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区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总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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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总版

目录

1、供电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2、供电工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供电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5、供电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6、供电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供电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供电工区电修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8、供电工区电修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9、供电工区机修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0、供电工区机修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1、矿井维修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2、主排水泵维修钳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3、地面变电所集控司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4、-320水平中央泵房(变电所)巡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5、-430水平中央泵房(变电所)巡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6、采区变电所巡检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7、矿灯维修发放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供电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矿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安全生产任务分解,工区内部设备检查检修等工作,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及排水。

 

3、负责矿井变电所、供电系统、泵房排水系统以及水仓设备、电缆等检查、维护、维修、运转等工作。

 

4、负责矿井各变电所及所辖区域开关设备、水泵、电机、电缆等管理及电气设备的试验校对工作。

 

5、严格执行落实各项机电安全防护措施,力争杜绝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及一般以上非人身机电事故。

 

6、加强职工业务技术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矿党政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机电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

 

7、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使其有效运行。

 

8、加强各机房硐室防洪、消防器材管理,配齐并维护好各种防洪及消防器材。

 

9、确保职工参加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

 

10、完成矿党政和机电专业交办的各项其它工作。

 

 

供电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专业领导在机电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供电工区职责范围的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设施业务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供电工区区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供电工区区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矿上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安全生产任务分解,工区内部设备检查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依照机电作业规程要求,安排优化劳动组织,确保职工按章作业。

第11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每月对主要机房峒室岗位至少上岗两次,检查主要设备安全运行及现场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13条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水泵、电机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4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5条参与编制“雨季四防”、“冬季六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6条组织建立有关技术档案。

第17条加强对分管区域的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高效运转、杜绝机电责任性事故和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实现工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18条负责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19条积极推广机电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0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各种临时性工作,学习传达实施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协助党支部抓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治安联防和稳定工作。

第21条负责本单位“三基”建设、内部市场化、精细化管理等各项活动在本单位的有效开展。

第22条负责本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提高工效;公正、公平、公开分配本单位工资奖金。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电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电工区区长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分直到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到撤职的处分。

在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到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供电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机电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机电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供电工区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不符合作业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编制的“雨季四防”、“冬季六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建立机电有关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分管的区域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的,供电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供电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障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传达实施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不力,配合党支部抓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治安联防和稳定工作不到位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3条本单位“三基”建设、内部市场化、精细化管理等各项活动在本单位的落实不好的,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

第2条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3条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4条利用各种会议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6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同党矿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安排。

第9条对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负责。

第10条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工作。

第11条组织开展好政治宣传、学习教育工作,负责抓好本单位的“三基”建设,做好基层基础工作。

第12条抓好党、团、工会工作。

第13条负责各生产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班子会议、党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14条严格党的纪律,严把党员纳新关口,把品德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党的组织中。

第15条群众工作深入扎实,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治安联防和稳定工作。

第16条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17条认真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抓好本单位的质量标准化达标,把精细化管理落实到实处。

第18条配合行政搞好本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提高工效;公正、公平、公开分配本单位工资奖金。

第19条积极学习新知识,掌握更新的安全教育思路和模式。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电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不加制止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1条供电工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电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22条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会议,供电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23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技术培训,供电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电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5条供电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供电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26条在供电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供电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治安联防、计划生育和稳定工作出现问题的,供电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单位质量标准化验收做不到动态达标,供电工区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则责任。

 

供电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职责范围

第1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2条积极配合供电工区区长、党支部书记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三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3条供电工区区长不在本岗位时,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效、连续开展。

第4条按照供电工区分工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或组织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并及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及时组织各类检查,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矿井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否则,必须立即组织整改。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能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应及时向工区、专业领导汇报。

第6条根据上级的工作重点及形势发展要求,结合供电工区实际,及时向供电工区区长提出改进和加强机电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第7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各种临时性工作,学习传达实施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协助党小组抓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治安联防和稳定工作。

第8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定编、定岗、定员,提高工效;公正、公平、公开分配分管范围内的工资奖金。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电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

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现场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违章作业、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职工,熟视无睹或不能及时加以有效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电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按照分工要求,对现场机电系统未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参加有关设计及规程、措施的编制时,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照要求完成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上级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传达实施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不力,配合党小组抓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治安联防和稳定工作不到位的,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7条分管范围内的“三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内部市场化、精细化管理等各项活动落实不好的,供电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供电工区副区长所负有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追究。

 

供电工区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职责范围

第1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2条在供电工区区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负责供电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是供电工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3条协助供电工区区长根据矿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矿井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4条在机电科主任工程师的组织和领导下,积极推广机电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按照要求主持编制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根据矿总体工作部署,结合供电工区实际,组织编制供电工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第6条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良好开展和整体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7条组织大型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检查、测定等工作。

第8条积极协助矿其他专业编制采、掘工作面的机电规程设计。

第9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解决和汇报安全隐患,并根据现场实际提出治理防范措施或意见。

第10条协助机电科主任工程师、供电工区区长搞好机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根据现场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分析矿井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并向供电工区区长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

第12条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大力实施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创建,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夯实矿井安全生产基础。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电工区主管工程师警告处分。

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现场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屡次违章作业、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职工,熟视无睹或不能及时加以有效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电工区主管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所编制的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对隐患治理进行有效监督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重要责任。

第17条未根据现场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分析矿井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并向供电工区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因本人决策失误而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对违章行为和现象未及时指出并制止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机电技术管理及相关工作达不到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或因此而影响上级各种检查验收成绩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直接责任。

第21条供电工区技术主管对矿井机电有关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22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的,供电工区技术主管负有直接责任。

第23条对于上述供电工区技术主管所负有的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追究。

 

供电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职责范围

第1条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及煤矿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性能、特征、控制系统原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2条在供电工区区长和技术主管的领导下,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设计管理、机电设备技术管理等设计工作,包括矿井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是供电工区机电技术管理的重要责任人。

第3条根据有关规定,协助或自主编制、审查各类电气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及时分析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效益及故障情况,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以保证矿井设备的科学维护、正常使用,降低和配件消耗,减少事故,提高效能。

同时分析排查电气系统安全隐患,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技术措施,提高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5条协助、协同供电工区技术主管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机电技术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比武工作,做好职工持证上岗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综合安全素质。

第6条认真学习、推广、应用先进经验及先进技术,积极参与小改小革、科技攻关及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夯实矿井安全生产基础。

第7条协助供电工区技术主管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8条协助供电工区区长和机电技术主管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9条按照要求完成其它一些临时性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技术员警告处分。

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现场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屡次违章作业、违反各种规章制度的职工,熟视无睹或不能加以有效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所编制的机电安全技术措施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技术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对隐患治理进行有效监督的,机电技术员负有重要责任。

第14条未根据现场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并向供电工区区长提出具体建议或意见的,机电技术员负有重要责任。

第15条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技术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供电工区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达不到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技术员负有重要责任。

第17条机电技术员对煤矿机电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18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的,机电技术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机电技术员负有的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追究。

 

供电工区电修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供电工区共设立3个电修班,分别为维修一班、维修二班和维修三班。

电修班主要负责井上下变电所硐室、-320水仓设备及缆线的操作、检查和维护,是当班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电修班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原理、性能、维护方法和供电系统,有一定的电工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责任范围

1、维修一班主要负责充电室、南大巷变电所、南七变电所和南九变电所巡检维修任务。

2、维修二班主要负责地面变电所、北大巷变电所、北六变电所巡检、维修任务。

3、维修三班主要负责-320中央变电所、-430中央变电所、163变电所及一、二水平水仓的巡检、维修任务。

二、岗位巡检责任

1、精心维护保养设备,密切监视各种仪表的指示、负荷变化情况和设备运行状况,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汇报。

2、必须了解供电设备的性能、原理、基本构造,熟悉负荷分布情况,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法。

3、遇到紧急情况时,负责停送电操作,切断故障线路,避免扩大事故范围。

4、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包括日常的岗位巡查、电缆线路的巡查、各项设备的保护试验以及记录的填写等等。

5、配合电气试验室实验人员对所内高低压开关设备进行电气试验,并将试验数据记录在案。

6、巡查变电所安全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可靠使用,消防沙袋无损坏。

7、积极配合矿井检修任务和工区安排的各项单项工程,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8、每月检查一次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及采掘头面的高压接线盒,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及各种电气仪表,各种电气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杜绝失爆现象。

9、随时吊挂和整理线路、电缆,不准落地运行,电缆的悬挂要符合煤矿三大规程规定。

10、严格遵守工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供电工区电修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电修班组长是供用电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电修班组在供电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煤矿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电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

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班组在供电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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