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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201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2012年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之流转税篇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流转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自2012年2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的“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规定,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4、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税率,国际运输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为6%.

5、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当然,文件明确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文件列举的免税鲜活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6、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增值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8、再生水等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7)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

9、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实行税收优惠:

(1)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另外,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108号)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4、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5、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优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规定,为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即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6、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营业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文件规定,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8、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发[2012]14号文件,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9、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文件规定,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10、污水处理费等营业税优惠

根据国税发[2012]5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9)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0)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4)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5)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6)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民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

12、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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