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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各级领导责任制

第二节业务部门责任制

第三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三节盲巷管理

第四节巷道贯通

第五节通风设施

第六节测风管理

第四章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瓦斯检查

第三节瓦斯排放

第四节瓦斯超限处理

第五节九个特殊环节的瓦斯管理

第六节瓦斯动力现象

第五章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三节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第四节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第五节瓦斯抽采日常管理

第六节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第六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七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井下自然发火预防

第二节井下灭火

第三节火区管理

第四节火区启封

第八章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及中心站配置

第二节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第三节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

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及维护

第五节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六节机构设置及其它

第九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十章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十一章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装备、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计划与购置管理

第三节装备、材料范围规定

第十四章“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相关细则及附件

第一节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二节矿井粉尘浓度测定细则

第三节全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细则

第四节“一通三防”设施统一编号细则

第五节“一通三防”系统图绘制及图例细则

第六节通风月报表填写细则

第七节瓦斯高标准管理标准

第八节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实施细则

第九节关于设立“一通三防”专项奖励基金的通知

第十节关于下发《**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节关于下发《瓦斯抽采激励及考核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订《**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本“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及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改建及扩建煤矿)。

2、“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工作方针,抓好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各公司、矿必须设置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一通三防”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3、各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和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通风科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自然发火等管理工作。

4、各公司、矿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每年要根据“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出“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通三防”各系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各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防灭火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各公司、矿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各级领导责任制

1、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矿“一通三防”机构,配足“一通三防”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公司、矿技术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通风副矿长(设置通风副矿长的煤矿)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3、公司、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经营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4、公司、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业务管理责任。

5、公司、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6、公司、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7、煤矿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8、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节业务部门责任制

各业务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搞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公司、煤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各种规定,制定本单位“一通三防”的各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2)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年(月)度工作计划与“一通三防”工作总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考核;

(3)组织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反风演习;组织通风质量检查评比及“一通三防”检查工作;组织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的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4)制定与实施矿井风量分配、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尘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测定、整理、分析“一通三防”技术参数;协助井下火灾的处理;组织开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

(5)选定“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及局部通风机的型号;使用、维护、校正、检查“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检查与验收“一通三防”工程、设施及相关工程的检查、验收;

(6)会同机电、节能部门进行主要通风机的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7)绘制“一通三防”各种图纸,填报“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牌板;

(8)审核“一通三防”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和考核“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和使用;

(9)掌握“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组织处理“一通三防”隐患,协助安全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2、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掘开巷道时,要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并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采掘工作面衔接,应保证通风部门进行通风工程、煤层注水、瓦斯抽采等施工的必要时间,确保安全生产;不得安排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准的采、掘面开工,否则追究生产部门的责任;

(2)对瓦斯涌出量较大和通风困难的采区,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尽量避免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作业,以防止瓦斯事故;一旦出现废巷、盲巷及巷道贯通时必须及时通知通风部门;

(3)做好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的防治瓦斯和预防内因火灾的工作,生产布置时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同步准备出防治瓦斯、防灭火等所需的巷道工程;

(4)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综合防尘等内容;

(5)组织采掘区队使用好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6)组织采煤工作面投产、掘进工作面开口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3、机电部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组织主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2)组织井下机电队(组)抓好机电管理,消灭失爆;

(3)按规定选用井下机电设备,严格检验入井机电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入井;

(4)检查、维护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做好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作;

(5)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定期检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可靠性;

(6)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进行分析、追查。

4、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检查并现场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

(2)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追查处理;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指令其停工整顿;

(4)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瓦斯超限及严重违反“一通三防”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5、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地质资料的测定和提供:

(1)测定地质钻孔的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地质资料,提供可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纸;

(2)及时预报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并通知通风部门;

(3)及时提供准确的巷道贯通预报并通知通风部门;

(4)准确掌握井田内及周围小煤窑状况和古窑、采空区情况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6、总工办负责相关工程“一通三防”内容的配套设计把关:

(1)在矿井生产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外委)中,必须编制配套的“一通三防”专门设计;

(2)把好设计关,在进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设计时充分考虑到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及通风安全的需要。

7、技术中心(矿总工办、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1)保证“一通三防”技术难题攻关项目的立项与资金;

(2)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4)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传感器的定期校验工作,保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使用;

(5)推进公司、矿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不断提高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水平。

8、基建部门负责在基建过程中“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保证在基建过程中按配套“一通三防”设计同步施工“一通三防”工程及设施;

(2)负责基建施工单位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基建煤矿各阶段验收时,必须对“一通三防”各系统和设施进行验收。

9、调度室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

(1)及时掌握矿井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积聚和矿井火灾等“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火区等“一通三防”关键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事故;

(3)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0、测试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校验与维修质量:

(1)按规定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校验和鉴定,保证通风仪器仪表的质量;

(2)配制和供给“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所用标准气样;

(3)保证修复自救器的质量。

11、投融资中心(计划科)负责“一通三防”计划与资金保障:

(1)编制矿井(区)发展规划时,要有“一通三防”内容;编制年(月)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

(2)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时,优先保证“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及“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和设备计划。

12、供应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资的供应和质量: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要求。

13、

财务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保障:

(1)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有关奖惩制度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1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

(1)按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

(2)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

15、职教部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培训:

(1)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

(2)会同劳资部门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16、卫生部门负责尘肺病的监测与治疗:

(1)做好对粉尘危害情况的检查评价,按规定监测接触粉尘人员的职业病害,建立尘毒档案,为防治粉尘危害提供依据;

(2)做好接触粉尘人员的尘(矽)肺病预防工作;

(3)及时治疗尘(矽)肺病职工。

17、多经部门负责“一通三防”相关产品的质量保证:

(1)多经系统的“一通三防”产品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规定与标准;

(2)保证“一通三防”产品的质量。

18、宣传部门负责“一通三防”方面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一通三防”方面规章、知识及工作,强化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意识,增强职工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观念。

19、其它相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各项工作,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特型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

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各矿的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5、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在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公司批准。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6、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7、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8、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采区,采煤工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不得行人。

9、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1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的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1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2、高瓦斯采区的采煤面首次采用新的通风方式时,必须上报公司进行会审。

高瓦斯区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设置相同的通风断面,优先设置E、J、Y型及其它多进多回高排放瓦斯能力的通风方式。

13、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面(包括连采机、旧法回采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

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14、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分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各矿必须于每年11月底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15、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16、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

回采工作面瓦排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17、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8、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

1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20、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21、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采区。

2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

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3、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25、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

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7、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8、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9、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30、各矿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部门。

31、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2、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节局部通风

1、各矿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过构筑物时,应安设硬质风筒,炮掘工作面末端一节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抗撞击、不燃性硬质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使用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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