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考试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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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考试辅导
一、基本说明:
二、•考试题型:
问答(30分)、表列题(30分)、材料分析(20分)和现象分析(20分)
三、•复习范围:
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比较视野下的差异和三次网上实时教学活动内容汇总
四、•复习依据:
考核说明、教学辅导、综合练习和教材相关章节内容
五、•考试形式:
开卷
六、•考试时间:
江苏电大—职能部门—考试中心
七、•法律文化:
12-25(星期日)11:
00-12:
30
二、关于什么是表列题:
就是完成表格填写,表列题的表格完全来自教材上,表列题也都在教材上,有直接可复制的表格。
三、关于问答题:
问答题全部来自综合练习,都可以在教学辅导上找到答案
综合练习见课程页面综合练习拦,教学辅导文本见课程页面教学辅导栏
因为是开卷,所以建议把能带的材料全部带上
我们现在就举例说一个话题的分析吧:
材料1:
1972年共和党候选人尼克松总统竞选连任时,他的竞选助手为了偷取民主党竞选策略的情报,深夜使用间谍技术开锁进入民主党在华盛顿水门大厦的全国总部办公室,试图安装窃听器,被当场逮住,爆发了“水门事件”。
通过“水门事件”的调查发现,案件牵涉尼克松的直属官员。
在哥伦比亚的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政府起诉了直接涉及丑闻的官员,并调查总统与事件的联系。
占国会参.众两院多数席位的民主党人,利用“水门事件”,向谋求连任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尼克松不断发难。
1973年至1974年,国会要求总统交出白宫录象带以查明真相,尼克松却以事关国家安全和总统享有特权为由予以拒绝。
于是国会与总统之争诉至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不享有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权,裁定总统必须交出录象带。
上交的录象带证明尼克松确实参与了掩盖“水门事件”的活动。
国会随即启动弹劾程序,尼克松被迫引咎辞职。
“水门事件”后,为了限制总统的战争权,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了《战争权力法》,为了限制总统重组行政部门和拦截国会拨款的权力,1974年通过了《预算和拦截控制法》,1978年,国会通过《政府部门道德准则法》,建立特别检察官制度,授权特别检察官在不受总统控制的前提下,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针对“水门事件”引发的政府官员的经济问题,1978年修正了1883年的《文官制度法》,修改为《文官制度改革法》,加强了对政府官员行为的约束。
材料2:
美国联邦宪法关于弹劾总统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
参议员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
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院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
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
任何人非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共和国荣誉职务、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二条第四项:
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及行为不检罪行而在弹劾并被判有罪时应予撤职。
请结合教材内容,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分析美国法律的精神
再看一个:
中国某农村现象:
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
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在缺乏证据、仅凭怀疑的情形下,公安人员对此人进行刑讯逼供,但这个村民并未屈打成招。
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非法监禁期间,致使该村民身体多处受到严重伤害,最后确无有力证据,该村民被放回家。
该村民回家后,起诉村长和公安局,但经中间人从中说和,并被施加一定的压力,以村长给予两万元而了结。
对于此事,虽然当时遭到全体村民的唾骂、斥责,但是几个月之后,此事亦了无声息。
美国现象:
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
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
为了应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
。
。
。
。
。
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
“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
”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
问题:
请结合课程内容,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分析的思路:
1、中国农村的这一现象,反映了在长期的中国传统人治因素影响下,村长与公安局对法律规定(含正当程序规定)的漠视,极大地体现着“权力至上”的观念;西方法治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纽约市政府的政令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之前,也绝不畅通无阻。
2、传统中国的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以及宗法伦理传统,在这里也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的农村还保留着浓厚的礼俗社会的谦让、服从、宽容、安宁、和睦以及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价值同构,因此才可以通过中间人模糊熟人之间的矛盾,周围的人也最终认同这样的结果。
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
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
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
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
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3、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
对簿公堂、上法庭是对传统礼俗秩序、乡土规范的破坏,是很伤面子的。
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适宜的。
即便最终胜诉,也会落下被孤立的不利格局。
而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
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
[引用原文]:
美国:
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
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
为了用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
“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
”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
中国: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至今未有对簿公堂事件。
请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参考答案要点:
(1)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
诉讼、权利、律师对于大多数美国人来所似乎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词语,无论他是否参与了诉讼。
而在中国,恰恰相反,中国的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
(2)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
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
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
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
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而在中国,义务本位的观念由来已久并在几千年的中华历史中占着主导地位。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同的义利观,如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墨家“义利兼顾”的义利观等。
但是其中生命力最强,影响最巨的莫过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
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中国人习惯于用义务观去评价别人和自己。
“大公无私”、“舍己救人”、“舍生取义”。
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引用原文]: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对中西法文化比较的主要观点进行简单的回顾。
一般地,我们习惯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
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通常这样的内容都是作为学习参考的
们在论坛里和作业讲评栏里都放了三次形考的解题思路,我想应该对大家学习都是有帮助的
老师,本课程考试的重点资料有哪些啊?
我再重申一遍,该课程属于素质教育课程,开卷考试,问答与表列题都可通过阅读教材与教学辅导文章找到完整答案,材料分析与现象分析在上一次的实时教学活动中和本次的教学活动中都给大家充分讲解了,并有答案。
这些内容包括考核说明、综合练习、教学辅导所有今年发布的文本、作业讲评栏里的几次讲评及教材都要好好看看
形成性考核任务
(一)讲评
11月15日第一次任务结束,结合同学们在实时教学活动和论坛日常交互中的提问与发言,以及通过QQ和我的交流,结合本次任务,做讲解如下:
讨论主题:
根据以下材料,请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异?
案件情形:
A夜晚跑到B家里盗窃,B大声呼救,B的邻居C在家不出手相救,地方长官D也没有及时出现。
C与D承担责任吗?
中国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
按照秦律,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答问》:
“有贼杀伤人□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不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另,《唐律•捕亡律》:
“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
西方法传统下的处理结果:
按照美国工业革命之前的法律,D是要承担责任的,C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治安法官有保障社区的平安的职责,C对B没有注意的义务;现代侵权法的形成以“过失”的形成为标志,C不承担责任是因为B的损害C没有过失,D承担责任是因为他因职位而有职责。
不同处理结果的背后折射着怎样的文化心理?
(学生有效讨论内容不得少于200字)
问题的设计是基于大家学习完课程前三章后,在知道了法的形成的方式不同,两者权利义务的本位不同以及文化属性的不一致以后,结合这些内容来对讨论的话题展开分析。
考虑到作为素质基础教育,所以不做更高难度要求,仅为入门讨论,因此只做200字要求(比讨论的话题还少100多字呢)。
分析入手的关键点: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需要一种利他主义道德之下的连带责任,而西方陌生人社会需要基于利己主义道德之下的分别的和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公法色彩浓厚,比如“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
”这就是明显的刑事性的法律规定,用国家的公权力将邻居不救助的行为上升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为这样的事是规定在《唐律•捕亡律》这样的国家基本法律中,采用的是加之于身体的刑罚“杖”刑,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而这一规定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是:
在传统中国个人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正因为每个人都隶属于团体,因此每个人都对这个团体有义务,要承受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因为这个团体是家国一体的,家庭怎么能够彼此之间不互相照顾?
所以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
近代以后的西方社会则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法律制度体系自然体现的是非身份血缘的权利法,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顾具体的法律制度如何发展,个人权利的保障并因此而产生义务分配,自然的结果就是C不承担责任,D承担责任了。
形成性考核任务
(二)讲评
在第二次形考任务结束后,我选择句容电大查看了任务完成情况。
从同学们完成作业情况看,态度认真,理由如下:
(1)全体选课人数63人都如期完成了作业;
(2)每位学生提交的作业字数远远超过要求的字数;(3)完全雷同的作业几乎没有。
在此对同学们提出表扬。
相信这种现象的背后有着辅导老师和班主任付出的辛勤劳动。
同时也发现,同学们的分析离主题有点远,也就是说,有点松散。
如果仅从文化差异的角度分析,那么我们运用文化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分析特定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目的就没有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在结合第二次任务,做讲解如下:
讨论主题:
请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谈一谈你认为以下案例折射了中西方怎样的的冲突与差异?
案例:
“玛丽说我象彼尔,”彼利又说话了,“但她总说一代不如一代,说彼尔比我好。
”
“玛丽就是我奶奶,是吗?
”
彼利点点头,“是。
”
“你叫你姥姥‘玛丽’,我可听不惯!
”
“为什么不可以?
我叫外公布朗,镇上的人都叫他布朗。
你也可以叫他们布朗、玛丽呀!
”
莲儿摇摇头,“不行,叫不出来。
他们是我的爷爷、奶奶。
”
“你叫他布朗,他也是你爷爷;你叫她玛丽,她也是你奶奶。
那有什么区别呢?
别小题大做了。
”
莲儿望了他一眼,两人没法说下去了。
她心里本来就是惶惶的,一踏上美国国土,又碰上这么一个不懂事的美国佬。
居然还是她表弟!
说了三句,没有一句投机……
——聂华荃长篇小说《千山外,水长流》(四川人民出版社)
问题的关键在于:
对长辈能不能直呼其名?
答案是:
在美国,可以;在中国,不行。
为什么在两种文化背景下,对长辈的称呼会这样大相径庭呢?
(学生有效讨论内容不得少于200字)
分析入手的关键点:
1、中国是宗法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依照血缘的亲疏被定位在社会组织的网络中,各司其职、各司其份。
照此原则组织起来的家庭或者家族,都必须孝敬长辈,尊敬长辈,尊敬祖宗。
汉语词汇中亲族词汇之所以这样分类细微、层次分明就是因为要分内外、别尊卑,而其核心是别尊卑。
说穿了,是按照“礼”制来建立一个规范的社会,其实,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1)讲究血缘关系;
(2)注重伦理;(3)以家族集团为本位。
2、从英语的称谓中,不分父系母系并称谓简单,子孙甚至可以直呼长辈的姓氏,说明在西方社会,
(1)个人本位大行其道,注重自我,不分尊卑恰恰体现的是对他人的普遍尊重;
(2)突破血缘、伦理的拘束与局限,形成普遍使用的平等规则。
形成性考核任务(三)讲评
在第三次形考任务结束后,我选择吴江电大查看了任务完成情况。
从同学们完成作业情况,基本符合要求,态度端正,理由如下:
(1)全体选课人数40人,但发帖纪录有43。
说明有同学通过数帖完成了作业;
(2)每位学生提交的作业字数远远超过要求的字数;
但因为在第二次网上实时教学中,这个问题被拿出来谈论过,所以,绝大多数同学都按照讨论出来的答案完成作业内容,几乎没有见到有独创性或更有新意的分析视角。
这也要反思我的教学中的设计,可能还有问题。
我觉得这次任务的分析讨论,还有需要进一步整理归纳,现在结合第三次任务,做讲解如下:
讨论主题: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现象:
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
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
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
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中国法院门口多见独角兽。
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
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
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肚中。
分析入手的关键点:
两者都体现了对正义、公平的价值追求,都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功能。
但蒙目女神与独角兽身上折射出了更多的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1、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最大的善就是公平。
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代表着公正,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法律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宝剑加以处罚。
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
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
独角兽正是这一观念的化身,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都倡导独角兽精神,把其作为司法机构和官员的标识,这是儒家人治观念的体现。
2、对于程序正义认识上的差异。
(1)蒙目女神双眼被布蒙住,这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是按照类似处理的要求,将法律和制度所确定的规范以同样的方式平等地适用于类似的情况。
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蒙目女神的形象正是这一观念的体现。
女神蒙住了双眼,变成了不受感情支配的理智的正义之神。
(2)程序正义在独角兽身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
3、理性与自然的差异。
(1)蒙目女神手持天平,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她遮住双眼,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
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2)传说中独角兽怒目圆睁,能够辨别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去。
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处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栗。
它反映了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提倡效法自然之道,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另外,这两者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性在法律中地位的差异。
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哪些差异?
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法律制度特色的形成,都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条件密切相关。
可以说,不同的文化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现不同的文化背景。
西方实证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法律的遵循,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能最大程度的维持公平和正义,而且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必须要加以维护;自然法学派法官的判决强调对自然规律的遵从,因为在他们心目中有一个适用于万物的法律——自然法,而自然法才是真正理性的体现;经济法学派的观点则充分体现了一种经济理性。
相应地,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宗法社会国家,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统治,一直受以“礼法结合”为特点的法律制度的制约,中国人做出的判断充分体现了伦理道德的制约以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影响。
所以,中西法律文化的最大区别主要有两点:
其一,中国法律强调伦理道德,西方法律则讲究理性;其二,中国法律注重集体价值,西方法律讲求个人利益
[引用原文]:
1、挪威政府面对本国经济危机下的资不抵债,动议在全国内减薪降福利,举国百姓抵抗;相对比10多年前,韩国经济危机,政府号召全民共助国难,百姓甚至家庭妇女纷纷主动捐钱捐金。
请从法律文化的区别分析上述现象
2、日本福岛地震导致核电站泄漏后,市民们在超市购物尽然有序,没有抢购风潮;同时在中国却多地出现食盐等疯狂抢购的现象。
请尝试分析两地民众的法律文化心理。
麻烦老师帮忙看下
1、参考答案要点:
挪威在本课程的视野下无疑属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
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
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
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
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韩国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而义务本位的观念由来已久并在几千年的中华历史中占着主导地位。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同的义利观,如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法家“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墨家“义利兼顾”的义利观等。
但是其中生命力最强,影响最巨的莫过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义利观。
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韩国人习惯于用义务观去评价别人和自己。
“大公无私”、“舍己救人”、“舍生取义”。
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2、一个法治传统下,规则意识的深入人心;二个个人本位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是被尊重的个体,所有人的利益都被彼此尊重
[引用原文]:
2004年9月14日下午,在西班牙埃尔切的卡鲁斯工业区中国鞋店附近,贴满了煽动埃尔切市民参加抗议游行示威的大标语:
“埃尔切市民们,让我们团结起来,把埃尔切所有亚洲鞋子都赶出去,把运送亚洲鞋子的集装箱全部烧光!
……请大家9月16日晚7点到中国鞋店所在的塔纳妥里奥大街集会,举行抗议活动!
”9月16日晚7点,大约300多名示威者聚集在塔纳妥里奥大街。
到7点半左右时,大约聚集了500多人,示威者边投掷石块,边恶意谩骂——其中几个人纵火焚烧中国商人的鞋,此次纵火造成7个集装箱的鞋子被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欧元,约1000万元人民币!
仅仅六天后的9月23日,当地又爆发了一轮针对中国商人的示威游行。
示威者扬言以后将每周举行一次抗议示威,以抵抗中国商人的廉价产品给西班牙本地商人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引起如此剧烈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鞋商在进口中国鞋的时候偷漏海关关税;
第二,中国鞋商在销售鞋的时候,不向消费者为西班牙政府收取增值税;
第三,中国鞋商不遵守西班牙政府规定的营业时间与卫生标准。
(1)星期天和节假日也营业,每天的营业时间特别长,有时候甚至半夜也做卸货等工作,这种行为既有悖于当地的商业传统,也是其法律不允许的;
(2)中国鞋商不遵守西班牙政府规定的卫生标准,鞋店门前卫生情况不佳。
当地居民指责说,中国商人只知赚钱,货车常取货卸货直至深夜,街面变得也不太整洁,原来的面包店、肉店、鲜花店、小酒馆等方便当地居民生活的店铺渐渐被中国人买走,成了一间连一间的服装批发店,彻底破坏了以前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四,中国鞋商缺乏公益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请从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案例反映了两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哪些特质。
建议从以下角度考虑:
中国:
缺乏法治传统,长期的人治意识下,对当地规则遵循意识不强;封闭性的法律环境下,对外沟通差,社会责任意识不明显;
[引用原文]:
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原因。
第八章教学辅导文本里现成的:
1、由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纷争、诉讼迭起,社会罪恶严重,阶级斗争尖锐,从而引起人们对无讼境界的向往。
2、中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对人们合理诉讼权利的限制。
它使卑幼在家庭、家族之中终生置身于长辈的“教诲”之下,在社会上则置身于“父母官”的教化之下不得相讼。
3.统治阶级对“息讼”的提倡。
封建统治阶级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反对人们因卷入诉讼而耽误生产并影响国家赋税收入,更担心执法官贪赃枉法而引发官民矛盾和爆发农民起义。
最高封建统治者往往还把诉讼案件的多寡,视为检验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
不少判词都劝人“息讼”。
此外,在民间还流传一些劝人“息讼”、“戒讼”、“忍讼”的歌谣。
4、古代在哲学、美学、文化等方面崇尚“和谐”的观念影响。
“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表现便是无讼,并顺理成章衍生出道德价值方面的“贱讼”观念。
请问老师我们考试的题型和内容都是在综合练习里吗?
谢谢!
题型是一样的,内容有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