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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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

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

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

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

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1.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17.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18.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19.临床研究者手册。

20.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21.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7.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

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

式、分子量、分子式等。

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18.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

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报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

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

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19.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

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

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20.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

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21.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

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22.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

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

的综述。

22.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

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

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

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

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23.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

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24.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

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

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

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

提供的标准品或

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

等的制定依据。

25.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

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

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26.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

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27.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

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28.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

(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9.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

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30.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

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

临床试验计划

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

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31.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

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

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

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

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资料资料

分类项目

123456

1++++++

综述

资料

2++++++

3++++++

4++++++

5++++++

6++++++

7++++++

8+*4++*4*4

9++++++

10++++++

药学

研究

11++++++

资料

12++++++

13++++++

14++++++

15++++++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资料资料

分类项目

123456

16++++++

17+*14±*16--

18+*14±*16--

19+*14±*16--

药理

毒理

20+*14±*16--

研究

21*17*17*17*17*17*17资料

22*11-----

23+±±±--

24+±±±--

25*6-*6*6--

26*7-----

27+*18*18+*18-

28++++++

29+++++△

临床

试验

30+++++△

资料

31+++++△

32+++++△

注:

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指按照本附件“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

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23.申请注册分类1~5的品种,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

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6、资料项目

12和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

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

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

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4.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

30。

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

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25.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

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

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应

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26.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

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

准、检验报告书)中。

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

使用进

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

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

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

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32.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

究资料。

33.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

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

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

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34.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

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35.属注册分类1的,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36.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

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

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

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

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

(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37.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

不含本说明6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38.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39.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40.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

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41.属注册分类2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

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

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42.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

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43.属注册分类4的,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

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

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

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44.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

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45.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

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

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27.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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