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治水利建设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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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治水利建设实施意见.docx

湖北法治水利建设实施意见

湖北法治水利建设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湖北法治水利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湖北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湖北法治水利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总体要求,转变治水思路,强化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促进水行政管理、水工程建设领域的法治化,进一步提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法治水利建设,是法治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

到2020年,各级水利部门领导班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较为完善的、与国家涉水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步配套的、与水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和湖北特色的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行政决策、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规范,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效果得到社会公认,各级水利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水法规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实现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利规划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建设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和外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法治化,做到依法管理全社会的水事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此指导水行政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转变行政管理观念。

转变原有“重建设轻管理”、“重人治轻法治”的行政管理观念,牢固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谐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把服务科学发展放在行政管理工作首位,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水资源、水工程及水利建设等,寓服务于日常管理之中,做到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通过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

3、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把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结果作为任职重要依据,把公务员法律培训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及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省厅党组带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中心学习组每年要举办1至2次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通过学法,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水利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加大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力度,通过法规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各类执法岗位任职资格制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1、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决策跟踪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2、强化行政决策监督。

重大决策要经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并由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行政决策作出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

3、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对等统一。

4、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熟悉涉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和实际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辅助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地方立法立规,研究复议诉讼案件,解答执法疑难问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水行政管理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推进水法规体系建设,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1、积极推进水利立法进程。

重点围绕民生水利、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保护、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湖北水利发展实际和经济社会条件,拟定立法项目,并组织科学论证。

制定水利立法近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争取纳入省人大和省政府正式立法计划。

及时组织纳入计划立法项目的起草、立法调研等工作,努力做到立法进程与我省水利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2、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制度,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所在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

严格按照《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规”字序号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定期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于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调整对象消失或改变的,以及相互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意见,进行废止和修订,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加强水利行业依法行政,确保水法规贯彻执行

1、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河道内违法开采砂石,影响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的行为;坚决清除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设置的影响行洪、阻洪的障碍物;严肃查处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等妨碍抗旱的违法行为,确保水法规的贯彻执行。

加大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排灌工程、水电工程等民生水工程设施的力度,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服务民生水利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执法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促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依法查处非法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非法排污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高速公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严格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执法,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

2、依法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开展防汛抗旱调度,统筹城乡防洪保安和抗旱减灾,大力推进防灾减灾思想保障体系、工程保障体系、预案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科学防控、依法防控能力,做到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和用水需求放在首位。

3、依法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管理。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用水效率控制等指标体系。

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域综合管理、城乡统筹管理、不同主体功能区分类管理,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

积极推进依法开发水能资源,逐步建立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协调有序、管理高效的水能资源管理体系。

加强水能资源开发权管理,大力推进市场竞争的方式选择水能资源投资主体,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逐步完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终止与延续,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等相关制度。

坚持水能资源开发中的保护,本着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需求的思路,科学进行开发利用。

4、依法开展水利建设监管。

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水利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狠抓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资金。

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及时开展堤防、水库、泵站、电站、饮水、水保等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依法开展水利规费征收。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受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水利系统其他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2、强化内部审查制度。

加强水行政许可审批的内部会审制度。

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提请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会签,把好审批事项的“法律关”。

落实和完善水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需经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领导决定。

3、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其法制工作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严格的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考核结果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4、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备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坚持“一案一考评”,查找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相关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5、推进行政管理效能提升。

建立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重大水污染事件、水事纠纷、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等水利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各种水事危机和风险的能力。

进一步清理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做好取消和下放工作。

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要求,完善行政许可“窗口”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时反馈行政许可办理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用好争议化解方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1、强化行政复议工作。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畅通复议渠道,规范复议行为,做到有案必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充分利用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2、积极参与行政诉讼。

认真对待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用法律手段维护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赢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缓和对立情绪,化解既有矛盾;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及时自觉履行。

3、及时化解水事纠纷。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化解水事纠纷,处理好边界水事纠纷以及其他各种矛盾,维护边界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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