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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租赁合同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单元:

合同编号: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租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方及承租方(以下合称“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承租方承租出租方可依法出租的物业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范围和用途

第一款:

承租方愿意承租,出租方同意出租位于

(物业)层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作为承租方的办公用房。

该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下称:

租赁面积)。

该单元的示意图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为位置示意图,以斜线标记其位置,此图仅作为参考。

第二款:

出租方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明的“交付状况”向承租方移交该单元,由承租方入住时经检查后签字确认。

第三款:

承租方有权亦有义务与他人平等使用出租方指定的公用区,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及其他公用设施。

第四款:

承租场地仅作办公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

第一款:

该单元的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起租日为:

年月日。

第二款:

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的装修期(以下各简称为“装修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内承租方须按照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装修管理费(元)等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水电费、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三款:

若承租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满后续租,应当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且双方就续约条件协商一致并签订续约协议的可继续承租该单元。

如出租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六个月前收到承租方发出的书面续租申请,或者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续租申请后未同意续租,或者双方就续约条件,未能在本合同到期之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续约协议,则本合同将于约定的租赁期满时终止。

第三条租金

第一款:

出租方自本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开始收取租金。

第二款:

该单元的租金单价为¥,合计¥元/月(大写:

人民币)。

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如装修期、租金变更、退租、扩租等)的应付租金(或物业费)等费用的情况,当月租金(或当月物业费)金额=月租金额(或月物业费)÷30天×实际发生天数。

第三款:

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按个月为壹期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每期租金。

承租方从第一个完整期开始,应当在当期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缴纳当期的租金。

本合同租赁期中第一期(年月日至

年月日)租金共计¥元。

于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押金同时缴付,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的租金的,应于非满月的当月之内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方式计收并将应付租金结清。

第四条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款:

出租方已委托(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管理该房产,为合理使用该房产,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款:

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按个月为壹期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期物业费。

承租方从第一个完整期开始,应当在当期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当期的物业费。

物业费为¥元/月/平方米,按照本合同租赁面积合计物业费为¥元/月(大写:

人民币

)。

本合同租赁期中第一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物业费与本合同物业押金在签署本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物业公司缴纳。

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的物业费的,将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方式计收。

第三款:

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变动或物业管理的成本变动,物业公司有权对物业费做出相应的调整,承租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物业费进行支付。

第四款:

如承租方租赁期内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电费等费用,每日应向物业公司承担应缴而未缴费用的5‰的滞纳金。

承租方逾期超过三十(30)日,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措施),直到承租方结清上述费用及滞纳金之日止。

如逾期超过六十(60)日的,出租方则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款:

承租方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本合同应付费用(如租金、物业费、押金、水电费等费用)的,应当注明承租单元房产编号及所付款项的所属期间及用途。

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在承租方缴纳的每期租金、物业费等应付款项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1)、如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并提交已经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户行、开户账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书)并加盖公章。

(2)、如因承租方提供上述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造成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等问题,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3)、如因承租方原因需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协助重新开具相关发票,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说明理由,且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因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承租方给予承担。

第五条押金

第一款:

承租方于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元,大写:

人民币(相当于首年度内个月房屋租金)作为租赁押金;向物业公司支付¥元,大写:

人民币

(相当于首年度内个月物业费)作为物业费押金。

承租方缴纳的前述押金不计息,仅作为承租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的保证。

第二款:

如果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出租方有权敦促其履约。

若经敦促承租方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押金来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在出租方按本合同规定用押金充抵承租方应付的款项后,所持押金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立即将押金补足。

如承租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不补足押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款:

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及物业公司将在承租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付的押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1、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应该缴纳的租金、物业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或者承租方因其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导致合同提前终止而承租方已就其违约向出租方做出充分的赔偿。

2、完成办理该单元的《退租手续书》,并将该单元的内部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良好状况下交还予出租方;

3、将承租期间对承租单元的重新装修或新增加的设备等物,在迁出时自行拆除,恢复承租单元原状,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保留者除外;

4、与物业公司书面确认所承租物业无任何损坏或欠款;

5、承租方交还押金收据。

第四款:

承租方不得将押金转让或抵押,亦不得将押金用于抵消其应缴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第五款:

如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发生变更,承租方所交押金或出租方根据本合同行使扣除权后剩余的押金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的出租方继承。

第六款:

如承租方未按约定缴付押金,则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承租方应当妥善保管押金收据。

如押金收据丢失,在承租方提供相关丢失证明文件(包括登报声明及相关情况说明)前,或承租方存在欠款的,在补齐欠款前,出租方均有权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第六条装修与改建

第一款: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缴纳首期款后,方可按照物业公司装修流程,将装修、布置等设备及附属物的设计涉及的各种图纸、设计方案、设计资料最终定稿报请物业公司批准。

同时,交纳装修手册中订立的各种费用。

物业公司应在承租方报批后的七(7)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院和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间)之内通知承租方其审批结果。

承租方应自行完成该单元内的空调及消防审批改建工作,并自行承担因审批改建工作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款:

承租方如对所租用单位的建筑结构、主要设施进行重大改动时,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因审批施工图须聘请机械工程、结构工程或其他专业顾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申请是否被批准)均由承租方负担。

第三款:

承租方事先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该单元进行下列活动:

1、对涉及该单元建筑结构做任何改动;2、在该单元外墙或出租方物业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穿凿、切断或连接出租方物业的任何管道;3、以任何方式毁坏该单元或出租方物业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出租方物业内/外墙壁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及宣传品;4、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5、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如承租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原状。

出租方有权在未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款:

如果承租方要重新装修或翻新该单元,应绝不影响建筑结构、隔板及其他承租方和大厦使用者的利益,承租方应在翻新工程开始之前将计划书呈交出租方审核批准。

只有经出租方和有关部门(如需要)批准承租方方能进行装修。

由于该装修所造成的任何改动或减损,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款:

出租方对上述承租方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等同承担任何设计责任及不免除承租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出租方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

对承租方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出租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第六款:

承租方应根据租赁期到期日,在该单元被归还出租方之前,将该单元恢复原状(即毛坯状),但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保留者除外。

第七条出入

第一款:

出租方或物业管理者及前二者的雇员,如有对该单元进行维修、清洁、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时,应事先与承租方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该单元工作。

若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承租方取得联系时,可直接进入该单元,采取必要措施。

事后应及时报告承租方,出租方不负责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二款:

若双方未签署续租合同,出租方可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90天内,提前1天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在一般工作时间陪同新租户参观承租方使用的该单元,承租方不得反对。

承租方并应向出租方提供协助。

第三款:

承租方如欲将自用的大件物品运出出租方物业,应事先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物业公司书面批准后,凭出门条按物业公司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操作。

第四款:

在非正常办公日、节假日或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租方所有工作人员进出出租方物业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承租方应将在该单元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提供给出租方或物业公司。

因前述人员的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给出租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承租方权利义务

第一款:

承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当按时缴付租金、物业费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款:

承租方的活动必须严格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合法进行。

承租方有责任确保该单元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关法规及条例的要求。

第三款:

承租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物业公司管理处的规定,配合出租方物业管理处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承租方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装修手册》内规定。

第四款:

承租方可按合同规定使用出租方物业公用区域及设施。

同时,承租方有责任保持该单元及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装饰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器设施、家具、卫生洁具等。

如造成该单元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损害(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款:

为避免电力负荷超出设计标准,承租方因工作需要拟在室内安装电器用具,应事先征得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六款:

不得在该单元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方物业荷载为200公斤/平方米)。

出租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利,以使荷载分布均衡。

出租方批准搬进,且能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办公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住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第七款:

不得在大厦或该单元内进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及可能对出租方或出租方物业内其他住户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

亦不能经营或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出租方物业作为写字楼形象之营业或行为。

第八款:

不得在该单元内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出租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该控制在出租方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九款:

承租方应承担承租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和治安责任。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单元的门上增设锁具或更改原有锁具(该单元内的财务、机要除外)。

承租方应提供该单元锁具的备用钥匙。

若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承租方取得联系时,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及雇佣人员可直接与物业公司联络,在物业公司许可情况下方可进入现场,采取必要措施。

事后应及时报告承租方,出租方不负责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十款:

承租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

第十一款:

不得将该单元用于制造商品或用作大量物品的储存。

承租方业务所需的展览品及样品除外。

第十二款: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单元挪作他用,包括任何人均不得在该单元内煮食及留宿等(加热食物和制作饮料除外)。

若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该单元,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款:

凡经承租方许可使用或进入该单元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均被视为承租方本身的行为,承租方须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款:

如有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除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同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

第十五款:

未经出租方批准,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单位以外或大厦任何部位,包括外墙,或透过任何窗户,竖立或展示任何文字、标记或广告等宣传物品。

在获得出租方批准的前提下,承租方有权以出租方指定的统一字体,在出租方物业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承租方的名字。

但该指示牌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全权安排制造及摆放,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出租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保留搬迁该招牌到出租方物业其他地方的权力。

第十六款:

承租方不得进行也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该单元及出租方物业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的行为,由于承租方违反本条款规定而使出租方重新投保时,承租方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开支。

由于承租方违反前款规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而出租方不能获得赔偿或使保险金额降低,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款:

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承租单位全部或部分转租或用其他任何方式交与第三者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但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以转租或提供承租单位全部或部分给其附属公司使用。

承租方需担保承让方或承继使用该承租单位者遵守本合同之一切内容。

第十八款:

承租方自己不得在该单元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在该单元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

第十九款: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当为该单元内的物品财产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

第九条出租方义务

第一款:

在承租方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情形下,出租方应当保证承租方的正常使用该单元,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

第二款:

保证出租方物业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基础构造原状。

如有故障,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应派人修复(应由承租方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

但由于非出租方的原因而使该单元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各项条款以及承租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受此影响。

第三款:

在租赁期内,该单元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出租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

负责更换该单元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和设施,但不包括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在不损坏该单元的情况下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

第四款:

负责出租方物业内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清洁、检修等工作,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五款:

处理出租方物业内的一般废物、垃圾,并为承租方提供有关的贮存地点和设备。

第六款:

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本物业以及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出租方应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名称核准后书面通知承租方。

出租方无须就本物业或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若承租方因该等变更而需要对其相关登记注册信息进行变动,出租方应全力配合承租方完成该等变动工作。

第七款:

出租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为公共利益,在通知承租方后,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本物业公共部位/区域或其任何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消火系统、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本大厦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但出租方该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款:

在本合同签署后,出租方有权无偿使用承租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

但该等宣传内容应当仅限于双方之间在本合同项下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

第九款: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和拆除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范围的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租方保留以下权利

第一款:

公共设施所有者拥有使一切有关供应或有能力供应出租方物业或其附近建筑物的服务管道通过该单元的权利;此等公共设施所有者或其工作人员在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拥有进入该单元检查、修理、更换及建造新的服务管道,以用于连接出租方物业或向其附近建筑物提供公共设施的权利。

第二款:

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改变出租方物业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

出租方对承租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出租方应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名称核准后书面通知承租方。

第三款:

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且在出租方书面通知后未予纠正,出租方有权中断该单元之服务或采取出租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直到承租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并付清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

第十一条终止合同后的处理

第一款:

本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终止、出租方提前终止、承租方提前终止以及因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二款:

双方同意无论本合同以何种方式终止,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后十(10)日内,结清所欠的所有款项或者存在的赔偿款项(如有),并将承租期间对承租单元的重新装修或新增加的设备等物品拆除,恢复该单元原状(见附件二房屋交付状况),但出租方书面同意保留者除外,并在双方验收后将该单元交还出租方。

第三款:

无论任何原因,在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仍未能将符合要求的该单元交还出租方的,则自终止之日的次日起,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双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双倍物业管理费,并承担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直至承租方按照合同要求返还该单元为止。

第四款:

在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该单元时,承租方应按照要求办理退租手续。

在完成退租手续后,或虽未完成退租手续,但承租方已经实际撤离该单元之后,承租方在该单元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款:

在未办理退租手续之前承租方擅自撤离的,出租方对该房屋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返还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承租方承担,并且在上述清理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承担该房屋的租金、物业费,以弥补出租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第六款: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一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该单元,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所缴付的租金及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如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以本合同的价值为限),承租方应给予补足。

1.承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不法经营活动。

2.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改变承租单位的用途或擅自将承租单位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且在出租方提出后,而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给予纠正。

3.承租方破产或进行清盘(除合并或改组的清盘外),或其在该单元的物品被执法单位适当地查封或扣押。

4.承租方应支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电费及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款项,在到期后六十(60)日内仍未支付。

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其他约定,在出租方/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要求给予纠正后,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

第二款:

出租方如未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之房产,每迟交一日,需向承租方支付第一个完整期租金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该房产交付之日为止。

出租方逾期交房超过六十(60)日的,则出租方构成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关系。

第三款:

如果承租方未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支付押金、租金等费用的,除继续有义务交纳前述费用外,还应向出租方承担违约金,每日向出租方支付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前述费用之日为止。

承租方逾期支付前述费用超过六十(60)日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关系。

第四款: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当提前至少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且承租方缴纳的押金(含租赁押金及物业费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本合同的价值为限)。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及责任的免除

第一款: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暴乱等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的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应当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此而免除向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租方的原因而导致该单元不适合使用或无法使用,而出租方投保的保险因此获得了完全或部分的赔付时,则出租方应负责及时修补损害并恢复原状。

如该单元在受损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修复或重建,双方均有权在两个月期满后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在整个单元不适合使用的期间,承租方不需支付租金。

如该单元的一部分尚能够使用,经双方协商同意,承租方可继续使用该部分并对该单元可使用部分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放弃权利

第一款:

承租方在此郑重声明且承诺放弃该单元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可将该单元出售或转让该单元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征得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出售或转让该单元,须在出售或转让合同中订明该单元的受让人必须承担及继续履行本合同,承租方同意受让人作为唯一行使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出租方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一方。

第二款:

当承租方发生违约,而出租方已收取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方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

出租方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只能以出租方书面签字为准。

承租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或出租方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时,不能视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少缴款项,不影响出租方追索拖欠租金及款项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中国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第一款: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款:

所有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裁决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费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法律费用

1、本合同双方须各自承担各自发生的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杂费。

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随时颁布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中所涉及的租金和物业费等应付款项和金额均为含税标准。

第十七条附则

第一款:

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本合同不符,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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