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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宣传提纲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宣传提纲

1.关于调整《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背景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省389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收取服务费用时,所执行的《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辽财会字[1994]第151号)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1994年制定的,历时18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由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深入,原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无论在收费性质上,还是在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上都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需要。

尤其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与国际趋同的新审计准则以来,审计成本大幅度上升,会计师事务所大面积亏损。

因此,为了保证审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从2008年3月份开始启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工作,历经近4年的广泛调研和论证及收费标准测算,于2011年11月30日出台新收费标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2.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全省经济信息的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调整和制定收费标准中,主要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在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时,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执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等因素。

注册会计师执业总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在起草收费标准过程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成本与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进行了分析。

据统计,2009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6.08亿元,执业总成本6.01亿元,执业总成本占总收入的98.87%;201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7.17亿元,执业总成本6.83亿元,执业总成本占总收入的95.26%。

实施新审计准则后,平均成本大幅度上升。

由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1994年制订的,且为事业性收费,未能全面体现审计成本,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偏低,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入不敷出,全省现有会计师事务所389家,2009年有243家亏损,年度亏损总额达2745.2万元,亏损面达62.47%;2010年有255家亏损,年度亏损总额达2326.9万元,亏损面达65.55%;累计亏损19,800万元,累亏面达75.7%。

在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素时,主要针对辽宁省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全国中上游的实际,参照山东、浙江、江苏、福建、海南、重庆、山西、黑龙江、安徽、湖南10个省市的收费标准,并考虑辽宁省人民政府促进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山东、黑龙江两省的收费标准的平均数基础上,适当调整并用数学模型修正收费曲线确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3.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原则

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是质量为先原则。

审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行业信誉的基础,是保证国家经济信息质量安全、可靠的基石。

审计质量主要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据审计准则执业。

为此,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时,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依据,测算审计工时成本和质量控制成本及人才培养成本等,保证审计成本的合理收回,从而体现质量为先的原则。

二是责任成本与收入匹配,合理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得到保护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支付人工、管理费等成本和期间费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当证明错误或失误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及应承担的责任: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前三项通常以人工成本为主体现在事务所的成本和费用中,后一项就是审计责任成本,也可称为风险成本。

针对这些因素,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考虑了责任成本,坚持责任与收入或风险与收入匹配的原则。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对公众承担责任,能够维护报告使用人因使用不实报告而利益受损但能得到赔偿的合法权益。

三是结构性调整原则。

鉴于国家宏观调控物价的力度和措施及审计成本上升的现实,本次调整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采取结构性调整,即细化各业务项目的收费档次,在1994年的收费标准上适当调整收费。

例如,验资业务在原验证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一个档位区间,根据公司法及税收管理要求,调整增加验证资本金额10万元以下、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个档位区间。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方式除货币出资外,还包括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该类财产需要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注册会计师对非货币资金出资的财产需要评价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对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等,比货币出资验资执行更复杂的程序。

为此,将货币资金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分开确定收费标准。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也同样对收费档位区间进行结构性调整。

制定中,还考虑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广泛性,即目前注册会计师执行8大类47项鉴证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鉴证业务类别呈逐渐增多和细化的态势,且各类业务又有一定区别,但总体是以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业为前提。

为此,制定时针对每一类鉴证业务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增强收费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完整性。

四是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虽然国际上英、美等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是完全市场化的,但通过对试点放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省市(2011年以前)考察情况看,在市场经济不完全成熟的环境下,还需要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予以适当调控。

也就是说,目前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不宜完全放开,但也不能完全控制,而应当以政府指导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即,以审计、验资为主的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的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收费标准;以代理记账、代编财务信息为主的会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时,要保证能够完成审计准则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等全部审计工作。

5.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文件及时送达常年服务的客户,让其了解收费标准的变化。

在收费时,应向客户出示《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执行的收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7.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范围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

具体包括企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期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表审阅,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审计、并购重组审计,特殊目的审计,清算审计,清产核资,高新技术企业、动漫企业认定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企业绩效评价、企业全员业绩考核,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基建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保险公司等舞弊专项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审核、鉴定业务;企业验资,事业单位验证开办资金等注册资本及开办资金审验业务;司法鉴定业务等。

8.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业务范围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9.关于审计服务的计费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业务服务收费,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根据具体业务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计费方式。

”。

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中的《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明确了计件收费、计时收费、计件与计时相结合收费的审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中明确以计件收费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等服务,原则上执行计件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但因被审计单位业务比较复杂或比较简单,可以执行计时收费方式和计时收费标准;验资业务原则上实行计件收费。

10.关于计件收费的计费依据及《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中的计费额度的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

在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验资服务,其计费依据确定为实收资本,计费额度按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额或被审验单位的减资额计算。

对审计服务,充分考虑审计对象规模与工作量的关系,经广泛征求意见将计费额度确定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之和的平均数。

这样能够避免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资产额与收入额差距较大而对收费带来的影响,也能够充分反映审计人员针对不同数额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实施审计的工作量。

对司法鉴定业务的计件收费的计费额度按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鉴定涉及的金额计算,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鉴定涉及的金额,是指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牵涉到的需要纳入鉴定工作范围的资金或收支总额。

11.关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件收费的基准价计算

我省计件收费实行的差额定率分段累进制,计费额度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二者之和的平均数”。

在计算计件收费基准价时,应先确定计费额度,然后分段计算收费,最后将各段收费相加为收费总额。

例如,A公司为非证券类的单体制造企业,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000万元,2011年度营业收入6200万元,B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连续审计4年,依据收费标准,经计算该项业务计件收费基准价为59450元。

计算过程为:

首先确定计费额度,即用A公司的(5000万元资产+6200万元的营业收入)÷2=5600万元;然后分段计算收费额,具体为:

100万元档的收费=100万元х5‰=5000元,100-1000万元档的收费=(1000-100)х2.5‰=900х2.5‰=22500元,1000-3500万元档的收费=(3500-1000)х0.9‰=2500х0.9‰=22500,3500-5600万元档的收费=(5600-3500)х0.45‰=9450元;最后,各段相加为收费总额,即5000+22500+22500+9450=59450元。

或按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速算添加表”找到计费额度5600万元对应的收费档为“3500-10000万元”,费率为0.45‰,直接用5600万元х0.45‰+速算添加数3.425万元=25200+34250=59450元。

12.关于计件收费浮动幅度的确定

计件收费标准是根据依据审计准则执行一般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量确定的,但实务中各企业的环境千差万别,执行审计的工作量存在差异,不可能涵盖在一个标准内。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

为此,在制定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计件标准时,充分考虑我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成本,参照其他省的浮动比例(多数在20%—30%的区间内),提出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在基准价上下浮动20%的幅度。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计件服务收费时,通常以基准价为基础,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单位或汇总单位数量、业务构成的复杂程度、风险水平、新老客户等确定上下浮动幅度。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单位或汇总单位较多,或业务构成复杂,或风险较高,或首次接受委托等,审计工作量相应会增大,经双方协商,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基准价,但最高不超过基准价的120%;相反,被审计单位是独体单位,或业务构成简单,或风险较低,或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审计工作量相应会减少,经双方协商,收费标准可适当低于基准价,但最低不能低于基准价的80%。

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浮动幅度,现以前例中的A公司为例说明此问题。

假设委托人以A公司连续审计、且以单体公司为由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在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一定比例收费。

B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分析,认为A公司为单体公司、连续审计的客户、制造业风险低,拟下浮20%。

如果下浮20%,收费总额的计算过程为:

收费额=收费基准价х80%=59450х80%=47560元。

收费基准价计算过程见前例。

13.关于分别制定证券类与非证券类审计业务计件收费标准的考虑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即会计师事务所拟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业务必须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另行批准。

该制度已实施近二十年,其“门槛”比较高,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素质、信誉、执业质量、责任等要求远远高于非证券业务。

为此,将证券类与非证券类审计业务的计件收费标准分开制定。

14.关于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计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计件收费标准适用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在主板、创业板、三板上市的公司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

15.关于受最低收费额限制的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的审计业务

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审计业务计件收费标准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保险公司舞弊等专项审计”业务有最低收费额的限制,其他业务没有最低收费额的限制。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额不足30万元的按30万元收取,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没有最低收费额的限制;“保险公司等舞弊专项审计”业务,按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计收,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16.关于执行计件收费标准需要加收服务收费的情形

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规定,实行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17.关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额的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时,可能对集团和分、子公司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为避免重复收费,应当按照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集团汇总财务报表统一计算收费。

如果集团财务报表由多个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分别出具报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只能收取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费用;负责集团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集团审计总收费扣除组成部分收费,再酌情加收评价组成部分审计工作费用计收审计费用,即负责集团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总收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已收费+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计时收费;或由负责集团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计件收费标准计算的集团审计总费用,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量、责任等,与委托人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

18.关于减收审计费用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在执行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审计业务,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委托人无力全额支付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酌情减收:

(一)公交、供暖、供汽、供水等公共事业性或公益性单位;

(二)经营和财务困难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疑虑的企业;

(三)歇业的企业;

(四)位于省级贫困县(市)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筹建期的,或设立不足一年且无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极少的企业;

(六)除财政拨款外,无经营收入或行政事业收费的事业单位;

(七)政府融资性平台或政府投资管理公司。

符合前款规定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审计报告防伪标识”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减收的理由。

19.关于分别按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制定验资业务计件收费标准的考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设立公司其出资方式除货币出资外,还包括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该类财产需要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注册会计师对非货币资金出资的财产需要评价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对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等,比对货币出资的审验实施更复杂的程序,工作量增加、责任增大。

为此,将货币资金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分开制定收费标准。

20.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业单位的变更开办资金审验业务的服务收费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业单位的变更开办资金审验业务,以开办资金增加额或减少额作为计费额度,按照《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二、验资业务计件收费标准”中的“2.非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类验资业务计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21.关于变更验资业务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情形

根据验资准则指南,变更验资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

(二)因吸收合并而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

(三)因派生分立而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

(四)企业整体改组、改制的;

(五)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

22.关于计时收费的计费依据及《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中的计时收费依据的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

在制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根据具体业务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即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比较复杂或比较简单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时,可以执行计时收费方式。

在执行计时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工作人日数应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其商定的工作人日数应保证能够完成审计准则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等全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质量。

在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时,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审计责任、社会信誉等分别按主任会计师、高级经理、一般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四个等级确定,并限定具有从事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可以执行计时收费标准的高限。

具体为:

(1)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小时计费标准:

600-800元;

(2)担任合伙人或股东、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的注册会计师,小时计费标准:

400-600元;(3)除1、2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小时计费标准:

200-400元;(4)助理人员,小时计费标准:

100-200元。

23.关于国际会计公司在辽宁省境内设立的分所执行的计时收费标准

国际会计公司在辽宁省境内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如果涉及境外业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坚持对等原则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时收费。

2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执业差旅费等费用的支付

因被审计单位是否在异地及距离会计师事务所远近、发生差旅费多少、食宿条件如何等,无法在测算计件收费标准时估量。

为此,计件收费标准不包括差旅费,需要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和数额。

25.关于询证等费用的支付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借款、应收应付等往来账项、重要交易及其合同条款等必须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第三人发函询证,以确认该等事项是否存在。

但目前执行中,被审计单位以询证需要支付费用等为由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导致审计质量下降。

为了促进审计准则实施,保证审计质量,必须明确询证费用的支付人。

同时,由于各被审计单位需要函证的账户数量不同,在测算收费标准时无法计算函证费用,计件收费标准不包括此项,需要委托人另行支付。

为此,省物价局、财政厅在转发两部委文件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等鉴证业务,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的询证费用,包括被询证者要求询证人支付的费用和询证函邮资等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2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预收部分服务费用的考虑

辽价发[2011]113号文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在开展服务前,应当预收服务费,预收费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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