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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

第一章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人制度

法人和法人制度是民法与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主体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自然人的公民,二是组织体的法人。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其主体主要是法人。

法人制度使得各种巨型的企业有可能存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可以象公民一样单独地进行民事活动。

但与公民这个主体又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3.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种类: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

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种。

三、法人机关

四、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人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行使代理权中,不正确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有两种:

1)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

四、表见代理

第三节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指财产所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

两者有区别:

占有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实际控制者并不一定享有占有权;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

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

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4、处分权,

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共有,

(1)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四节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通常称为债权债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1)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三、债的分类:

1、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指不是由参加者的协议而发生的债,它包括:

侵权之债,不当的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

2、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在发生时以确定,即以特定化,不可为其它物所代替;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自债成立时即以转移给对方,若交付时标的物灭失或损害,债务人在应负责的情况下,也是负赔偿损失之责,履行原物的义务则可免除;

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标的物是同一种类的一部分,并未予以特定化;种类物的所有权只有交付时才转移,在此之前如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同类事物的义务;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多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这种分类有利于准确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按份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只能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付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关系,指对当事人中一方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权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五节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然法院会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没有消灭,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与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对纯人身性质的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如名誉权、肖像权等;

国家财产中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不受时效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起算时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作了比普通时效更长或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1)对下列民事权利的保护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特殊诉讼时效,大于两年,见相关的单行法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即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的期间不超过20年;

诉讼时间可以数次中断,其中断时期的总和不超过20年;

五)诉讼时效期间得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

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足以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三)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

以上的法定事由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中止的事由发生后,时效期间只是暂停计算,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只是中止事由发生后至消除前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中止前后的期间合并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如果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是否延长权利在法院,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可见,经济法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关系,不调整个人的财产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定义,对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和我国学者都有多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功能,

(1)综合系统调整法

(2)平衡协调法(3)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商法及刑法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法律、法规调整之后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从静态来看,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三种要素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

公民个人和家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组成: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符合条件经审批、登记的,可以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3)特定条件下的公民,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等公民个人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依法直接取得的,如经济职权;

取得权利,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

(2)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约定义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济义务有,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经济债务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标的),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2)种类,

(1)有形财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

(2)经济行为,包括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3)无形财富,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物,都称为经济法律事实。

如合同、协议、拍卖、招标投标等都是法律事实。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它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如不可抗力(洪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社会灾害,车祸、爆炸等偶发事故),这些事件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

2、行为,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活动。

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合法要素和条件,

条件包括三方面,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四个要素:

依法设立,是法人,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二)公司的种类

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体制分:

总(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3、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分: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4、按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

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5、按公司所属国籍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征比较:

类别

股东责任

资本形式

股东人数

资本下限

有限责任公司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不分为等额股份;出资证明书

最高人数为50人

3、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以所认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发起人数2——200人,股东最高无限

500万元

二、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专指被命名为《公司法》的法律;广义的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同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基于公司固有性质和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在享有某些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两种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2)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即现行公司法只允许公司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额必须符合规定。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能够像自然人一样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

因此,公司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意志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的,公司的法人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

公司的行为能力包括:

(1)民事行为能力

(2)侵权行为能力(3)犯罪能力。

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聚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

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等;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作为资本实体拥有必要财产基础。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即要求公司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即要求公司的资本额确定下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少。

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

2、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2)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

2)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公司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值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司债券的特征,

1)持有人是债权人,只享有债权,

2)债权人无条件享有固定利息的收益权,

3)可依法流通和转让,

五)公司的股份

1、一般特征,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

(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划分均等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

2、其他特征,

(1)平等性

(2)自由转让(3)有价证券,

3、种类,普通股优先股,额面股无额面股,等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制作。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制作。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是由一系列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组成,其中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收益分配的法定顺序如下:

(1)缴纳所得税;

(2)弥补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法定公益金;(5)分配股息

3、公积金,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有:

(1)增加注册资本,

(2)弥补公司亏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4、公益金

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5%至10%,用于本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属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设立合并,公司合并各方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进行财产清算。

2、公司分立,包括分立与分解,其步骤和程序与公司合并时基本相同。

3、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4、公司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因违法责令解散。

5、清算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无论公司因何种原因终止,都需要组织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理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

最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八)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是指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律规定开办公司的必经程序,其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的方式:

特许设立,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准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严格准则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10万元)(30%)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2、发起人认缴(20%\35%)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的创立人

1、股东

2、人数:

1个以上50个以下

3、创立人责任:

应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发起人2、人数:

2——200人为发起人;3、发起人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程序:

申请批准,制定章程,认购股份,缴足股款,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程序:

申请批准,制定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募集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一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的法定人数为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分为3档。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缴纳出资和验资。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并进行公司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

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注册资本以货币单位表示。

2、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定: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5种方式出资。

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都应评估作价,才能作为资本出资。

3、资本转让: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其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股东之中可以相互转让;向之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应过半数同意,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②经同意转让的股份,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优先购买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否则按照出资比例;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组成。

1、股东会

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有8项。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临时会议在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应股东、董事、监事的提议召开。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员: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3)任何一名监事;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会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通过,有关①公司注册资本增减②章程修改、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这4种情形,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及经理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

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副董事长2人。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5项职权。

经理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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