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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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吉林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及我省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吉林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考核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其它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应纳入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资格认证的监督范围内承担专业工程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吉林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人员配备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6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三)负责人资格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1.市州(或专业)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固定工作场所
1.市州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其它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监督抽查仪器设备
各监督机构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
(1)数显回弹仪,
(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渗漏寻检仪,(5)接地电阻测试仪,(6)绝缘电阻测试仪,(7)漏电开关测试仪。
其它行业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六)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1)主要岗位及人员有相应的责任制。
(2)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2.主要的技术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5)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6)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工程质量投诉受理与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9)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3.主要的行政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廉政建设制度;
(3)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4)人员考核及奖罚制度;
(5)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
第三章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八条 监督人员的必备条件:
监督人员必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国家及我省的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1、2条件限制。
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1条件限制。
(四)符合以上三条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颁发质量监督工程师证书,行使质量监督的权利;若不符合以上三条的,经培训考试合格且行为规范符合质量监督工作的,可以颁发质量监督员证书,在进行质量监督过程中,不具有签字权利。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
第十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由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并成立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吉林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五)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定额向上级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六)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监督的工程项目与监督人员对应情况。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地市(州)质监站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上级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2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新标准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执行情况;
8.工程监督工作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档。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由所辖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县(市、区)监督机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监督人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档。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九条有关规定的;
(二)经考核培训不合格的;
(三)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四)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七)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我检评,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省站提交《监督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及《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申请材料复印件包括:
考核合格通知书;批准成立机构的正式文件;住所或工作场所证明;监督人员数量、职称、所学专业和人事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一式二份。
(二)省站根据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申请,制定考核计划,并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考核的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考核小组的工作
1.听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3.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检查有关资料。
4.查看2-3项已竣工的受监工程,核查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听取市州、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评议打分。
7.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市州、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考核委员会审查意见。
8.将评议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考核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各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对考核优良的监督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