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制度1025.docx
《机电制度102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电制度1025.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电制度1025
河南煤化焦煤集团
中马村矿
机电管理制度
中马村矿机电科
2013年
目录
中马村矿机电运输管理组织结构图3
中马村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4
中马村矿供电管理制度14
中马村矿油脂管理制度21
中马村矿配件管理制度27
中马村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3
中马村矿防爆检查制度35
中马村矿电气试验制度36
中马村矿杂散电流管理制度38
中马村矿小型防爆电器管理制度40
中马村矿电缆管理制度41
中马村矿钢丝绳使用管理制度43
中马村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术审批制度46
中马村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47
中马村矿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48
中马村矿皮带管理制度49
中马村矿局部通风机检查检修制度51
中马村矿干燥剂使用管理制度52
中马村矿停送电管理制度54
中马村矿机电运输管理组织结构图
中马村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马村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实现“设备运行零缺陷”,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发展,结合中马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中马村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中马村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具体负责。
机电科作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交.调拨、大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保障设备供应;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申报工作;负责全矿设备的调配、调拨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管理员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验收修理承修单位的设备;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参与与机电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与采、掘设备配套设计的审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基层区队长对所在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三)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机电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没有机电副队长的由队长负责。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包机制度、维修责任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四)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领用、交接、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帐本、卡片和图纸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至少到机电科对帐一次。
(五)机电科设备组,要做好“四证一标”管理工作;所有设备“四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必须齐全,统一编号建帐;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5.4.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待修率为4%以下、事故率为1%以下。
(六)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帐、图、微机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帐、物、卡,微机四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的帐页、卡片和图纸。
(七)设备管理组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设备管理组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八)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使用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学习相关规定、通报上月罚款情况。
三、设备计划与选型
矿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主管人员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从安全、技术、经济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矿机电副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设备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到货运输、验收入库、修理维护等工作。
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新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四、设备入库验收
凡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整理设备帐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煤安证、防爆证、生产许可证、电器设备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新设备到矿时,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
开箱后,对照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
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五)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
(六)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帐、编号、造卡。
(七)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根据下达的修理委托单,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造卡;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单逐件检查,察看零部件、附件、“MA”标志、防爆标志等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按相关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设备管理员要对入库设备逐台、逐项详细填写《入库验收单》,并且要有回收单位经办人和设备库房管理员双方签字,拒不签字的回收单位,按设备未交回处理。
设备管理员及时销账,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委托修理。
五、设备的领用、移交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动矿内各单位的机电设备,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各单位使用中更换设备,必须在《领用单》上注明使用地点、所要更换的设备编号;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开出设备回收通知单后,办理领用手续,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帐,不销帐视为未交回。
新增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设备布置图和配电系统图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单》,进行领取。
无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抢险、救灾除外),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安装结束后,由调度室,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假借抢险、救灾欺骗设备管理员,否则,从重处理。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调度室、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要在移交当天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规定期限没整改的按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凡是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主管队长罚款100元;凡是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1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用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因生产需要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要当天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设备有编号。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页、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对设备承修单位罚款200元/台。
采煤工作面在结束时,必须经调度室、机电科组织移交后,方可由接收单位拆除、回收。
运输区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运输区副井把罐人员交验设备入井证。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六、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动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刻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
严禁为“赶生产而拼设备”。
回收上井的待修设备,设备管理员要及时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委托修理。
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质保量,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完好,未按期修复完好的每台·天罚款100元。
承修单位指定专人承接设备修理,未指定专人的对承修单位队长罚款2000元,专责人每天接受<设备修理委托单>并签字,凡不接受委托或未签字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地面检修的设备,必须由安检科防爆检查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所拆件交回并安装完好。
七、设备的回收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
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把不用的机电设备及时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入库及销帐手续。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清理干净,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未办理销帐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第九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
回收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三阀)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
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
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
采煤工作面(包括综采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30米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
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帐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八、奖罚
机电设备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每年底机电运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设备(部件)或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进行改造。
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库房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库房管理员50元/次。
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的,每台罚款100元。
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50元/天。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入井的,对运输区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新安装的设备,经验收合格方可移交使用单位。
对验收查出的问题由安装单位负责整改。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每次罚款200元。
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及附件的[如:
喇叭嘴等],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对于更换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回收的设备推到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并在车场存放超过3天者,对运输区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每迟交一天对回收单位罚款100元直到交回为止。
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电机烧毁,按每千瓦50元罚款。
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罚款。
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
(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有专责人,确保泵坑水位能淹住水泵,且出水侧安装阀门,用以控制泵坑水位。
潜水泵必须直立运转,严禁平躺或侧立。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如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5.5kW以下每台罚款1000元,5.5kW以上每台罚款2000元。
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
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
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4%,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0.4%,链环损耗率0.4%,连接环损耗率为0.4%。
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或赔偿。
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设备随机保护失灵或不使用,罚使用单位500元/次。
设备无标志牌一处罚10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100元,设备铭牌,煤安标志丢失一处罚款200元,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一处罚款100元。
设备卫生差、淋水一处罚款100元.
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款500元。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联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
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联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第六十一条对本制度规定的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
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联责责任单位队长。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贯彻执行。
中马村矿供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井上下供用电管理,做到分工明确、管理规范,确保矿井供电、用电安全,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一)、供用电管理
1、井下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及供用电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
2、工作面供电系统安装,由矿技术科提供资料,机电科电管组负责供电设计和绘制供电系统图及电气设备布置图。
机修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3、对新安装工作面的供电设计,应有详细的计算步骤、图纸和设计说明书,并经主管工程师和机电副总审批。
没有设计说明就进行安装的,每次对机修队罚款500元。
4、矿各单位井下负荷变动时,由各单位机电区(班)长提前三天向电管组提出书面用电申请,电管组负责设备、电缆、小件选型审批等。
各有关部门根据审批的申请发放设备、电缆、小件等,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时,必须经机电科值班人员签字批准,但事后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到电管组补办正式手续。
5、所有井下高低压开关的保护整定要严格按《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进行整定。
其中,井下高压开关、低压馈电开关的保护计算由电管组负责,各区队按整定值整定。
区队的其它负荷开关应由使用单位负责计算、整定,并将计算人、整定人、整定日期做详细记录。
6、各单位所管辖的配电系统必须在配电点设有详细的供电系统图,并随负荷变化及时修改。
7、机电队、运输区要有专责分管供电的区(队)长,其他单位由机电区(班)长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用电。
8、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责任到人,所有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包括小型电气、电缆)都要明确分工,专责到人。
并制订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做到电气设备台台完好,整定正确,防爆性能良好,电缆线路吊挂整齐,线路标志清晰醒目,接地保护装置齐全合格。
9、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任何人不准随意私自转接,需移交时必须办理正规手续。
10、井下供电线路的维护分工按其用途和电压等级、使用范围做如下分工:
①机电队负责大巷6kV高压电缆和大巷照明线路的吊挂、维护。
②运输区负责大巷的漏泄通讯、信集闭,大巷偏口以里和轨道照明线路及信号线路的吊挂、维护。
③通风区负责大巷、轨道的瓦检线、电话线、人员定位系统线、水位监测线以及探头周围20米的吊挂、维护。
④各有关单位负责所使用的动力线和轨道偏口以里的所有线路的吊挂、维护。
⑤具体分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变更,详见便函。
11、四个专业组要加强对各自业务的管理,防爆组负责对井下所有防爆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电管组负责对井下所有开关的三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五小电器组负责对井下所有小件进行监督检查,电缆组负责对井下电缆进行监督检查。
四个专业组每月进行总结评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及机电科主管领导。
12、机电科要强化对四个专业组的职能管理,发现各专业组对其业务“该管不管”或管理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文件对其进行同等处罚。
(二)、停送电及运行和维护
1、在供电系统中停电作业时必须提前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由值班矿长审批后执行,严禁无计划停电。
2、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高压停送电作业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并制定专项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
3、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严禁无计划趁时检修及约时送电。
4、井下停电作业时,如供电系统对其它单位有影响,必须事先与本供电系统相关联的单位联系好,并经矿调度室允许后方可作业。
作业完毕后,由施工负责人要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和影响单位联系送电。
5、运行中的高压供电系统发生跳闸时,允许再合一次闸,如继续跳闸,应先检查处理问题,确认无误后,方可合闸送电。
6、低压供电线路如出现连续跳闸三次,变电所维护工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处理故障。
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响应,认真尽快处理问题。
否则,由当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讨论,追究责任。
7、当发生全矿井或大面积停电事故时,要严格执行大面积停电预案。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检修、搬迁前,必须在上级控制开关切断电源进行闭锁,挂上停电作业牌,在检查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10、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适时检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11、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2、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一坚持、十不准”。
“三无”: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
有过流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两齐”:
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
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一坚持”:
坚持使用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十不准”:
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和过流保护装置;不准甩掉漏电保护装置;不准甩掉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丝;停风、停电的工作面,没有检查瓦斯浓度前不准送电;失爆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准使用;不准在井下敲打、撞击、拆卸矿灯;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13、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交接班及月底检修班时间,加强检查维护,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供电系统绝缘性能,保证供电安全。
14、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定期检修,专责到人,严禁出现失爆。
每天由专职电工进行外观检查。
15、开关的实际整定值与整定卡片、标志牌应做到三对照。
16、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标志牌,标志牌内容相互对照,准确清晰。
17、接地极制做、安装,接地线的连接必须严格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18、对供电系统的各种保护要定期检查确保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甩掉保护装置。
(三)、电气保护的整定和电气试验
1、高低压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必须灵敏可靠,高压配电系统的整定由机电科电管组每半年整定一次,低压配电系统馈电开关由各区队按电管组整定通知单整定。
并及时将整定值标注在设备标志牌及供电系统图上,并做好记录,否则每台开关罚款500-1000元。
2、井下配电网络(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设置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络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
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络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各项规定,对井下供用电设备实行动态检查管理,开关重新移动安装、负荷变化或使用超过6个月,都必须有专责人重新对过流保护进行校验和调整;有专责人每天对低压漏电、照明信号保护装置运行进行1次跳闸试验;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运时必须做1次人工跳闸试验。
井下新安装的接地极要测量合格后才能投运,并加强巡回检查。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测试合格;井下接地极的接地电阻每季至少测定1次;采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