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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研究生手册修改部分

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及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

第一条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是根据培养方案确定的,列入教学计划的研究生教学课程来源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条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由研究生部(处)编出研究生课程一览表,确定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开课学院等。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若确需变动,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和变更。

第三条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应用数学为全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由研究生部(处)负责将教学任务下达,相关学院负责开课。

第四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补修课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有关教师授课,若其中有的课程需其他学院开课时,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处)协助解决。

第五条聘请校外专家、教授来本校讲授研究生课程或研究生到校外听课,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处)核实,校长批准后由学院负责联系,并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二、课程教学

第六条列入教学计划的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指定主要参考书目(或期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有教材,尽量选用研究生用书,专业课鼓励选用自编教材。

第七条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意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注意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提倡采用多媒体技术教学。

任课教师应重视研究生能力的培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须指定必读书目和参考阅读书目,每学期检查研究生的读书报告、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不得少于2次,并应定期评估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效果,以保证研究生能按时按量完成学习任务,拓宽学术视野。

三、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部(处)、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部(处)安排,有关学院协助管理。

研究生部(处)的职责是:

提出教学要求,编排公共课课表,检查教学质量,协助教师做好考核工作。

有关学院的职责是:

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做好考核工作。

研究生专业课程由研究生部(处)与开课学院共同管理。

研究生部(处)的职责是:

提出教学要求,落实教学安排,检查教学质量,协助教师做好考核工作。

有关学院的职责是:

安排任课教师,编排专业课课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研究生部(处)下发下一学期的全校公共课安排表,各学院在与公共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安排专业课课表,并将本学院的课表(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授课时间、学时、地点)于学期结束前报研究生部(处)。

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需经研究生部(处)批准。

第十一条各学院统筹安排本学院的教学资源,一般应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研究生的教学工作。

全校同一门课程只能由相应学院的一位教师开设或几位教师共同开设;同一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门;同一位教师为同一研究生上课门数一般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开课,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任课教师须于开课的前2周书面报告研究生部(处)批准,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研究生部(处)有权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课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已讲授的课程,不得中途停开、改开或合并。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事前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处)批准。

凡缺课学时,须按教学计划于事后补足,未能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研究生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加(退)选。

若必须加(退)选时,须经个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部(处)批准后,于开学两周内到研究生部(处)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习个人培养计划以外的课程,需另行办理旁听手续,对未办理旁听手续而自行听课的研究生,不承认其成绩,上课教师不计工作量。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个别课程需要到外校选课,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处)批准。

在外校修课结束后,将由外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部(处)。

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承认其成绩,不计学分。

四、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课程学习和各种研究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取得相应学分。

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1/3时,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其方式分别有:

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笔试可以开卷、闭卷或开、闭卷并用。

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时,要求组成口试小组(由2人以上的教师组成),预先备好题签、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口试时要有记录,考试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采用开卷笔试方式时,可以堂上开卷,也可以课下大作业(或课程论文),堂上开卷要指定时间、地点,并有人监考。

课下开卷一般是课程论文,要在限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论文字数不得低于1万字。

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学位课程必须严格进行考试,且以闭卷为主;选修课和补修课程必须以笔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的考核,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要写出评语。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一条硕士生学位课每门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达到要求的可获学分,否则须进行重修(考)。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地评分,并按照研究生部(处)或各学院下发的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所列名单登录课程考试成绩,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第二十三条考核试卷使用及命题要求

为使考核试卷规范化和便于记载成绩及归档,凡是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除大型设计作业课外)一律使用研究生部(处)印制的《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考试试卷》,其它杂乱用纸不准用作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每门课程的考核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反映研究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又要反映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的题目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

第二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试卷考核成绩和适当参考平时学习成绩情况严格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和论文撰写等。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凭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在课程考试前3天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及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准予缓考,否则按缺考论处。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或研究生考试(包括考查)舞弊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且不得重修(考),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免修、重修(考)、补修

1、免修

有以下情况可以免修:

(1)在我校或校外进修的研究生课程,其考试成绩优良,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研究生部(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本门课程,并确认其学分。

(2)无学习成绩,但有该门课程的教材、学习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阅签署意见,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处),由研究生部(处)组织安排考试,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免修课程由研究生本人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处)审批后,由研究生部(处)安排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提前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否则不予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2、重修(考)

为了改进和完善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制度,对课程学习中出现不及格(低于60分)的研究生需要重修(考)的情况作如下规定:

学位课:

硕士生在学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可以重修(考),在规定学制期间重修(考)合格者,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

重修(考)成绩一律登记在重修(考)栏内。

选修课:

硕士生成绩不及格时,研究生本人可向研究生部(处)申请重修(考),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重修(考)成绩一律登记在重修(考)栏内。

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生本人必须向研究生部(处)申请重修(考);非学位课不及格者,博士生本人可向研究生部(处)申请重修(考),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重修(考)课程时须交纳重修(考)费100元/学分,必须在课程学习之前交纳,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3、补修

补修课为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硕士生,除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外,须补修的大学本科相应的主要课程2门以上,必须进行考核,但不计学分。

对于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原则上由博士生本人通过自学等途径补修需要的现专业硕士课程,不计入学分。

第二十七条旁听

在校研究生可以旁听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每门旁听课程按100元/学分收费。

研究生可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持本人研究生证及本人照片一张到研究生部(处)办理旁听手续,并由研究生部(处)下达教学任务,逾期不予办理,办理后不再予以退课。

凡无旁听证者不允许听课。

每人每学期限旁听1-2门课程,其成绩、学分一律不计入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答辩。

五、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课程考试试题原件送交研究生部(处),统一印刷、装订、密封。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完毕后10天内评卷完毕,由任课教师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填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后签字,与考试答卷一并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登记并统一报送研究生部(处)。

逾期半个月不送交者,予以通报。

考试试卷、考试答卷、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送交研究生部(处)存档。

第三十条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如有特殊情况确须查阅试卷和更改成绩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处)审查批准。

六、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部(处)每学期组织教学期中检查,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并提供自评表。

各学院定期进行教学经验总结,交流本学位点的研究生教学经验,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评估,内容包括:

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试卷、考试方式以及教学效果等。

自我评估材料有教学秘书于学期末交研究生部(处)一套备案,否则,予以通报批评。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的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国语)教学大纲》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博士研究生部分

科技英语

科技英语是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课堂教学72学时(含20学时听力),以英语论文写作会话为主要教学内容。

1、教学

科技英语教学安排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进行。

按照“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国语)”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教学,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

能够以其为工具,熟练的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并能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

2、考核

博士生科技英语考核须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达60分为学位英语合格。

学位课程考试未合格者,具体办理按《青岛科技大学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者,英语为第二外国语,且为必修课。

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第二外国语为选修课程,其要求与硕士生第二外国语相同。

硕士研究生部分

第一外国语

我校非英语专业硕士生第一外国语为英语,是硕士生的学位课程,硕士生课堂教学108学时,其中基础英语72学时(含听力20学时),科技英语36学时。

一、基础英语

1、教学

硕士生英语基础课程作为学位课,其教学安排在硕士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进行。

按照“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国语)”教学大纲要求,严格教学,着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2、考核

硕士生须通过我校自行组织的英语学位课程考试。

硕士生的基础英语成绩以百分制记分。

要求基础外语成绩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者须参加重修(考),具体办理按《青岛科技大学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执行。

二、科技英语

1、教学

(1)掌握本学科所需的常用专业单词及词组。

(2)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速度每分钟80个单词以上,理解基本正确。

(3)能将本专业的资料进行汉英互译,英译速度每小时不低于350个英文单词,要求正确表达思想,无大的语言错误。

(4)能用英文书写论文摘要,正确表达原意,无大的语言错误。

在硕士生阶段,用英文写出10篇左右的文献摘要、综述、书信等。

(5)原则上要单独设课,以讲课或答辩、质疑、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

在时间安排上,科技英语一般在第二学期进行。

2、考核

每位硕士生必须完成科技英语的学习,按百分制计算成绩,科技英语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核分两部分:

(1)外文资料翻译,要求不少于5000汉字的工作量;

(2)科技英语考核,要求2000字左右的外文的考试试卷,主要考核内容为:

资料翻译、英汉互译等。

三、硕士生第一外语总成绩计算方法

第一外国语成绩=基础外语成绩(70%)+科技英语成绩(30%)

科技英语成绩=资料翻译(30%)+试卷考核(70%)

第二外国语

1、第一外国语(学位课)通过者,可选修第二外国语。

2、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为任意选修课程,安排在第二学期进行。

3、学习要求:

(1)熟练掌握1000以上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为进一步自学打好初步语言基础。

(2)具有阅读本学科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4、第二外国语一般采取课堂教学,修完后进行笔试,成绩合格者。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第一条中期考核即资格考核,是对博士生在读期间第一年的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科研能力等各培养环节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

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奖励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竞争,鼓励先进,淘汰不合格者。

第二条考核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以上通过者为合格。

博士生中期分流的流向为:

(1)合格者继续完成博士论文工作;

(2)考核小组可以允许不合格者半年后再参加1次考核,合格者继续完成博士论文工作;(3)若再不合格,予以中止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每届博士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与业务素质的全面衡量和考核。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具体考核方式参考《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2、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

3、科学研究的能力与科研成果的质量,包括:

(1)学位论文选题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有课题来源,应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相结合,一般应以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高新技术问题为背景。

同时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意义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支持创新性学术思想,尤其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

在论文工作中,要注意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课题论证,承担和参与鉴定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科研实践活动,以增长才干,培养博士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及工程项目的能力。

(2)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该项研究工作的依据,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及同类研究工作在国内外的现状;本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课题的创新性;已有的工作基础以及在经费、人员和其它有关问题的设想与安排等。

(3)开题查新

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社会评价,保证学位论文的先进性和前沿性,避免重复已有的工作,要求博士生进行开题查新,查新方式及所用数据库可由博士生本人和导师根据研究方向特点确定。

凡属于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可申请免于开题查新。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五条考核标准

1、思想品德好,成绩合格(各科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可进入论文阶段。

2、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等某方面表现不好,或尚未完成某教学环节,给予书面警告通知,并限期在本学期内改正完成,暂时不能进入论文阶段。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不合格,限期内仍未通过者,退至硕士生培养;

(3)考试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4)在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草率从事,发生重大事故或过失者;

(5)不能独立查阅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开题报告或虽有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但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者;

(6)因健康条件不宜继续学习者。

博士生在通过中期考核后1周内,根据专家的意见整理成文,参照“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表”格式打印,并请导师和开题报告会主持人签署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连同课程成绩单、开题报告、查新报告,各一式2份,1份交研究生部(处)备案,1份自留。

第六条考核方式及组织程序

1、中期考核由各博士学科点所在学院(研究所、实验室)负责组织。

2、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组织包括博士指导教师在内的3-5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审议并具体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其中博士生导师的比例不低于50%。

考核小组应举行有本专业研究生参加的会议,逐一听取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关于入学以来学习和科研的汇报。

研究生本人在汇报前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3、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考核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第一条中期考核即资格考核,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对硕士生在读期间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研究环节等各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测评。

为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坚持奖励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竞争,鼓励先进,淘汰不合格者。

第二条硕士生中期分流的流向为:

提前答辩和毕业;继续攻读硕士学位;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肄业。

第三条学校对每级硕士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一次思想品德与业务素质的全面衡量和考核。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具体考核方式参考《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2、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

3、科学研究的能力与科研成果的质量(实践环节和开题报告);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五条考核标准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学位课成绩不低于85分;非学位课成绩在90分以上),各方面能力较强,表现较突出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可具有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1)具有提前毕业的资格。

(2)优先享受奖学金(作为推荐各类奖学金的上报人选)。

(3)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2、政治思想品德获良好评价,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较好,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3、政治思想品德获良好评价,但尚未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学分的,又未在这两个学期内开展论文工作的硕士生,学院应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修满学分,在补修学分的同时可以进入论文工作阶段,但导师应经常检查其论文进展情况和论文工作质量,而且必须中期考核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论文答辩。

4、政治思想品德获良好评价,在第一、第二学期内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未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的,研究生部(处)给予书面通知,不及格的学位课交费重修,不及格的非学位课可选修其他选修课代替,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足的学分,同时可以进入论文工作阶段,但导师应经常检查其论文进展情况和论文工作质量。

5、由导师安排,并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处)审批备案后,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课程学习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一年,论文答辩必须在通过中期考核后方可进行。

如在读时间超过3年,则3年后,学校停发硕士生所有的费用,停发导师与该研究生有关的所有津贴。

6、研究生综合测评不合格者,不能通过中期考核,视其情节参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考核结果由各学院汇总,于规定的时间(第15周之前)内交研究生部(处)审核并作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考核方式及组织程序

1、中期考核由各硕士学科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

2、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为组长,组成包括硕士指导教师在内的有关教师参加的3-5人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应举行有本专业研究生参加的会议,逐一听取参加中期分流的研究生关于入学以来学习和科研的汇报。

研究生本人在汇报前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3、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考核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全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本校有关研究生的《入学须知》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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