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990438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73.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 2007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

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

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

  

(二)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

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处室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评估)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涉及内容广泛,实施周期较长的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50万元以上、软科学项目1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万元以上。

  工业类重大项目主要面向有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技术研发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在30-100万元之间、农业类项目在20-50万元之间、软科学项目在8-15万元之间、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10-20万元之间。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分别为工业类项目30万元以下、农业类项目20万元以下、软科学项目8万元以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万元以下。

  工业类一般项目仅面向非高新技术企业和未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机构建设类项目和事后补助类项目,其重大、重点及一般项目的划分不受上述经费资助划分的限制。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分重大攻关与产业化项目、创新型企业重大专项两类。

  重大攻关与产业化项目是指对产业发展关联度大、支撑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重大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

  创新型企业重大专项是指以提升企业研发、知识产权获取、参与标准制定以及品牌创建与能力为主要目标而设置的专项计划,旨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主要支持创新型企业开展重大攻关、研发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战略构建及品牌创建。

  创新型企业重大专项根据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补助(创新型企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列入重大专项计划的创新型企业,其他科技经费不再支持。

  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立项,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给予滚动支持。

  第十二条 重大、重点攻关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

  对已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重点攻关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或择优委托。

项目招投标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任务书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编制,综合计划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部署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四)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五)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或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

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

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须注明属于《宁波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九大行动计划类别及承担单位的能力)并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七条 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八条 评审(评估)可采取网上评审、函件评审和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要求对立项的项目配套科技经费;

  

(二)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结题)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

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将实行限额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计划管理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等三大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2006]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1:

1比例予以配套。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承诺配套的、列入国家级有经费支持的项目,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

1比例予以配套,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占50%;没有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依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市级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重大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市科技局组织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审计和清算,按有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对于终止或撤

消的其他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归口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

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四十四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

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二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

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7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

2007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调查报告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