设单位不对施工单位作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补偿;施工单位若对此持有异议,需在接到本变更指令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2.本次变更,建设单位不对施工单位作任何费用补偿;施工单位需在接到本变更指令后日内将变更引起的工期及相关计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对本次变更引起的费用,施工单位需在接到本变更指令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4.对本次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施工单位需在接到本变更指令后日内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附件:

 

相关文件及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月日

变更说明:

附注:

本表一式三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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