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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67项

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67项)

一、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持续三个月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持续三个月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六个月以上,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或者虽未满六个月但涉及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一)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提交虚假材料,涉及一至二项登记事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涉及二项以上登记事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二万五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

(2)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无法改正的;(3)无法取得利害关系人谅解的;(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利用营业执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一)处罚依据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虚报数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下的,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一般】

虚报数额占出资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虚报数额占出资金额60%以上的,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

(1)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2)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3)其他严重情形。

四、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一)处罚依据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数额占应出资金额3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一般】

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数额占应出资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处虚假出资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严重】

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数额占应出资金额60%以上的,处虚假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五、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涉及一个登记事项应变更但未变更,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及二个登记事项应变更但未变更,拒不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涉及三个及以上登记事项应变更但未变更,拒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应变更但未变更,危害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2)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判决、裁决,市场主体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拒不提出申请的;

(3)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六、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一)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涉及一项备案事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涉及二项备案事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涉及三项及以上备案事项,拒不改正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第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第二次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市场主体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市场主体转让、伪造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九、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提交材料形式要件虚假,或者隐瞒一般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未造成不利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未侵害他人利益或者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侵害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因提交虚假材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利用营业执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无法改正的;

(4)其他严重情形。

十、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情节轻微,积极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获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获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获取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且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下的,处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所得收入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处所得收入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

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从重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较轻】

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罚款

【较轻】

从事国家允许外资经营的行业,并且设立期间在三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从事国家允许外资经营的行业,并且设立期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从事国家允许外资经营的行业并且设立期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或者从事国家禁止类的行业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关闭

(1)拒不改正的;

(2)从事国家禁止类的行业;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

(4)其他严重情形。

十八、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九、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没有非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较轻】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一、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较轻】

没有非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

【严重】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营业执照

(1)超范围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

(2)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二十二、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标准

1.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较轻】

未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损害他人利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吊销营业执照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利用营业执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二十三、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较轻】

第一次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

第二次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

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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