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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跳槽是否要累计工作时间

早先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该条例由于未谈及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存在着一些争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职工在同一

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如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

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

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

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十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

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

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X5天-1.67天。

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可累计计算。

终止合同未休年假的可折算工资如果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

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十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00%日工资。

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

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

[(200-365)X5-1]X100元X3=300元[注:

(200-365)X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一、在什么情况下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很明确工龄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龄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工龄为基础。

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

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参过军、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作为工作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

同时也

看到确定员工的工龄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协助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依据。

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

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相关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

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

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可享受五天的年休假。

而“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

的,可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给予员工年休假。

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李某在A公司从事管理工作超过10年,但是,2008年8月底双方的合同到期后,均不愿续订劳动合同。

2008年9月1日,李某被B公司录用。

在此种情形下,李某是否可以在B公司享有2008年的带薪年休

假?

并且,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对于2008年在A公司工作的8个月时间是否要计算带薪午休假,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

“职工新进用

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李某可以在B公

司享有2008年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而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剩余日历天数还有122天,其可以在B公司享有的2008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122-365x10宀3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

“用人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束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

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十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因此,李某在A公司应休未休的2008年的带薪年休假为:

243+365X10-0-6天。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工资报酬”是按照“正常工作工资”支付还是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呢?

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提供者:

李磊时间:

2009-12-1114:

13:

13来源于:

劳动法三人行作者:

李磊

现在,一般hr都知道了应该给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年休假,没有休年休假时应支付额外工资。

但对具体如何计算可能不太清楚,这里提供一个简要的计算步骤:

如何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第一步:

看何时起连续工作满一年。

注意:

1、理论上可不同单位连续计算工作时间。

如员工失业半年后,在a单位工作

了半年,后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半年,此时员工属连续工作满一年。

一般而言跳槽时工作多少有中断?

中断多久就不算是连续工作了?

法条上没有明确。

理论上认为,可以认为如

果社会保险没断,则算是连续工作。

2、连续工作一年的时间可以是08年前。

如员工07年1月份开始上班,到08年1

月份属于连续工作一年,08年当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

确定一年应该休多少天年休假。

注意:

不同单位工龄累计计算,军龄应该计入工龄。

工龄累计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为5天,工龄10年以上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

折算年休假天数。

注意:

1、按公历日历年度分别计算,剩余天数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

如员工2008

年6月1日起连续工作满了一年,则2008年剩下的日子应折算休年休假。

按公历年度分别计算,不要从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计算为一年。

同理,该员工如果2009年6月1离职,则2009年度应该休的年休假也应该予以折算。

2、余数不足一天不计。

如2008年剩余天数为180天,工龄为五年,则2008年应休年休假为5*(180/365)=2.46天,则按2天计。

注意不可四舍五入。

第四步:

计算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简单,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数,即为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员工未离职,那么当年的年休假报酬是不能要的。

因为在理论上,既然未离职,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五步:

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注意:

1、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应按两倍正常工资计.即相当于休息日加班。

也就是说,如果未休年休假为五天,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即为十天工资,接近半个月的工资(一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工资标准应按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提成、奖金均要计入

工资。

(日工资则为该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

并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发标准的。

示例:

甲毕业后,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12月1日离职,未休年休假,请问应为其补发几天年休假工资?

则,自2008年6月1日起,甲连续工作才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五天.故其应休

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之间的天数182天/365*5=2.5天.计2天.每日两倍工资,计应补发四天工资.

附相关法条及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

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解读:

在新单位第一年度的年假计算方法。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

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

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还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法条.

要点是:

一,累计工龄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休五天;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休十天;二十年以

上的,休十五天•

注意:

累计工龄可以断续,可以是不同单位•如,我原来在湖南工作过七年,后读研三睥,毕业后又在北京上过三年班•现在再转入新的单位,则我的工龄应为十年,应享受十天年休假•

二,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注意:

这里的连续工作,可以是不同单位,可以是在08年之前,但必须是连续•实际上,如果换了单位,中间一般有中断•

我理解,应该是说已经工作一年了,接下来才能按年享受年休假•即使我原来工龄有十年了,现在我中间失业半个月,再入一个单位,当年也并不能享受年休假,必须是连续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二年开始才能享受年休假•(不过,这一年时间应计算工龄,也就是说我的工龄算是11年了)

三,折算:

当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休而未休的天数为:

(入职至离职天数除以365

天)*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取整数,不足一天不计•

举例说明一:

甲年纪四十岁,已参加工作二十年以上,自2007年1月1日起转入某单位上班(之间失业一个月),自2008年10月10日离职,未休一天年休假,月工资3000元,请计算应为其补发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

其日工资为3000/21.75=139.9元•

应休年休假为15天(工龄二十年以上,)

08年在单位上班共计283天,则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为(283/365)*15天=11点63天•

按11天计.(08年之前无年休假)

贝U139.9*11*2=3077.8元•即单位应为其补发3077.8元

网址《中国劳动争

议网》

解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10-05-1816:

3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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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杂谈

一,新进员工的年休假

1,有关新进员工享受年休假资格的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

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所以可以确定,只要职工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那么就应当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问:

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怎么理解?

这里的“12个月”,我们理解为不仅是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在其他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

在草案中,原来规定有“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一”,但在正式公布的时候,“本单位”被删掉了,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立法意图很明显。

问:

这个连续工作时间,中断多长时间将不能被算作连续工作?

对于连续工作时间计算的问题,国家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中断多长时间不能被认为连续工作,因此有点难以把握。

有观点认为即使中断一天也应当认为是属于中断,不得计算入连续工作时间,我们认为比较不合适。

顾:

中断一天即认为不是连续工作的想法过于极端,个人理解,一般员工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个月比较合适。

所以只要不超过在一个月可以不视作中断。

如果明显中断2到3个月,则可以视为中断。

一般应当给与员工寻找工作的合理时间。

问:

因为法定年休假最多15天,是否可以认为超过15天即视为中断?

年休假15天是指在其他法定休假以外的休息日,如果每个月加上法定休假的休息时间的话,已经接近一个月了。

问:

试用期的员工是否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法律没有就试用期职工做区别对待,但是,因为年休假由公司统筹安排,而且试用期职工是否最终正式雇用还没确定,所以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休息。

但是,如果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而其进入公司已经是10月份,如果不安排其年休假有可能造成需要给付300%勺工资的风险。

那么,对于这种情形,我们一般在该员工刚进入公司时,即计算其应享有的

年休假,当确定需要正式录用该名员工的情形下,将该名员工的试用期中空

出其当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安排其休息。

建议不要在就业规则

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内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而将是否安排的主动权掌握在单

位手中,视情况而安排其是否在试用期内修年休假。

或者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跨年度安排。

问:

如果单位员工在以前已有很长工龄,是否享受的年休假要全部补齐?

以前未享受的年休假不可能补。

只能在年休假实施以后依照该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并依照《办法》确定其年休假天数。

2,新进员工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确定

《办法》第5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新进员工如果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即以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应休年休假。

二,未消化剩余年休假的折算未消化剩余年休假的折算,应当依照《办法》第11条的规定执行。

问:

比如在A单位工作时已修完年休假,下半年在B单位时,B单位是否可以以其在A单位已修满为由而不安排其年休假?

《办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所以,在前一单位中已经修完的年休假,不得成为不安排该员工在本单位年休假的理由。

问:

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起算点来安排年休假

明确规定按照公历年度起算。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年底时要求出具书面同意统筹跨年度安排。

三,累计工作时间的确认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

计算累计工作时间可以依照1,劳动手册,比较客观真实,一般2000年前没有劳动手册;2,退工单,但只有前一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而且员工有可能丢失;3,社保记录,93年后才有,而且依照社保查询的规定,公司不能查询员工以前的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信息4,人事档案,已经于2000年以后很少有单位使用,一般都将职工档案寄放于人才交流中心。

结合各种方法灵活搭配确认。

问:

有关累计工作年限确认资料的证据查询义务

一般要求员工提供证据。

对员工提交资料不认可的,单位可以进行查证。

实践中,如果是在劳动手册,社保记录等,可以予以确认。

如果是在外省市的员工,则最好以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为准。

问:

国外的工作经历如何确认?

国外的工作经历不应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问:

《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今年才开始实行,是否应当将年休假进行追溯安排?

休假不追溯,但累计工作时间要计算在内。

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无例外规定时,不应当从实施办法开始施行时计算,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

四,2008年剩余时间内的年休假安排尽快确认每个职工的年休假时间,也就是尽快确认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公历年度计算到12月31日。

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到明年使用。

问:

未修年休假工资的计算

按照《办法》第10条的规定,日工资300%计算,额外多付的是200%。

问:

因严重违反就业规则而被开除的员工,是否仍享有年休假?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立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原则来看,其仍应当享有年休假。

如果因触犯刑法而被追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将开除员工的通知中扣除员工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后的日期执行。

问: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被公司立即解除的员工是否也应享有年休假?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给予该员工享受年休假。

五,未消化年休假的日工资的计算

工资包括所有的货币性劳动报酬,前12个月的所有应得工资,包括税金,社保,只能扣除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工资计算,不能以病假工资的标准计算。

问:

企业规定年休假多于法定年休假的情况企业可以自行给予员工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

但是,在此情形下,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待遇情况。

如果不这样的话,企业另外给予的年休假未消化的,也可能被要求支付300%的工资。

为了避免风险,可以在就业规则中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即,用人单位给予的年休假和法律规定的年休假分别规定。

其中要注意的是,修改就业规则中的民主程序。

对于没有明确做出区别规定的,应当从优适用。

六,特殊用工人员的年休假

派遣员工

《办法》规定如果派遣职工当年未工作而向派遣公司领取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报酬的天数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对于未超过的,剩余天数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协商确定。

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协商确定的,由于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所以应当由用工单位安排其年休假待遇。

退休人员

根据03年上海特殊劳动关系员工在3各方面,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享有同样的待遇的规定,应当安排年休假。

实习人员

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不享有年休假的规定。

就此可以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不适用带薪年休假。

(需要进一步探讨)

问: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应当安排年休假?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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