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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

(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10.1.4条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政府部门和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

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交易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内控制度,明确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区分信息披露义务和履行审议程序进行分别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已对外披露的相关交易,仍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纳入累计基数中。

因连续十二月内的数笔交易累计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审议,无需追溯审议已披露的相关交易,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对所有交易事项予以简要披露。

二、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交易持续披露制度。

在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对交易进展、影响在定期报告中跟踪披露,并在交易取得重大进展、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人应就上市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高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就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按对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发表意见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应对该交易进行持续监督核查,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相关风险,应通知上市公司并报告本所。

第三节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一)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审议过程中切实落实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至少应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关联人名单控制等方面。

(二)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补偿承诺、或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四)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二、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

(一)关联交易原则上以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支付或获取的对价金额(含承担的债务、费用、获得的潜在利益等)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增资、减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因放弃优先受让权利等情形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因当以上市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利所涉及的相关金额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担保的,上市公司以应付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拟进行某次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导致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往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而达到审议标准的,只需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审议,不需追溯审议以往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适用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时,应区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累计计算。

(七)公司豁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义务的,仍需按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义务,且仍然适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八)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担保风险的控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应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

(九)上市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含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十)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公司因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如与上市公司发生存款关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十一)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独立董事对财务公司的资质、相关关联存贷的必要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财务公司本身及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具有证券、经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披露可能出现的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的风险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拟按《股票上市规则》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业务的,该类交易的类别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且应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类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且持续发生或频繁发生,否则不得按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业务。

(十五)上市公司应完善关联交易持续披露制度。

在关联交易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应对关联交易进展、影响在定期报告中跟踪披露,并在关联交易进展、影响发生重大变化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该说明应当按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比照本备忘录要求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十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如有)应切实履行职责,就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内容充分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至少包括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和必要、是否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等方面。

(十七)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人应就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就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八)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按前款要求发表意见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应对该关联交易进行持续监督核查,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相关风险,应通知上市公司并报告本所。

第四节放弃权利

一、本节所称放弃权利,是指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存在以下放弃权利的情形: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

(四)其他放弃权利的情形。

二、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定等情形外,上市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所拥有相关权利的行为,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三、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二)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因放弃权利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六)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或净资产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毛利率或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水平;

(七)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

(八)放弃权利涉及公司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

(九)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放弃权利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上市公司放弃权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二)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而减少的权益比例(或如不放弃权利将增加的权益比例)乘以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因放弃权利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公司对最近三年内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失去控制地位;

(六)有关方拟认购上市公司放弃所涉权利的出资额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交易价格、交易异常等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如因放弃权利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适用本节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上市公司如因放弃相关权利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放弃权利的决定后及时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意见;

(四)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有);

(五)与放弃权利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六)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八、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放弃权利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概述。

简要说明放弃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相关权利(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或其他权利)的事由;

(二)所涉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情况说明,包括相关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股东(出资方)及各自持股(拥有权益)比例、是否合并报表控股子公司等情况;

(三)受让方及受让情况简介。

简要介绍受让相关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权利的第三方的主要背景情况,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关联方,并说明受让方本次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同时说明上市公司如不放弃权利所需支付的金额或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属于放弃优先受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或项目情形的,应说明可受让权利需要出资的金额(如涉及多个受让股东的,按各方出资比例折算分摊的出资额);属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缴出资权情形的,说明如不放弃权利且维持原持股比例所需出资的最高金额;

(四)董事会审议放弃权利的表决情况;

(五)董事会决定放弃权利的情况说明。

结合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所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前景等情况,充分说明董事会决定放弃相关权利的理由;

(六)董事会关于受让权利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根据同行业公司价值、同行业平均市盈率等情况比较,对相关方(含关联方)认购相关控股子公司/合作项目所涉权利的定价(转让定价、增资扩股作价等)是否公允、合理作出必要说明;

(七)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分析放弃权利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权利事项的专门意见;

(九)会计师事务所对放弃权利事项产生利润的专项说明;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放弃涉及参股公司相关权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审慎判断该放弃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如是,应当比照本章履行相关义务。

十、年复合增长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复合增长率=【(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n—1】*100%。

第五节重大合同

一、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一)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事项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具体参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7号—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

引》):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适用);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或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等。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附件:

表一、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项目

交易类型

计算指标分子

金额(万元)

计算指标分母

金额(万元)

占比(%)

是否需披露

是否需股东大会审议

该次交易(上市规则9.2、9.3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帐面值和评估值孰高)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净利润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交易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交易产生的利润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累积计算(十二个月内)

收购、出售资产(9.8条)

资产总额、交易金额

孰高累积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9.10条

累积发生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委托理财(9.10条)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提供担保(9.11条)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累积计算(上市规则9.12条,十二个月内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帐面值和评估值孰高)累计数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营业收入累计数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净利润累计数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累计数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交易产生的利润累计数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14条)

日常经营外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方式的资产交易本次及累计12个月同类交易

购买、出售资产总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总资产

购买出售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营业收入

购买出售资产净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资产

借壳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14条)

购买资产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表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项目

交易类型

计算指标分子

金额(万元)

计算指标分母

金额(万元)

占比(%)

是否需披露

是否需股东大会审议

该次交易

与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10.2.4条、10.2.5条)

交易金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10.2.3条、10.2.5条)

 

 

 

 

 

为关联人的关联担保(10.2.6条)

 

 

 

累积计算(十二个月内)

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各类型关联交易(10.2.10条)

累积发生额

 

 

 

 

与不同关联人的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10.2.10条)

 

 

 

 

 

委托理财(10.2.9条)

 

 

 

 

 

提供财务资助(10.2.9条)

 

 

 

 

 

 

 

 

 

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14条)

日常经营外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方式的资产交易本次及累计12个月同类交易

购买、出售资产总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总资产

购买出售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额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营业收入

购买出售资产净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资产

借壳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14条)

购买资产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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